凝聚共識 穩中求進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副主任 張曉明

2012 年3 月1 日

昨天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 0 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 0 1 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蔔既為處理這兩個產生辦法的修改問題提供了法律依據, 也為下一階段開展有關工作指明了大的方向。借此機會,我就如何貫徹執行好上述決定談三點看法。

第一,要進一步凝聚社會共識。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上述決定是在澳門特區政府和社會各界廣泛凝聚共識的基礎上形成的,要把上述決定貫徹和落實好,同樣需要澳門社會進一步凝聚共識。一是依法辦事的共識,就是要自覺遵守和執行基本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解釋和決定的規定,無論在兩個產生辦法修改的實體內容還是修改程序方面,都不能偏離甚至違反上述法律規定。這是法治社會的必然要求。二是因地制宜的共識,就是要從澳門的實際情況出發,綜合考慮澳門本地的經濟發展、政治體制、歷史淵源、文化傳統、社會環境等多方面因素,選擇相適應的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而不能簡單模仿或照搬照抄別的國家或地區的選舉模式。這是政制發展的基本法則。古令中外的歷史經驗一再證明,適合的才是最好的,澳門同胞要充滿白信地走出一條符合是穩中求進的共識,就是要著力保持澳門現行政治體制的穩定性,在有關基本制度安排不變的前提下,對2 0 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 0 1 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作出適當修改,而不能急進、冒進。這是此次處理政制發展問題的總基調。這襄有需要澄清一個概念問題,就是我們通常所講的“政制發展”不是一個“無限發展”的概念。從外延上講,它不是要對基本法規定的整個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包括涉及特別行政區與中央關係的大的體制安排以及特別行政區內部行政、立法、司法機關產生辦法及其相互關係在內的基本制度,作全面審視和修改,而只是限於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局部修改;從內涵上說,對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也不是每屆都要修改,而是在有需要時才進行修改,這一點基本法及其有關解釋已經有明確規定。在全社會進一步凝聚和深化這幾點共識,有助於我們準確理解和把握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上述決定,也有助於我們妥善處理好兩個產生辦法修改涉及的各種具體問題。

第二,要精心設計有關其體方案。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上述決定明確了“兩個不變”,即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第一條關於于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規定維持不變,澳門基本法附件二第一條關於第三屆及以後各屆立法會由直接選舉的議員、間接選舉的議員和委任的議員三部分組成的規定維持不變。同時,上述決定也留出了“可過當修改”的空間。在這個空間內可以作哪些修改,改到什麼程度算適當, 則是有待進一步明確的。從前一階段特區政府廣泛聽取澳門社會各界意見的情況看,主要有以下一些具體問題: 一是行政長官選委會增加多少人及新增加的部分在四大界別中如何分配? 二是立法會議員增加多少人及新增議員如何分配? 三是行政長官選委會中“市政機構的代表”是否繼續保留? 四是立法會間接選舉制度是否要進一步改進及如何改進? 上述問題有些要在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備案的修正案中加以明確,有些要在下一階段本地立法中加以規定;有些在社會上已基本形成共識,有些還有較大分歧和爭議。這就需要特區政府和社會各界深入研究、集思廣益,在此基礎上形成有較多認同的其體方案。研究提出這些其體方案同樣要遵循全國人大常委會上述決定確定的有關原則,就是要符合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從澳門的實際情況出發,符合“四個有利於”原則,即有利於保持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政治制度的穩定,有利於行政主導政治體制的有效運作, 有利於兼顧澳門社會各階層各界別的利益, 有利於保持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和發展。

第三,要努力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澳門回歸以來,實現了經濟繁榮、民生改善、民主發展和社會事業的全面進步。除了這些驕人成就外,令澳門這個古老商埠、濱海海小城散發出獨特魅力和令人稱羨的地方,是它的寧靜和諧的社會氛圍。在澳門,沒有政黨紛爭,有的是社團合作;沒有族群糾葛,有的是和睦互助;沒有階層分化,有的是社會共融。廣大澳門居民素有的愛國愛澳光榮傳統,與“講團結、謀發展、求穩定、促和諧”的時代呼聲和“識大局、顧大體、求大同、存小異”的協商精神有機融合在一起,是促使澳門“和氣生財”、日益興旺發達的精神財富,也是澳門政制發展工作必將順利推進的有利條件。我們希望並相信澳門社會各界人士,無論是政府官員,還是立法會議員,也無論來自哪個社會界別,包括專家學者和大眾媒體,大家都能夠積極參與、理性討論,在群策群力、有商有量的社會氛圍中順利完成修改2 0 1 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 0 1 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這一重要工作,為“一國兩制”在澳門的成功實踐添寫新的華章!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