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上的報告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 喬曉陽

( 2012年2月29日)

我受委員長會議的委託,現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草案)》作說明。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報告的背景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規定:“二九年及以後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附件二第三條規定:“二九年及以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2011年12月31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其中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需要進行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十七條和第六十八條規定,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確定。”

2012年1月1日至31日,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就是否需要修改兩個產生辦法問題開展了為期一個月的徵詢意見活動。在此基礎上,2月7日,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崔世安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了《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的報告》,並附澳門社會各界人士的意見、傳媒報導和評論彙編。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認為,根據澳門基本法和有關解釋的規定,並結合澳門社會各界人士的意見和建議,有需要對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作適當修改,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作出決定。

委員長會議認為,行政長官報告符合澳門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解釋的規定,建議將審議行政長官報告並依法作出有關決定列入本次常委會會議議程。同時將行政長官報告送國務院提出意見,2月25日,國務院辦公廳送來了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對行政長官報告的意見。

二、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行政長官報告的審議意見

2月27日下午,常委會分組審議了行政長官報告。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的報告,全面準確地反映了澳門社會對於政制發展問題的意見和訴求,求真務實,符合澳門基本法及其有關解釋的規定。

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澳門回歸祖國12年來,澳門基本法規定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發揮了保持澳門長期繁榮穩定和發展的重要作用。在這一政治體制下,澳門居民享有前所未有的民主權利,有效地行使了澳門基本法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澳門社會穩定、經濟發展、民生改善,各項社會事業全面進步。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兩個產生辦法的修改,關係到“一國兩制”方針和澳門基本法的貫徹實施,關係到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係,關係到廣大澳門同胞的切身利益,關係到澳門社會的長期繁榮穩定,必須綜合考慮各個方面的情況加以處理,應當符合澳門基本法的規定,並遵循從澳門的實際情況出發,有利於保持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政治制度的穩定,有利於行政主導政治體制的有效運作,有利於兼顧澳門社會各階層各界別的利益,有利於保持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和發展等原則。

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的報告提出,澳門社會各界人士普遍希望對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作出修改,並且認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規定應當維持不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直接選舉、間接選舉和委任三部分議員組成的規定應當維持不變,充分反映了澳門社會各界人士理性和務實的態度。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認為,近年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在有關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改問題上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積極成效。行政長官的報告全面、客觀地反映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廣泛聽取社會意見的情況。鑒於澳門社會對政制發展問題非常關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已就此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並就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修改形成廣泛共識,可以在保持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政治體制基本制度安排不變的前提下,對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作出適當修改。

三、決定草案的主要內容

2月28日下午,委員長會議根據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和常委會組成人員對行政長官報告的審議意見,並考慮了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的意見,提出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草案)》,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決定草案的核心內容有兩條,一是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第一條關於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規定維持不變,澳門基本法附件二第一條關於第三屆及以後各屆立法會由直接選舉的議員、間接選舉的議員和委任的議員三部分組成的規定維持不變。二是在上述兩個維持不變的前提下,2013年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可按照澳門基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六十八條和附件一第七條、附件二第三條的規定作出適當修改。其主要考慮是:

第一,澳門基本法第四十七條和附件一第一條規定,行政長官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第六十八條規定“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附件二第一條規定,第三屆及以後各屆立法會由直選、間選和委任三部分議員組成。這是澳門基本法關於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基本制度安排,實踐證明,這種制度安排符合澳門的實際情況,有利於維護澳門長期繁榮穩定和發展。同時,澳門社會普遍認同在對兩個產生辦法進行修改時,應保持行政長官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規定不變,保持立法會由直接選舉、間接選舉和委任三部分議員組成的規定不變。據此,決定草案第一條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第二,澳門社會對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修改問題已經形成廣泛共識,普遍認為隨著澳門經濟社會的發展,需要進一步完善兩個產生辦法,發展適合澳門實際情況的民主政治,因此,普遍希望對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作適當修改。從澳門社會各界人士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看,在行政長官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規定維持不變的前提下,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修改方向是增加選舉委員會委員名額;在立法會由直接選舉、間接選舉和委任三部分議員組成的規定維持不變的前提下,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方向是增加由選舉產生的議席名額。這些反映了澳門回歸以來社會發展變化情況和澳門社會各階層各界別均衡參與的訴求,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據此,決定草案第二條對此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