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理解和全面貫徹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 李飛

( 20 1 2 年3 月1 日)

2012 年2 月2 9 日下午,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了〈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 0 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 0 1 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就澳門政制發展問題作出的重要決定。受委員長會議的委託,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喬曉陽、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副主任張曉明和我專程來澳門,出席特區政府和中央政府駐澳聯絡辦聯合主辦的澳門各界人士座談會,主要目的是與澳門各界人士進行溝通交流, 增進對決定內涵的理解, 以更好地加以貫徹和落實。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 昨天下午已經公佈了,令天也印發給各位,我相信大家都已經看到。這次決定的核心內容有兩項,一是明確“兩個不變”,即行政長官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規定要維持不變; 立法會由直接選舉的議員、間接選舉的議員、委任的議員三部分組成的規定要維持不變。二是明確“可以修改” ,即在維持“兩個不變”的前提下, 可對2 0 1 3 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 0 1 4 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依照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和澳門的實際情況作適當修改。

上述決定內容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深入審議行政長官報告和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按照澳門基本法及其有關解釋的規定,根據澳門的實際情況作出的。從法律程序上來講, 2月7 日, 行政長官崔世安先生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了〈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 0 1 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 0 1 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的報告> ; 2 月17 日, 委員長會議確定將審議行政長官的報告並作出有關決定列入本次常委會議程, 並同時徵求國務院對行政長官報告的意見。2 月2 7日,本次常委會第一次全體會議和分組會議審議了行政長官的報告,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 並考慮了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提出的意見, 28 日下午召開的委員長會議向常委會提出了這一決定草案及其說明,經過2 9日上午常委會分組會議審議, 2 9日下午在常委會全體會議上高票獲得通過。從實體內容上來講,大家可能已經注意到,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內容與澳門社會的主流意見是一致的,我想在這襄特別指出的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行政長官報告和決定內容時,澳門社會的主流意見得到高度重視和充分尊重,是作出有關決定的重要考量,同時也綜合考慮了其他因素。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有關決定, 是新形勢下貫徹落實“一國兩制” 方針的一個重要舉措,是在全面檢視澳門基本法貫徹實施情況的基礎上,立足於澳門社會不斷發展進步的實際情況,著眼於確保澳門基本法規定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有效運作, 著眼於確保澳門長期繁榮穩定與發展, 從大局出發,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後審慎作出的重大政治決策。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澳門特別行政區兩個產生辦法修改問題作出決定後, 無論是中央還是澳門特別行政區, 都要加以貫徹和落實,這就涉及如何認識和理解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法律地位, 我看是不是要把握以下三點:

第一, 這次決定是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法定職權對特定事項作出決策和處理的行為。從性質上來講,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一般分為兩種:一種是修改法律的決定,比如, 2 0 11年1 2 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決定} , 這種修改法律的決定屬於創制立法行為,可以創設、補充和修改法律。另一種是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比如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處理澳門原有法律的決定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不創設或改變法律規定,而是按照法律規定履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解釋的規定, 依法確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兩個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 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定職責,因此, 這次決定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履行職責,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兩個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問題作出決策的行為。

第二, 這次決定是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修改兩個產生辦的憲制權力。按照澳門基本法及其附件一和附件二有關規定的解釋, 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決定兩個產生辦法修改問題的憲制權力,這一權力包括相輔相成的兩個組成部分, 一是決定兩個產生辦法是否修改以及如何修改, 二是批准和備案兩個產生辦法的修改法案。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這次決定, 明確澳門特別行政區兩個產生辦法要維持“兩個不變” , 在此前提下,可以作適當修改, 這不僅有利於澳門社會就兩個產生辦法修改問題凝聚共識,而且也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和備案兩個產生辦法修改法案奠定基礎。

第三,這次決定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提出並通過兩個產生辦法修改法案明確了方向,具有法律效力。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法定職責而作出的決定, 在內地通常稱為法律性決定,具有無可質疑的法律效力。這次決定是在行政長官提交報告的基礎上, 綜合考慮各方面的因素後作出的, 實際上也是對澳門社會前一階段就兩個產生辦法修改問題的討論作出了權威性的結論,把澳門社會的主流意見上升為修改兩個產生辦法的主導原則,即對澳門社會下一步討論提出兩個產生辦法的修改法案具有約束力, 也對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批准和備案權具有約束力,也就是說, 只有在決定規定範圍內提出的修改法案,全國人大常委會才會給予批准和備案。我相信通過深入認識這次決定的法律地位及其豐富內涵,我們一定能夠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貫徹好、落實好,在澳門社會廣泛凝聚共識,提出符合決定內容、符合澳門實際情況的兩個產生辦法修改法案,從而圓滿地完成澳門政制發展的處理工作。

謝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