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尋求保外就醫等於自認其罪

包括開庭審議前的羈押在內,已被關押了四年的陳水扁,「沒有病也關出病來」,被關得瘋狂了,老是想著能夠早日離開監獄。為此,陳水扁多次在獄中策劃指揮其子弟兵進行「衝關」。但從有可能會推翻其罪責的「司法重審」,到只免其刑而不赦其罪的「特赦」,都不得要領下去,近日又在獄中策劃,並由吳淑珍在獄外指揮了一場要求「保外就醫」的「救扁」大行動,在民進黨和台聯黨籍「立委」及支持者中發起連署活動,一時聲勢浩大,甚至還有本土社團致函美國總統奧巴馬求助。此顯示,陳水扁為了能離開監獄,已等於是直接承認自己有罪了。

實際上,司法重審、特赦和保外就醫三者在刑責問題上的分野,是存在著明顯的區別的。其中「司法重審」,是自認為無罪,因而希望能透過重審來推翻法院先前對其有罪的判決。為此,陳水扁曾以發表「獄中劄記」《如果我跟馬英九辯論》的方式強調,「我要的是重新審判,還我清白」,並透過其寶貝兒子陳致中聲稱「我父親是清白無罪的,不要求特赦,只希望重審扁案,因為有罪才有特赦,而父親則是冤枉的、無罪的,因而要求公平公正的審理,透過這些程序才能還父親無罪判決及清白公道」。而按照台灣地區的《赦免法》規定,「特赦」是對特定刑事犯,於判決確定後,免其刑之執行。「特赦」的效力僅消滅其刑,非消滅其罪,故必須明令宣告複權而後才可恢復公權。如再犯罪時,構成累犯。因此,陳水扁倘是爭取到以「特赦」方式出獄,他的刑期雖然可以撤銷,但他已被司法機關終審確定的罪行,卻是仍然存在,因而他仍是有罪之身,而其中的貪汙罪仍依法被剝奪一定的政治權利,包括不得在「總統」、「立委」等公職選舉中成為候選人等。

但保外就醫則完全不同。按照國際慣例,「保外就醫」並不是刑罰的任何一個種類,而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特定情況下採用的一種「暫予監外執行」。而在台灣地區,「保外就醫」的法律依據是《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受刑人現罹疾病,在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得斟酌情形,報請監督機關許可保外醫治或移送病監或醫院。監獄長官認為有緊急情形時,得先為前項處分,再行報請監督機關核准。保外醫治期間,不算入刑期之內。但移送病監或醫院者,視為在監執行。」並有《保外醫治受刑人管理規則》加以嚴格規範。包括第三條規定;在保外醫治期間保持善良品行,不得有違法犯紀的行為;保外醫治期間屆滿或於病情穩定經通知返監執行時,依限至指定的機 關報到,返監執行;在保外醫治期間,不得擅離或更換指定的醫院,惟因病情需要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原執行監獄申請同意更換醫院,但情況急迫時,得先為之,並於七日內陳報原執行監獄備查;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或恐嚇的行為;在監獄訪察人員訪視時,就身體健康、就醫情況、居住地址及工作環境等提出報告,並提供醫院診斷證明書;除維持日常生活及職業所必需外,未經監獄許可,不得從事與治療顯然無關的活動;其他經監獄認為應遵守的事項。其第四條也規定,保外醫治受刑人倘有以下各款情形之一的,監獄得報請「法務部」廢止其保外醫治許可:

一、違反保外醫治受刑人應遵守事項者;二、於保外醫治期間另犯他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三、無正當理由,未依醫囑住院或接受治療者;四、其他有廢止保外醫治許可之必要者。

其第五條則進一步規定,監獄發現保外醫治受刑人有前列情形之一的,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其於指定期日至地檢署報到返監執行。倘保外醫治受刑人未依所定期日報到,監獄認有廢止其保外醫治許可的必要者,應檢附最近一次保外醫治核准函、診斷證明書及訪察紀錄等相關資料,一併陳報「法務部」廢止其保外醫治許可。監獄於接獲「法務部」廢止保外醫治許可核准函後,應即連同上述資料送請檢察官處理。

因此,保外就醫只是以「監外」代替「監內」執行有刑徒刑或者拘役刑罰的暫時措施,而不是以釋放或流放罪犯形式完全取代監禁刑罰或變相提早釋放罪犯;保外就醫在實施過程中的特點為:一、「保外就醫」是有時間性的,當罪犯已不再有嚴重疾病需要繼續保外就醫(即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應當及時收監。二、「保外就醫」不是將罪犯放了便算,而是執行機關應當在保外就醫期間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嚴格管理監督。三、執行機關如認為保外就醫的暫予監外執行不當,可以廢止其保外醫治許可。

也就是說,「保外就醫」將受到許多限制,這是諸種離開監獄的方法中,最為「屈辱」的一種,不但是等於承認自己有罪,只不過是在監外執行而已,而且其在監獄外就醫的時間,並不抵折刑期,一旦病好了必須返回獄中服刑,而且是必須接續起已經實施的刑期,並繼續執行下去,並不能扣除保外就醫的那一段時間。

為何連這樣「屈辱」的條件,陳水扁也會願意接受呢?看來,他終於是「大徹大悟」地「想通了」,要求司法重審無疑是緣木求魚,不要說是有法律潔癖的馬英九不會輕易啟動,就是保持立場中立的司法官也會以「依法無據」為由予以拒絕。那麼,就退而求其次,尋求「特赦」吧。其如意算盤,是希望馬英九在「五‧二零」就職時進行宣佈。但是,不要說是馬英九出於種種因素考慮而不會有此打算,就算是答應了,也將會受到《赦免法》關於只能對已經終審定讞的被告人實施特赦的規定的限制。而陳水扁目前被三審定讞的只是「龍潭案」,還有其他幾個案子倘待審判,其中的一些案件被終審有罪的可能性較高。因此,目前即使是「特赦」陳水扁,也只能是針對其「龍潭案」而言,而他在被「特赦」釋放出獄後,當其他幾個案子被終審有罪時,這個「特赦令」不可能延及此後所判之各案。因此,倘是希望能有一個「終局結案」,將「特赦令」發揮最大的作用,還須等待陳水扁所有涉案都審結之後。這就需要好幾年的時間。即使是陳水扁病得很嚴重,馬英九有意施行人道主義,也不可能實現。

因此,就只有「保外就醫」一途了。這就說明瞭兩點:其一、陳水扁急於離開監獄,已到了饑不擇食的地步。即使是要明知要接受胯下之辱,也在所不惜。其二、陳水扁的健康確實是出了問題,只有保外就醫,才能遏止病情惡化,並得到治療。而陳水扁提出「保外就醫」的訴求,倒是不會引起民間太大的反感,因為畢竟沒有消滅其罪名及刑責,而且是人道主義,即使是立場再深藍者,也不好反對。因為就是在戰場上面對敵人,也有「不殺戰俘」的國際慣例。

而接納陳水扁「保外就醫」的訴求,馬英九也沒有壓力。因為與宣佈「特赦」是「總統」的專權不同,決定「保外就醫」的權限機關是「法務部」。這樣,馬英九就樂得個「高高掛起,與我無關」,並順水推舟作人情。而且更有利的是,民進黨的吵鬧,將會轉移部分人對「一國兩區」、「美牛」等議題的視線,等於是幫了馬英九一個大忙。

其實,倘若讓陳水扁保外就醫,不甘寂寞的陳水扁必然會到處趴趴走,反而會民進黨陷入被動,形象進一步受損,馬英九的施政缺陷也就容易被掩蓋。正因為如此,正在準備競選民進黨主席,而且勝算甚高的蘇貞昌,拒絕參與連署,就是要避免背上這個包袱。而不能參選本屆黨主席的蔡英文,反而轉趨積極,一改過去不願涉扁議題的被動局面。這也難怪,如果影響到民眾對民進黨的觀感,也與她作為「普通黨員」完全無關。相反,由於倒是會令蘇貞昌的形象受損,自己在二零一四年的下一屆進黨主席選舉時,就能乘虛而入,火中取栗了。

(發自貴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