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把選舉投票權與全民公投混為一談 不能把選舉投票權與全民公投混為一談

上週五某週報所刊署名「建燁」題為《論澳門永久性居民的投票權》鴻文,除了是否定本欄《有本事就應向葡國嗆聲立法會普選訴求》一文所表達的「《決議》第二條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一條的『民族自決權』,即『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不適用於澳門。這是因為,澳門是中國領土,既不是殖民地,也不是託管地,居住在澳門的絕大多數居民是華人,不是單獨的一個民族,不存在所謂民族自決問題。」的觀點之外,其主題主要是針對最近在澳門報端刊登的《政制發展怎能與熊貓命名相比搞「公投」?》等政論文章。

但「建燁」先生在其鴻文中,一方面承認葡國國會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七日通過的關於將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延伸適用於澳門的第四一/九二號決議,及前澳門特首何厚鏵於二零零一年頒布的宣佈將兩個國際人權公約適用於中國澳門特區的公告,都載明有「保留條款」,亦即《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的若干條文內容不適用於澳門的規定(詳盡內容可參閱本欄二月十三日至十五日《國際人權公約普選規定並未延伸至澳門》、《有本事就應向葡國嗆聲立法會普選訴求》、《請高議員向其祖國追究沒有普選的責任》等拙文),另一方面卻又大兜文字圈子,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一條關於「自決權」的規定,簡化為「選舉權」和「投票權」,不單止是犯下在政治學上的低級錯誤,而且更是邏輯混亂,偷換概念。實際上,鴻文中關於「其實公投全稱公民投票,是指居民的投票權」的主張,及反駁「熊貓命名公投」是將嚴肅的政治問題娛樂化的觀點,如果不是偷換概念的「硬拗」,就是根本不瞭解「公投」是甚麼性質和其定義。

「建燁」鴻文將「公投」理解為「投票權」,亦即代議政治中的「選舉權」,顯然是混淆了兩種性質和程度不同的民主政治的表現形式了。關於「公投」的性質和定義,本欄曾於在三月二十七日至二十九日,連續以《從台灣經驗看「熊貓命名公投」悖論》、《從公投性質看「熊貓命名公投」悖論》、《從負面效應看「熊貓命名公投」悖論》為題有所評析。為深入說明這個問題,本欄不妨再從另一角度評析「公投」與一般的「投票權」,有何區別。

由賴映潔等七人編撰、王業立審訂,台灣易博士出版社出版的《政治學》一書指出,現代民主政治的主要型態是由人民通過投票選出有相當資格的人作為代表,為人民管理公共事務,也稱為「代議政治」或「間接民意」。代議政治立意雖佳,卻有三項缺失:一為民意代表可能會疏忽怠惰,不能積極地為人民爭取利益;二為民意代表可能會基於私心、或是為所屬政黨的利益著想,制訂對人民權益保障不完善的惡法;三為國家發生連議會也無法解決的重大爭議時,如領土歸屬、國家前途與主權爭議等,會陷入長期的紛爭與僵局。因此,在代議政治之下會另立「公民投票(公投)」制度以彌補缺失,亦即公民不透過民意代表,而是直接投票針對重要議題進行決策,又稱為「直接民主」。因此,「公民投票」乃是最後訴諸民意,最直接的民主方式,是對代議政治亦即「間接民主」的補充和制衡。

公民投票大致上可分「創制」、「複決」與「自決」三種類型,正可解決代議政治的三項缺失。「創制」是公民提議制定或廢止某項法律或政策,以彌補民意代表的失職或怠惰;例如美國許多州曾有關於減免賦稅、反墮胎、賭博或禁酒等創制案。「複決」則是人民對於法律或政策進行再表決以求確認,以防止民意代表訂立惡法;例如瑞士憲法明文規定修憲需經公民投票複決。「自決」則是決定國家要公民參與議決的重大事項;例如二次大戰後,許多歸屬不明確的殖民地紛紛透過公投決定獨立、澳洲曾舉行改君主制為共和制的公投等。

公投可以由政府發動(如修憲複決案),亦可由公民主動提案。方法及程序各國不一,若由公民發動則可能會設有兩階段:先由一定比例的公民(如符合資格選民的千分之五左右)對選務單位進行提案,審核通過後即進入第二階段。第二階段為一定比例的公民(如百分之五左右)連署,經選務機關認定後該公投案即成立。其後選務機關應進行公告,並於媒體邀請正反意見支持代表發表意見或進行數場辯論,使人民深入瞭解此案,最後舉行投票。結果需有過半數的選民投票、且獲過半數同意才算是通過;若投票人數不足、或未獲過半同意,則該案即被否決。例如瑞典政府曾於二零零三年針對是否加入歐元貨幣系統發動公投,投票率超過八成,且超過半數反對加入,故此案並未通過。而由台灣「憲法學」權威謝瑞智博士所編撰的《活用憲法大辭典》等著作,也有類似的論述。

由此可見,「公投」與一般的「選舉」並不是一回事。前者是「直接民主」,後者是「間接民主」或「代議民主」。由於付交「公投」的議題必是關係重大的事情,因而其程序極為嚴謹,並設有很高的門檻,不能輕易獲得通過。如魁北克的「獨立公投」,及我國台灣地區的連續三次六題「公投」,都因跨不過投票率的第一道「門檻」而遭否決,更遑論要跨過得票率的第二道「門檻」。而一般選舉的門檻則較低,在實行複數選區制度的地區如我們澳門,只需百分之幾的得票率即可參選。如最近的一次澳門立法會選舉,最低票數當選的候選人所獲的得票率,僅是百分之五點五左右。

何況,雖然「公投」在不少國家「入憲」,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並未設有「公民投票」制度,而《澳門基本法》更是未有引進公投制度,更沒有為公投立法。因此,澳門永久性居民固然是依法可以擁有選舉和被選舉權,但就不具有「公民投票權」,因為無法可據。那種把澳門永久性居民所擁有的投票權與「公投權」混為一談的悖論,如果不是故意偷換概念的話,就是學藝不精,對「公民投票」的性質、定位不甚了了,卻偏要不懂裝懂,貽誤讀者。

但是,「建燁」先生卻認為「公投」可以隨意發動,更不認為所謂「熊貓命名公投」是將嚴肅的政治問題娛樂化。然而,正如前述,正因為「公投」是極為嚴肅的政治行為,因而在設有「公投」制度的國家和地區,都對發動「公投」設定了極為嚴格的「門檻」之外,還對「公投」結果的實施作出了極為嚴格的規定。比如台灣地區的《公民投票法》第三十一條就規定,倘「公投」議題獲得通過,「政府」必須在三個月內研擬相關的法律提案,並送交「立法院」;而「立法院」也必須在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否則,皆被視為「違憲」。而與「公投」通過的議題有抵觸的原有法律,在「公投」結果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失去效力。

陳水扁在二零零八年初發動「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的「公投」時,就充分利用了《公民投票法》的這一嚴格規定,企圖「煮死」馬英九。因為在一月的第七屆「立委」選舉中,以國民黨為主的泛藍陣營已奪下四分之一議席;而將在三月二十二日舉行的「總統」選舉,馬英九勝選的機率也很高。陳水扁就將「入聯公投」與「總統」大選捆綁在一起進行,倘「入聯公投」也獲得通過,就將「政府應在三個月內研擬法案」的「西瓜皮」,扔給將在「入聯公投」結果公佈後一個多月,亦即五月二十日就職的馬英九踩踏。倘馬英九拒絕起草,就是「違憲」;倘起草則必會引發台海危機。而在「法案」送交「立法院」後,倘在下一會期休會前不予通過,就將會被視為「違憲」,心然導致解散「立法院」。而國民黨在再次選舉時,未必能再獲此佳績。

因此,「公投」的確是極為嚴肅的政治議題,而所謂「熊貓命名公投」也確是將極為嚴肅的政治問題娛樂化了,兩者根本不能相提並論。建議「建燁」先生還是多認真閱讀有關政治學的經典著作,學懂弄清了相關政治概念,再去探討涉及政治學原理的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