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著「民主」的旗號卻幹著踐踏法制的勾當

立法會於前日以二十四票比四票的壓倒性多數一般性通過關於《〈澳門基本法〉附件一澳門特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草案)》後,昨日更是以二十四票比二票的更高比數,亦即百分之九十二的絕對多數,比前日的百分之八十五點七還高出六點三個百分點,一般性通過關於《〈澳門基本法〉附件二澳門特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修正案(草案)》。如此高的同意率,在立法會的記錄中是屬於罕見的,因而不愧為主流方案,因為它確實是反映了澳門社會的主流意見。而且也完全符合《澳門基本法》的相關規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精神,並遵循從澳門的實際情況出發,有利於保持澳門特區基本政治制度的穩定,有利於行政主導政治體制的有效運作,有利於兼顧澳門社會各階層各界別的利益,有利於保持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和發展等原則。

本來,立法會中建制派議員和反對派議員是陣線分明,尤其是對待這種關乎到中央與地方關係和特區政制發展的重大議題,沒有「中間路線」可走,也不容任何議員採取模糊態度,且可能各自陣營還會有作內部動員。但為何在前一段諮詢期間,反對派陣營「反對」聲浪更高的「加二加二」主流方案,卻在立法會付諸表決時獲得更高的同意率,而反對派議員卻是比前日「丟失」了兩票呢?原來是其中有陳偉智、高天賜兩位議員「抗議」離場,因而就把反對票硬生生地給扯低了。

表面上看,這兩人是「大義凜然」、「愛恨分明」,但實質上卻是放棄責任,背棄在收集意見過程中不支持甚至是反對「加二加二」方案的那部分民眾,致使他們的主張客觀上在立法會中「輸得更慘」,更加遭到「邊緣化」,有負支持者們的期待。因為這個百分之八的反對率,與三年前立法會選舉中反對派所獲得的約百分之二十八的總得票率相比,真是慘不忍睹,日後更是難以「理直氣壯」地號召曾經支持他們的選民緊跟他們的腳步。在下一次選舉時,其曾經的支持者或將會反思,是否會「所托非人」?實際上,互聯網上就對這種「不負責任」的態度充滿怨言。倘若諸如「青年動力」等在「五一」遊行中打出反對「加二加二」方案的鮮明旗幟的青年團體出來參選,這部分選民就可能會「移情別戀」,尋求新的「議會代理人」。

實際上,從互聯網的反應看,曾經長期支持「泛民主派」議員的網民,現時大多處於一種矛盾心理之中。一方面,「泛民主派」幾位議員的表現,尤其是其中兩位議員昨日近乎「自動繳械」的「臨陣逃脫」,佐證「加二加二」方案更是主流方案的「授人以柄」行為,頗為不滿;另一方面,對曾參選立法會議員但未能當選,或是等待「接棒上位」的「新澳門學社」幾位成員的擾亂會場行為,也不認同。盡管不反對甚至支持他們所要表達的觀點,卻極為不贊成這種跑進立法會議場,以不文明方式騷擾立法活動的行為。因為立法會既是澳門特區的唯一立法機關,也是全澳居民的最高意志所在,既然是自詡為「民主派」,就應尊重立法會,有敬畏之心。在國外,非議員對正在履行立法職責的議會進行搗亂,是頗為嚴重的政治道德行為,也須負刑事責任。何況,既然是民主,就應尊重不同意見,予以多元包容,不是唯己獨尊。戈爾泰說得好,「我即使不同意你的觀點,也要捍衛你發言的權利」。而澳門幾位「民主派」朋友的做法,卻是「民主」少了「一點」,變成了「民王」,與獨裁無疑。

凡是進修過民主理論的人都知道,民主與法制是相輔相成的關係。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礎,法制是民主的體現和保障。民主與法制關係的建設論的基本主張是:民主是法制的內容和價值,法制是民主的規則和基礎。民主必須在法制的基礎上按照法律規則運行,並在法制的軌道上發展。民主必須受法律的規範和約束,必須服從法律的權威。法制必須體現人民的意志,凝聚、引導和規范民主的力量,反映民主發展的要求,把對「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決策的執行和監督等環節全面地納入法制的調整範圍,以法制規范民主,以法制推進民主。

也就是說,發展民主必須健全法制,使民主法制化、法律化;法制必須以民主為基礎。

但某些無政府主義者卻常利用「民主」的概念來宣揚絕對的自由化,殊不知民主正是在法律保護下的民眾權利,這與絕對自由化是有著本質區別的。在民主條件下,廣大「澳人」當家做主,制定出的法律是符合人民群眾要求和期望的。同樣,在法制範圍內的自由民主,才是民主精神的體現,才能使民眾能夠在法律準則要求下行使自由權利。但是,在這些自詡為「民主派」的人的眼中,「民主」就可以搞「無政府主義」,為所欲為,不用遵守法律。這在實質上只不過是踐踏民主。

實際上,澳門是一個多元社會,市民有通過言論、集會、遊行等方式表達意見的自由;但澳門又是一個法治的社會,在尊重和遵守法律方面,應該是沒有「特殊公民」的存在,每一個公民都應當思考,必須在行使自己的權利與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之間,尋求一個平衡點。因為民主和法制都是澳門社會政治生活中的生命,不能空喊「民主」的口號,以違反法律的行為去踐踏民主。「新澳門學社」某些成員對立法會正在審議的政制發展主流方案有意見,當然可以「嗆聲」,這是他們應有的權利。但應合法合理地進行,比如在立法會大樓外的公地集合抗議等,而不是進入議場內破壞搗亂。其中有人可能明年還將會成為候選人參加立法會選舉,倘若對手揪住這個汙點不放,訐問既然不遵守立法會的《議事規則》,為何又要參選?參選是否為了要利用議員的「免責權」來在立法會的議場搞「放飛機」甚至是「擲蕉扔鞋」活動?就將會大為失分,流失選票。

當然,也可能會有一些「憤青」將他們視為「英雄」。然而,澳門社會即使近年引進不少西方思維,但多數人思想的和追求的仍是穩定、和諧,不願看到有人破壞社會安寧。雖然他們將可獲得少量的「憤青」選票,但卻流失大量較為理智的反對派青年選票。因為這些選民不願將搞事者拱進立法會作為自己的「代理人」。有人老是揪住建制派中一些團體在收集意見過程中技術瑕疵不放,但這畢竟並未有違法;而騷擾立法會則是違法行為。要想成為主要職能是立法的立法會議員,卻為何「未成先驕」,不尊重法律,不尊重立法機關,這豈非是悖論?

反對派的某些支持者,曾埋怨建制派支持者分別以幾種聲音致電澳門電台「澳門廣場」,發表支持主流方案的意見。但日前有人以「工聯總會某姓理事」的名義,致電「澳門廣場」,發表與工聯總會所持基本立場相反甚至是反對的意見。據事後工聯總會負責人公開表示,他們曾向該會內某梁的理監事調查,但都予以否認。這有兩個可能,一是有人做了而不敢承認,二是有反對派或其支持者假冒「工聯總會理事」名義發表意見。倘是後者,就是政治和法律問題,因為既是抹黑建制派社團的政治手段,又有觸犯《刑法典》中的「侵犯榮譽罪」或「偽造罪」之嫌。工聯總會作為法人,倘在經過調查確認沒有某姓理監事作出此舉的話,就應當報警,以起阻嚇之效。否則,任由此行為泛濫下去,任何一個社會成員的名譽都可能會被隨意損害,這並非是法治社會應有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