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提倒閣案無論結果如何均將雙輸

真是「趁佢病,佢命」!馬英九的第二個「總統」任期尚未開始,就因自己的表現不濟,導致天怨人怒,民意支持度急驟下跌,不但是無法按中外慣例般享受換屆就職初期的朝野和官民的「蜜月期」,而且相反還提前「跛腳」。這就使得深深不忿「煮熟了的鴨子也飛走」,差點就可實現「再次政黨輪替」之夢的民進黨,逮住了一個報復馬英九的絕佳機會,即使是在自己的內部也是矛盾重重,主席選舉演成了一場滑稽大戲,中央黨部因群龍無首而幾乎是一盤散沙的狀況下,也能緊緊抓住此議題凝聚黨內團結力(也是僅只體現在此議題上而已),質疑和挑戰馬英九執政的正當性和合理性,接連向馬政府使用屬於「憲政」層次的高規格進攻「武器」。

這不,繼有中常委日前在中常會上建議由民進黨黨團發動對馬英九的「罷免總統」案,而民進黨代理主席陳菊也當即裁示,成立專案小組研議,並委任中常委謝長廷擔任召集人進行研究之後,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幹事長潘孟安、副幹事長黃偉哲、黨團書記長陳亭妃、副書記長吳秉叡、「立委」何欣純等人昨日上午共同召開記者會聲稱,若「五二零」仍由已於昨日總辭的陳沖繼續組閣,民進黨團不惜發動「倒閣」,發動「立委」連署,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正如本欄日前所述,由於「總統」、「立委」等是由選民一人一票選舉產生,因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都明訂在其就職一年內不得發動「罷免案」的保護措施,因而民進黨「立委」要在馬英九的第一個任期即將結束,在此時發動「罷免案」既沒有實質上的意義,也來不及在其任期結束之前完成所有程序;而其尚未開始的第二個任期的頭一年內叫喊「罷免」也只是空喊口號的「紙上談兵」;而陳水扁之子陳致中聲稱要罷免國民黨籍高雄市第九選區「立委」林國正,也因林國正的第八屆「立委」的第一年任期,剛從今年二月一日才開始,按規定在明年二月一日之前都不得對其發動「罷免案」。因此,這只不過是虛張聲勢而已。

然而,對「內閣」進行「不信任投票」,則不受時間限制。按照《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立法院」得經全體「立委」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委」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而《立法院職職權行使法》第六章「不信任案之處理」(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一條),則對「立法院」行使「憲法增修條文」所賦予的「倒閣權」,予以細則性的規範。其所充實的規範內容有:「不信任案」應於院會報告事項進行前提出,主席收受後應即報告院會,並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全院委員會應自「不信任案」提報院會七十二小時後,立即召開審查,審查後提報院會表決,並應在四十八小時內完成審查和表決;未於時限完成者,視為「不通過」。「不信任案」於審查前,連署人得撤回連署,未連署人亦得參加連署;提案人撤回原提案須經連署人同意。「不信任案」經主席宣告審查後,提案人及連署人均不得撤回提案或連署。審查時如不足全體「立委」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者,該「不信任案」視為撤回。「立法院」處理「不信任案」的結果,應咨送「總統」。

在這裡,有幾個關鍵節點是必須注意的。其一,是在「立法院」成功「倒閣」的同時,也將面臨被解散的噩運,而造成「雙亡」的效應。由於「倒閣」策略所需花費的交易成本實在是太大,怎麼也劃算不來。不但沒有實質效益,卻要負擔無謂的成本,無法向人民作出交代。而且,參選「立委」成本太高,因「倒閣」引發解散「立法院」而需進行「立委」重選,也未必能保證都可以重新當選。由此可見,「不信任案」的得失,是有風險的。尤其是明知提案還不過的情況下仍要提出,也要承擔民意反彈的風險,或個被斥為「玩」政治遊戲,從而賠上自己的政治形象。

其二、是實行「記名投票」。由於「國會」對「閣揆」的不信任,不但涵指對人的適格性表示質疑,也對政策不表同意,故以「記名方式」表決以示負責,並籍此揭示「立委」有無背離民意,而使其所在選區的選民在下次選舉時心中有數;當然,也被各黨團視為防止黨籍「立委」「跑票」的有效機制。總之,「記名表決」的方式,讓那些兩面討好、企圖混水摸魚的「立委」無所遁形。

其三、是「免疫條款」。「不信任案」被否決後,不得在一年內對同一「行政院長」再提「不信任案」,使得「立委」在提案時務必要謹慎,以免自己權力提早用盡,將「寶刀」當作是「菜刀」使用,迅即失去有利制衡的武器。

其四、是實施「高額門檻」。「不信任案」的成案和表決通過,都以高額的「門檻」予以限制,是為了避免政黨濫用此機制,任意興風作浪,造成政局不穩。

為此,台灣地區知名憲法學者林水波指出,「不信任制度」是「憲法」的「威脅生存條款」,一旦提出恐會威脅「行政院」與「立法院」院雙亡,本質上不易,不敢與執行甚少,所以在實質效益可能不大時,透過「修憲」加以廢止,而由「憲法」本文的「覆議」來化解兩院間的僵局。

實際上,在今年一月十四日進行的第八屆「立委」選舉中,民進黨雖然獲得四十個議席,剛好超過提請「不信任案」所需的三分之一議席(三十八席),故民進黨自己就可單獨提出「不信任案」,而無須請求外援;但是,「不信任案」需要獲五十七票才可通過,而即使民進黨黨團實行「甲總動員」,也只是四十票而已。再加上台聯黨的三票支持,即使是親民黨出於宋楚瑜對馬英九並不服氣的態度,也予以支持,也只是四十六票,與五十七票差得很遠。

當然,說不好國民黨內也有「立委」對馬英九有意見,就像這幾天不支持「行政院」提請的「開放牛肉案」及「證所稅案」那樣「反水」,只要有十多席國民黨「立委」「起義」,就可使「不信任案」獲得通過。但這些國民黨「立委」卻拿不到任何便宜,因為導致解散「立法院」後,必須在六十日內進行補選,國民黨中央肯定不會提名這些「叛徒」,而他們自己參選在缺乏財政和組織資源支持下將寸步難行;而由於實施「單一選區兩票制」的原因,民進黨也根本不可能予以奧援。那就將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倒閣」倒不了,自己卻「倒下」了。

歷史往往地驚人地相似,但歷史卻不會重覆。台灣地區有史以來的第一次「倒閣案」,是於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六日進行的。當時民進黨和新黨黨團提出「倒閣案」的理由之一,就是蕭萬長內閣在處理證所稅是否調降一事,搖擺不定,無法掌握並完全忽視中小企業及百姓平民的權益,「有負公民期望」。但表決結果,有一百四十二票反對,只得八十三票贊成,未過三分之一而遭否決(按:當時「立法院」議席為二百二十五席)。而今次民進黨黨團宣稱要提出「不信任案」的理由之一,也是抗議「行政院」要提案復征證所稅,與十三年前一模一樣,其結果可能也是「同一個餅印出來的」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