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宮盜竊案二審維持原判

【新華社北京5月14日電】石柏魁故宮盜竊案14日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進行二審宣判,最終法院維持一審判決,判處石柏魁有期徒刑13年。

故宮盜竊案曾於今年3月19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一審宣判,以盜竊罪判處石柏魁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罰金1.3萬元。3月26日,石柏魁通過律師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重新作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判決。

據一審法院查明,2011年5月8日,石柏魁利用撬鎖、破窗等手段潛入故宮博物院誠肅殿內,竊取香港兩依藏博物館在此展出的金嵌鑽石手袋等9件展品。在逃離故宮的途中,石柏魁先後將所竊的5件展品遺落或丟棄於故宮後宮圍墻東北角、十三排南崗亭南側及上駟院東面竹林內(此5件展品均已起獲),後逃離現場。因銷贓未果,石柏魁將其竊得的剩餘4件展品分別扔棄於北京市海澱區頤和園路西側的垃圾桶內及知春路大鐘寺東路北口路邊。

一審法院認為,石柏魁在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內盜竊展品,情節特別嚴重,已構成盜竊罪。鋻於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對其予以從輕處罰,據此作出判決。二審法院經審理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