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鑾雄涉嫌行賄案將引帶出幾個問題

澳門特區檢察院檢院證實,香港華人置業集團主席兼行政總裁劉鑾雄及博美投資集團主席羅傑承,涉嫌向澳門特區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行賄及洗錢的指控成立,案件將移送特區初級法院排期審訊。這就啟人思考,倘若對這宗案件可能會引發的連串後續反應處理失當,就將會嚴重損害澳門特區的形象。因此,有關部門應當盡早提前介入,在法律許可的前提下進行危機預防處理,從而將有可能會產生的負面效應消弭於萌芽階段。

其一,是倘涉案地皮被法院判決「批給無效」,已發售的樓花將會引發「消費維權」風暴。誠然,按照《澳門基本法》規定,澳門的刑事法律制度是「無罪推定論」,任何被起訴人士在法院判罪尤其是在終審定讞有罪之前,都是假設無罪,因而劉鑾雄、羅傑承直到目前仍是無罪之身。但這並不等於兩名被告在遭到檢察院起訴,而「禦海‧南灣」地盤所在的地皮則是涉案的主要物件,倘若相關案件被法院判決有罪,該地皮就將會像「歐案」中其他幾幅被判「批給無效」的土地那樣,也有可能會被法院判決「批給無效」的情況下,卻搶先推出樓花發售,就是符合商業道德標準的行為。

實際上,倘若法院將來判決該案罪名成立並定讞確定,涉案的「禦海‧南灣」地盤所在的地皮也必將會被法院宣判「批給無效」。屆時,就必會引發已購買樓花者進行「消費維權」行動,甚至還可將會有消費者追究劉鑾雄、羅傑承的「商業詐騙」刑事責任。特區政府相關部門倘若處理失當,就有可能會被「搞大」,成為大型群體事件。引發,盡管主要責任是在劉鑾雄、羅傑承及發展商的身上,但澳門特區政府的相關公權力機構,如消費者委員會等,更應適當提前介入,關注整個案件的發展,並在注意合法的亦即是避免觸及幹預司法獨立的前提下,瞭解已購買樓花者的基本資料。如果是發展商使用「媒托」手法,自我「造勢」,其後果當然是由發展商自負;倘購買者是真正的用家或炒家,就將構成消費者利益受損,必會發生「維權事件」。因此,相關權責部門應當據此提前制定處理預案對策,在倘若真的發生「維權事件」時,就能「按表操作」,從容應對,而不致於屆時猝不及防,手忙腳亂,應對失當,導致亂上加亂,一發不可收拾。

其二、儘早廓清真相和責任,避免被「維權」者追究失職責任。昨日檢察院在回應澳門電台聽眾言論時澄清,檢察院未收到過任何機關查詢或通知有關該案土地是否涉及現時已審理或等待判決的歐文龍貪汙案。檢察院又稱,作為司法機關,必定會依照刑事法律的規定,按程序處理案件。而在澳門電台的時事節目中,當有聽眾質疑政府加批土地給涉案的五幅土地的發展商時,談到運輸工務司司長顧問曾聲稱曾查詢過相關部門,但沒有獲得該五幅土地涉及刑事的信息。行政部門與檢察機關的各說各話,陷入了「羅生門」。倘將來釀成「維權事件」,就有可能會被維權者追究相關部門的失職責任。因此,有必要提前廓清真相和責任,並予以適當處理,使得維權者失去著力點。

實際上,倘若該案被法院判決罪名成立,該五幅土地就是因行賄而得,也同時會被法院判決「批給無效」。那麼,當初行政部門在明知五幅土地的批給「有問題」的情況下,還要追加批出另外幾幅土地,並批准其圖則及發出開工准證,甚至是同意售賣樓花,其行政責任是極為嚴重的。當然,倘若行政當局在加批土地時,是根本不知道原已批出的五幅土地涉及「歐案」,或是雖有詢問,但檢察機關考慮到司法保密的需要而沒有作出明確答復,行政當局則沒有責任。或是行政部門疏忽大意,沒有向廉署及檢察院詢問,雖然有責任但相對較輕。現在卻是雙方各執一辭,屆時利益受損的買家和炒家,就有可能是兩者的責任都會追究。因此,涉事的各相關機構都應及早廓清責任,並做好危機應對準備。

其三、提防將引發「仇富排外」心理。在檢察院控告涉案香港商人的消息被證實後,香港一些媒體在報導時配以一些涉及到演藝明星的花邊新聞以至是緋聞,其中一些內容如「重金包養明星」等,可能會引發部份收入低微,仍在為溫飽而掙紮的澳門居民的心理反彈,從而滋生「仇富排外」心理,從而不利於澳門的投資環境。這一點,也雖及早應對。

更為值得注意的是,其中香港媒體還「順帶」牽出另一位也經常成為香港媒體娛樂版「重金包養明星」的商人,在澳門路城圈地「空手套白狼」,以極小代價刮走數億元的舊聞。這引發的「傷害」心理,不單止是低收入階層,還將波及到關心澳門如何落實「經濟適度多元發展」及「世界旅遊休閑中心」的中產階層和公共知識分子。尤其是不久前又傳出,這位香港富商食髓知味,有意重施故技,向澳門特區政府申請在橫琴的澳門文化產業園批給一平方公里的土地,得手後再伺機賣出,再賺澳門人的一筆巨大公共財富。這給特區政府相關部門敲響了警鐘,不能任由其為所欲為。否則,將會嚴重危及特區政府的形象和威信,不利於澳門特區的政局穩定。

其四、特區政府相關官員必須注意慎重交友。前一段時間香港媒體揭發香港特首曾蔭權乘坐劉鑾雄的胞弟劉鑾鴻的私人豪華遊艇來澳,並出席有江湖人士參與的某賭廳廳主的宴會。現在回想起來,此已是檢察院起訴劉鑾雄,並由刑事起訴法庭在預審中駁回劉鑾雄以「證據不足」為由要求「撤銷控訴」的申請之後。由於劉氏兄弟向有「大細劉」之說,因而劉鑾鴻的這一做法,不排除有弟弟為兄長出面,挾持曾蔭權來向澳門司法機關「示威」的用意,因而是把曾蔭權「拉下水」,陷曾蔭權於不義。

幸好,在香港當時的報導中,並未提及澳門政府的哪一位高級官員參興該活動。否則,今次就將是跳落黃河也洗不清,成為「共謀者」。這就催使澳門的高中級官員警惕,要慎重交友,盡量避免與某些涉案人士或有「黑底」者「打成一片」。否則,將「一失足成千古恨」。

其五、有必要與香港特區洽簽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據報載,由於澳門與香港之間沒有「引渡協議」,因而將來即使是劉鑾雄罪名成立,只要他不來澳門,澳門司法機關也奈其不何,眼看他繼續在香港花天酒地,「巨金包養明星」。

在這裡,首先必須澄清一個概念,就是「引渡」。因為「引渡」與「簽證」一樣,都是屬於國際公法的概念,是國家與國家之間的行為。而澳門與香港、內地、台灣都是屬於「一個中國」架構之下,因而不能使用,而只能是適用屬於國內法範疇的「移交」、「遣返」及「簽注」的概念。

鑑於上述可能會引起的尬尷情況,很有必要與香港特區洽簽包含有「移交」、「遣返」及相互承認司法判決、司法文書等內容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 更好地打擊跨境刑事犯罪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