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涉歐案五幅土地必須堅持法治原則 處理涉歐案五幅土地必須堅持法治原則

澳門國際機場面「禦海‧南灣」豪宅地盤中的五幅土地,涉及「歐文龍案」。按照《司法組織綱要法》關於管轄權的規定,其中涉及歐文龍受賄部份,由終審法院審理;而涉及劉鑾雄、羅傑承行賄部份,則由澳門初級法院審理。由於案情都涉及到劉鑾雄、羅傑承是透過行賄歐文龍,才獲得該五幅土地,倘法院判決該項受賄及行賄罪成立並終審定讞,這五幅土地就必然會被法院宣判批給無效。因此,特區政府將採取何種措施應對,也就引人注目。

特首崔世安於前日在赴京前被媒體問及到此事時表態:根據澳門的法律,檢察院有獨立的檢察職能,運作不受幹預,澳門的法院亦是獨立審判,終審權也在澳門,特區政府一直堅定執行有關的原則。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的案件自二零零六年十二月至今幾年間,法院已有一系列的裁決,特區政府已執行法院的判決並處理多方面的工作,當中包括專營批給合同、土地、建築物高度限制等;除執行法院裁決外,特區政府亦通過訴訟,以行政行為將一些相關土地收回。崔世安還舉例上月終審法院已作出一個相關個案判決。崔世安重申在處理相關問題時,總的原則是終審法院作出裁決後,特區政府堅定執行有關裁決,這是法律所規定的,從過去到將來也必如是。至於有傳媒問及為何政府未有「叫停」有關項目?崔世安稱整個案件自二零零六年至今,部分建築物已經批准且已建成,部分建築物正在興建當中,亦有部分未開始興建,各有不同的情況。運輸工務司司長劉仕堯早前已在立法會上,解釋了過程中當局涉及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崔世安又稱終審法院即將對有關案件作出裁決,但現階段案件仍處司法程序當中,故特區政府絕不能作出幹預,當中亦包括言論上不能幹預,因而他呼籲大家「等一等」,並強調待有裁決後行政當局定會作出執行和跟進。

崔世安的表態,可說是既維護了澳門特區的法治形象,也維護了特區政府的威信。實際上,一方面,按照《澳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區的刑事法律制度是實行「無罪推定論」,任何被起訴人士在法院判罪尤其是在終審定讞有罪之前,都是假設無罪,因而劉鑾雄、羅傑承直到目前仍是無罪之身,其被檢察院起訴的涉嫌行賄的指控,也暫時未能被證明有罪。因此,在相關案件被判決確定之前,特區政府就必須是嚴格遵循作為實行依法行政的法治精神的其中一項原則——「無罪推定論」,不能輕率地「叫停」該項工程。否則,萬一特區法院判決受賄及行賄罪名成立,此前的宣佈「停工」行政命令,就將會被視為踐踏法制及幹預司法獨立,實行「有罪推定論」。以劉鑾雄的心態,必然會反告特區政府。因此,崔世安所表達的「現階段案件仍處司法程序當中,故特區政府絕不能作出幹預,當中亦包括言論上不能幹預」這個態度,是正確的,也是慎重的。

但另一方面,當判決確定之後,特區政府就完全有權將地皮收回。否則,就是縱容行賄及受賄行為。因此,崔世安關於「終審法院作出裁決後,特區政府堅定執行有關裁決,這是法律所規定的,從過去到將來也必如是」,「待有裁決後行政當局定會作出執行和跟進」,就是維護法治的作為。何況,此前已有先例,特區政府根據終審法院的判決,下令收回涉案的土地。既然如此,按照刑事訴訟法律上的「比例原則」,對國際機場對面五幅土地也應一視同仁。

但現在仍有一個必須注意的問題,就是「歐文龍」受賄案「第三季」涉及這五幅土地的案件已經審結,將在本週四宣判。而按照《司法組織綱要法》,由於主要官員涉及刑案是由終審法院管轄,故是實行一審制,終審法院的審判即是終審定讞。盡管也有不符合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關於所有公民都應擁有上訴權亦即必須實行複審的規定,但既然「歐案」的「第一季」及「第二季」都採取一審制模式,而歐文龍也在「第一季」判決後宣佈放棄上訴,因而這個「第三季」判決時,也將會被視為終審定讞。

倘若終審法院判決歐文龍收受劉鑾雄、羅傑承二千萬元港幣是屬於受賄行為,歐文龍的受賄罪名成立,那麼,初級法院在審理劉鑾雄、羅傑承涉嫌向歐文龍行賄案時,也就必然會宣判兩人的行賄罪名成立,而不會悖離終審法院的判決。否則,終審法院將會予以糾正。因此,現在事態發展的關鍵,就要看終審法院本週四作出如何的判決。

倘若是受賄和行賄的罪名均成立,其實只要是終審法院宣判歐文龍的受賄罪名成立,而無需等到劉鑾雄、羅傑承涉嫌行賄的罪名成立尤其是終審定讞,這項批地就已是處於無效狀態,特區政府就必然要收回土地。發展商已經售出的樓花,也應是屬於無效銷售,必須向消費者作出賠退。由於華人置業是上市公司,為避免聲譽受挫尤其是股價大跌,並向小股東負責,相信將會作出賠退。涉及的數億元樓花款,對財雄勢大的劉鑾雄來說,問題也不大,僅是其出巨資包養幾位 女星的費用而已,「濕濕碎」,傷不及皮肉。但這有可能會導致持有華人置業股票(00127.HK)的小股東們認為他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損,因而質問公司管理層,以至是證交所以劉鑾雄涉及刑案為由,要求其辭去主席職務。

更為嚴重的是,雖然到目前為止,該案仍是「無罪推定」,但劉鑾雄接到澳門檢察院的起訴通知,是去年九月間,而其提出預審的要求也是在去年十月間。到此時,劉鑾雄是完全知道該五幅土地的批給是「有問題」的。但他卻在此後仍推出「禦海‧南灣」豪宅地盤的樓花銷售,這顯然有「商業詐騙」之嫌,也是屬於刑事責任,而且還有職業道德的汙點。受到損失的買家和炒家是否會向司法機關起訴?也有待觀察。

該案涉及的「諮詢羅生門」,劉仕堯與檢察院各執一辭,有多個疑問有待廓清。其一、行政部門是否真的有諮詢過?或是虛應了事?其二、所諮詢的是甚麼單位?是廉政公署還是檢察院?抑或是非辦案機構?按檢察院的說法,應被排除在諮詢對象之外。其三、倘若曾向檢察院和廉政公署作出過諮詢,而檢察院和廉署正在偵查中,為避免「打草驚蛇」,以偵察保密為由沒有如實作答,已作出諮詢的行政部門是否應負有責任?

據香港媒體報導,劉鑾雄已到了北京,而且是與崔世安赴京同一天。當然,這是巧合,相信劉鑾雄不會找崔世安「講數」,但他去北京是否搬救兵?值得注意。相信中央相關部門是將會嚴謹遵守「一國兩制」方針和《澳門基本法》規定,不會幹預澳門高度自治事務,更不會幹預澳門的司法獨立的。因此,劉鑾雄倘真倘真的是有「搬救兵」的想法,就無疑是「太傻太天真了」。

(發自臺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