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填海區規劃宜預留政府機關辦公用地 新城填海區規劃宜預留政府機關辦公用地

將於明日宣判的歐文龍弊案「第三季」,其中涉及澳門國際機場對面五幅土地的批給涉嫌是行賄所得,及後來又追加批給新的土地的案外情節,可能會釀成大風暴。運輸工務司司長劉仕堯已表示將會在終審法院作出宣判後予以說明。但即使如此,仍有個別論政團體要利用這個機會造勢,搶在終審法院宣判及劉仕堯作出說明之前,到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所在的中國銀行大廈遞信。由於中銀大廈是屬於私人物業,《澳門基本法》和澳門法律也有私人宅地受法律保護,未經許可的外人不得私自進入,就連警方辦案也需履行一定法律手續的規定,因而該論政團體遭到大廈保安、軍裝及便衣警員拒絕進入,並要求他們離開中銀大廈範圍。事後,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指出該機構樂意接收市民意見,但遞信應到特區政府總部。  

這就引帶出政府機關尤其是可能會引發市民質疑的政府部門是否適宜租用商業大廈辦公的問題,進而進一步引發特區政府是否應當設法將其主要機構集中辦公的問題。

在過去,由於政府部門機構較小,大多數政府機關都有自置物業,或是在政府物業中辦公。但近年租用私人物業作為辦公場所的個案越來越多,這涉及到兩大因素。其中客觀因素是隨著特區政府各機關的業務量及工作人員的增多,原來的辦公空間已不夠用,而必須外求發展,但特區政府似是不願採用其他地區的政府機關,一般上是自建辦公樓的做法,而是喜歡租用現成的私人商業樓宇作辦公室;而客觀因素則是在回歸初期,經濟和樓市都極為低迷,私人發展商的商業樓宇空置單位嚴重積壓,特區政府為幫助私人發展商渡過難關,除了繼續實行所謂「置業移民」措施之外,就是以租用商業大樓作政府機關辦公場所的辦法,來紓解私人發展商的困難。由此,政府部門租用商業大廈的情況就日趨嚴重。

近年這一現象有所改變,如曾作為駐軍總部的龍成大廈,由政府收購(租用?),改造內部間隔後,供某些政府機關如人力資源辦公室等進駐。這種整棟大樓都是提供給政府機構使用的安排,比較容易管理;在有市民陳情及遞信抗議時,也不會對非公務人員做成滋擾。但另一方面,租用商業大樓的情況卻有增無減,如今次發生「拒信事件」的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及另一也是司長辦公室--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就租用了中國銀行大廈。說一句玩笑話,因為該大廈內的不少私人公司,都與和兩個政府機關有著「打交道」的需要,因而就更難以洗脫「官商勾結」的嫌疑,簡直是可以「就近交易」。難道在作出租用決定時,不會多想一層,明知道現在澳門社會已經是意見多元化,訴求複雜化,卻仍然不知道必須注意避免「瓜田李下」,「授人以柄」?何況,即使不會發生這樣的誤會,政府機關在私人商業大廈辦公,必會造成官民混雜不分,帶來諸多不便。更何況,這種高級商業大廈的租金不菲,可能是十年的租金,已經完全夠用來興建一座同樣面積的政府辦公大樓了。而前者是必須繼續耗費納稅人的金錢支付租金,後者則是一勞永逸,永遠是不需要支付租金的政府物業,任是一位不懂經濟的人,都知道哪種方法更有利於特區政府節省資金。

即使是比較不敏感的文職單位,都有此種種弊端,那麼,那些性質較為敏感性質的機關,如法院、檢察院、廉政公署等,也是租用民間辦公大樓,問題就更大了。實際上,澳門特區的司法機關,除了是終審法院和中級法院有自己的獨立建築物之外,從初級法院、行政法院,到檢察院,再到廉政公署,都是租借商業大樓辦公,以至是連同法庭也是安排在商業大樓之內。不但是缺乏司法機關的嚴肅性,甚至因為是在商業大樓之內,而產生了司法機關與商家「關系密切」的視覺效果或是聯想。而且在執行審判任務時,經常可看到荷槍實彈的獄警、特警押解嫌犯進出商業大樓,並為安全起見,而佔用了電梯,暫時停止大樓內的其他人員使用,相當擾民並有侵犯同棟大樓內其他用戶權益之嫌,也使文員和洽公人員感受到心理威脅。

實際上,現在置於商業大廈內的司法機關,計有初級法院、行政法院、檢察院,佔了澳門司法機關的五分之三。另外,帶有準司法機關性質的廉政公署,也是在商業大廈內辦公。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的司法機關和準司法機關,除行政法院外,都附帶有「羈留室」。而現代意義上的被羈押人,是指被司法機關或其他專門機關依據一定的程序和理由,關押在專門場所而剝奪了人身自由的人。其中,不泛是可能會對社會構成暴力威脅的嫌犯。但其羈押及待審場所都是設在商業大廈之內,即使是建築得再牢固,也將難保「不怕一萬,只怕萬一」,倘不幸發生逃柙事件,必會對該羈押場所所在的商業大廈造成極大的滋擾。就算是固若金湯,「一個也跑不掉」,也讓在同一幢商業大廈內工作的公司職員們產生某種心理陰影。

前一段時間某傳銷公司就是利用了這一點,刻意在有檢察院、廉政公署租用的皇朝廣場租用單位作其總部,在誘騙某些內地居民參加傳銷活動時,就特地聲稱,他們公司是在與檢察院等司法機關集中在同一座大樓辦公的,因而沒有問題,這是典型的狐假虎威。

最近公開諮詢的填海新城區規劃,有在B區集中興建司法機關大樓的規劃,使得上述問題終於可以得到解決。但是,類似運輸工務司等的問題,仍然存在。這就有必要在新城填海區的規劃中,劃出適合的地段,作為政府機關用地,尤其是特區政府幾個最「置頂」位置的機構的用地。這也可一併解決特區政府總部的大門,位於街道狹隘的風順堂街,當有政府官員乘落車時,對途經該處的民間車輛造成困擾的問題,而前往洽公人員停車也十分困難。這與特區政府「以人為本」的施政理念,格格不入。因此,幾位司長以至是行政長官的辦公場所也有必要參考司法機關即將興建專用大樓的辦法,趁著新城填海區規劃最後定案,對其辦公大樓作出適當的安排。雖然未必要像香港特區政府的「門常開」大樓,但起碼應當與民用設施隔離開來,避免擾民,也可使投訴團體及市民有一個較有尊嚴的遞信環境,同時也方便辦公人員和洽公人員解決停車問題。

(發自臺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