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佈保安部隊附帶報酬

【本報訊】《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印發六月二十八日第二十六期第一組副刊一份,公佈第8/2012號法律,規定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的附帶報酬,現簡介有關內容。

該法律訂定在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內基於某些行動領域工作的專業性或特殊性、艱巨性及高度危險性而發放附帶報酬的制度。司法警察局刑事偵查員職程和刑事技術輔導員職程的人員,以及治安警察局、消防局、獄警隊伍本身編制的人員和海關關員,享有實物膳食補助。倘確認不可能獲得實物膳食補助,上述人員每月獲發放一項膳食津貼,金額為公共行政薪俸表一百點相應金額的百分之十。

司法警察局擔任談判職務的刑事偵查人員,獲發放一項月津貼,金額為一百點的百分之五十。談判職務由具備相關課程資格的人員以兼任方式擔任。

被安排執行駕駛特別車輛職務的治安警察局及消防局軍事化人員、澳門監獄獄警人員及海關關員,獲發放一項月津貼,金額為薪俸表一百點的百分之十。行政長官有權按車輛的特徵、設備、規格及操作的複雜性評定特別車輛。

司法警察局、治安警察局及海關的刑事警察當局,以及執行刑事偵查工作的人員,基於與刑事調查有關的充足理由而須使用個人車輛,獲發放一項月津貼,金額相當於薪俸表一百點的百分之二十,以補償車輛保養及燃油的開支。

關於談判人員、駕駛特別車輛及使用個人車輛人員的名單,須經行政長官預先認可。

被安排擔任船隊職務及潛水員職務的海關關員,以及保護要人及重要設施組人員獲發放一項月津貼,金額為薪俸表一百點的百分之七十。隸屬於治安警察局其他單位且曾修讀保護要人及重要設施課程的軍事化人員,如因應行動工作需要,被例外地及偶爾地派往上述所指單位工作,獲發一項日津貼,每日津貼金額為上述津貼金額的三十分之一。

警犬隊的軍事化人員獲發放一項月津貼,金額為薪俸表一百點的百分之五十。

特別行動及爆炸品之拆除的軍事化人員,每項月津貼的金額為薪俸表一百二十點的相應金額。

該法律規定的報酬按月發放,但須就缺勤、年假、無薪假、特別假及基於紀律原因而不在職的日數作出相應金額的扣除,報酬亦不計入假期津貼及聖誕津貼,也不用以計算為退休金及撫卹金而須作扣除的金額,以及公積金制度的供款。

第19/2012號行政法規,調整司法警察局刑事偵查人員的增補性報酬。刑事偵查人員可被要求提供每周工作時數超過四十四小時的服務,故正常工作時數的制度以及超時工作、輪值工作的一般制度均不適用於該等人員,該等人員有權每月收取相當於薪俸表一百點的增補性報酬。

第33/2012號行政命令,修改第13/2005號行政命令第三條,規定對於治安警察局及消防局的軍事化人員、海關關員及澳門監獄獄警隊伍人員。可被要求提供每周時數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作,且不適用《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內規定的正常工作時數制度,以及超時工作及輪值工作的一般制度,而該等人員有權每月收取相當於薪俸表一百點的增補性報酬。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