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的決定

(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批准澳門特別行政區提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

(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

一、2014年選舉第四任行政長官人選的選舉委員會共4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組成:

工商、金融界 120人

文化、教育、專業等界 115人

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 115人

立法會議員的代表、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 50人

選舉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

二、不少於66名的選舉委員會委員可聯合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委員只可提出一名候選人。

三、第五任及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在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進一步修改前,按本修正案的規定執行。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崔世安關于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草案)》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的規定和2012年2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於2012年5月2日以議案方式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提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草案)》,該修正案(草案)已於2012年6月5日獲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作為行政長官,我認為上述修正案(草案)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決定,並已於2012年6月5日依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對上述修正案(草案)簽署了同意書。

我現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決定,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草案)》,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崔 世 安

2012年6月5日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 (草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基本法附件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人謹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草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根據《基本法》附件二第三條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根據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解釋》”),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是否需要進行修改,行政長官應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基本法》第四十七條和第六十八條規定,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確定。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於2012年1月1日至31日開展了關於政制發展問題的首階段聽取意見活動,就“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如需修改,應按照甚麼原則及如何修改”廣泛聽取公眾意見。

按照《基本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的有關規定,並全面分析了首階段聽取意見的情況,行政長官於2012年2月7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交報告,認為有必要對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作出適當修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2年2月29日通過了《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決定》”),“對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決定如下:一、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第一條關于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規定維持不變,澳門基本法附件二第一條關於第三屆及以後各屆立法會由直接選舉的議員、間接選舉的議員和委任的議員三部分組成的規定維持不變。二、在不違反本決定第一條的前提下,2013年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可按照澳門基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六十八條和附件一第七條、附件二第三條的規定作出適當修改。”

根據《基本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和《決定》的規定,結合首階段聽取意見中的主要意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於2012年3月10日發表了《政制發展咨詢文件》,就修改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及本地區選舉法相關規定,展開為期45日(2012年3月10日至4月23日)的公開咨詢。

在咨詢期間,社會各界人士、社團組織和廣大市民踴躍發表意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共收到各類意見和建議165247份,形成了普遍認同的主流意見:一、在有關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153092份意見中,有133431份認同將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名額增至400人,占相關意見的87.16%;二、在有關新增選舉委員會委員分配的54100份意見中,有28362份認同將新增選舉委員會委員名額按不同界別的實際情況作出不同規定,適當增加第二和第三界別人士在選舉委員會所占比例,占相關意見的52.43%;三、在有關立法會產生辦法的159837份意見中,有138251份認同立法會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的議員各增加兩名,而委任議員名額維持不變,占相關意見的86.49%。

在充分參考社會主流意見的基礎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按照《基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六十八條和附件一第七條、附件二第三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和《決定》的規定,草擬了兩個產生辦法修正案(草案),並於2012年5月2日,以議案方式,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提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草案)》及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修正案(草案)》及說明,並請立法會主席按照《基本法》第七十四條(二)項的規定予以優先審議。同時,亦將《政制發展咨詢總結報告》一併送交立法會,以供參閱。

2012年6月5日,立法會全體會議對兩個修正案(草案)分別進行細則性討論和表決,並且均獲得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作為行政長官,我認為上述兩個修正案(草案)符合《基本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的規定,並於2012年6月5日依據《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對兩個修正案(草案)簽署了同意書。

這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來,首次通過對兩個產生辦法的修改,邁出了政制發展的重要一步,有利於保持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政治制度的穩定和完善民主政制,有利於行政主導政治體制的有效運作,有利於兼顧澳門社會各階層各界別的利益,有利於保持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和發展。

本人現根據《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的規定,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草案)》,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本人亦根據《基本法》附件二第三條的規定,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修正案(草案)》,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崔 世 安

2012年6月5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2012年6月30日在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