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再詢批地予報社建大樓事

【本報訊】就政府批地予澳門日報興建辦公大樓的問題,立法議員高天賜再提出書面質詢。

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九日第30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了第35/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以租賃制度和免除公開競投方式批出一幅面積2, 278平方米的土地予澳門日報有限公司(簡稱:澳門日報),以興建一幢供其自用,作辦公室、工廠、貨倉及停車場用途的樓宇。

高天賜說,按照相關的合同,該土地只能用作興建一幢樓高26(貳拾陸)層,其中2(貳)層為地庫,(純屬)自用的樓宇。

據有關私人企業提出的用途,全部26層的樓宇一律是供自用的,並以土地工務運輸局各組織附屬單位就有關初研方案提出的技術意見作為依據。

高天賜說,根據澳門日報提出的理由,申請批給興建自用樓宇的原因是為了改善辦報條件、提高向讀者提供服務的質素和加強澳門報業的競爭力,需要將辦公室、編輯部、印刷部、貨倉、發行部和停車場集中於一幢樓宇內運作。

批給合同第三條(土地的利用及用途)規定:土地用作興建一幢屬單一所有權制度,樓高26 (貳拾陸)層的樓宇。

他說,澳門日報認為計劃興建的新大樓,不僅為報館業務的發展創造更好的條件,亦有利其一直推動的文化、教育和慈善活動的發展,即所有的活動均應與澳門日報有直接關聯。

他說,針對上述企業所得到的優待,他曾於本年八月十日質詢政府,在平等和公正原則以及公平競爭原則的前提下,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五條(平等原則及適度原則)的規定,政府對於其餘中文、英文和葡文報社的土地批給支援政策到底是怎樣的?上述的土地批給是否屬一個例外的特殊個案。政府代表沒有完全回答本人這個提問。

在整個事件中,只有由利害關係人本身(澳門日報)所作的書面回應說:“現時該報社大樓的用途都嚴格依照土地批給合同條款”。

高天賜說,現在該樓宇多個高層的樓層已被一些與澳門日報無關的團體所佔用,尤其是近期曾收取逾千萬元資助的「澳門公民素質發展研究中心」,這是與該自用合同相違背的。當時,本人曾質詢政府代表為何一個如「澳門公民素質發展研究中心」與澳門日報無關的機構,也可以設在一幢座落於旨在給予澳門日報有限公司自用的政府批地上的樓宇中。政府代表回答說是基於推動文化、教育和慈善活動。然而,這樣的回應是不能成立的,因為這無論與土地批給合同的條文還是精神都是風馬牛不相及的。

高天賜質詢政府:

一、事實上,其餘的中文、英文和葡文報社,大部分均需要面對租用設施這個重大的難題。政府對這些報社在批地支援政策上到底有甚麼安排?

二、因應政府於二零一二年八月十三日全體會議上所提供的資料,政府會否考慮對相關的批給合同進行檢討,以免類似該座落於慕拉士大馬路的樓宇的事件再次出現?

三、根據政府的回覆和上文所指,利害關係人曾致函政府澄清沒有違反批給合同,稱 “該報社僅收取部分友好社團所交日常運作的管理服務”。除了這個由利害關係人提交的書面解釋外,政府有否收到任何單據以證明澳門日報有限公司的確僅收取該類費用?若有,可否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