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居村民變非法霸地

政府日前在路環強硬收地,引發大規模官民衝突。政府指有關村屋是非法霸地,須依法收回。一聽到霸地,可能有人會義憤填膺,不值那些「地霸」所為。只是,那些被指霸地的村民,原來是上幾代人已世居於此的。那麼,世世代代居於此的原居民,怎會搖身一變成了「地霸」呢?

這要從「紗紙契」說起。特區首任行政長官何厚鏵在一九九九年競選時亦曾對持紗紙契的居民明確表示,他明白紗紙契所存在的問題,並承諾會盡力妥善處理。只是何去崔來,有關解決措施未有,特區政府卻突然祭起基本法第七條以強硬手段處理。

「紗紙契」是中國傳統的土地契約方式

「紗紙契」是在澳葡統治澳門之前,中國傳統的一套土地契約方式。農民若把自己或祖輩開墾得來的土地轉售予他人,則會在紗紙上寫上交易內容作為契約。「紗紙」,是一種防潮、堅耐存的紙,保存較易,所以被選擇作為契據載體,故名為「紗紙契」。這種形式的土地契約,大約在清朝,甚至早至明朝時,就從內地傳到澳門。

紗紙契主要有「紅契」和「私人契」兩種,前者是經過明朝、清朝或中華民國香山縣政府確認之土地賣買契約,因蓋上官府紅印,故被稱為「紅契」。另一種「私人契」則是用紗紙寫成而未經官府確認的私人買賣土地的契約,相等現時澳門法律上的「私文書」。這種私人契約也是中國人的老傳統,所謂「生不入官門,死不入地獄」,平民百姓將自己開墾的土地憑一紙契約私下交易是舊中國普遍存在的事。這種情況在葡萄牙人佔領澳門前就一直存在。從明朝延續到清朝,直至澳葡進一步侵佔仔和路環島以後,澳門正式脫離了中國政府的管治,才再沒新的「紅契」出現。但「私人契」的交易還是零星存在。

澳葡政府雖然是殖民統治者,但對這種傳統的土地交易憑證亦保持尊重。不遲於上世紀五十年代,澳葡政府曾正式公報容許紗紙契持有者可到當時民事登記局的公證部門(即如今的物業登記局)辦理手續轉化為「西契」(即正式由澳葡當局發出的地契證明)。

村民質樸認中不認葡 喪失了換「西契」機會

澳門半島由於開發較早,隨著人口增加對土地的需求,這類持紗紙契的土地擁有者便大部份到民事登記局換了「西契」,所以澳門半島便不存在紗紙契的問題。只是在離島,紗紙契問題便大多未被處理,估計原因有三:一是村民務農,訊息不靈;二是農民樸實的情感,認為土地交易是中國人之間的事,根本無須澳葡認可;三是要辦理「西契」是需要手續費,持紗紙契是非經官方的行為,不產生任何的稅務負擔,但若辦了「西契」則政府便可能需要徵稅,所以即使是那些訊息較靈通,也承認澳葡統治的人,也為了免繳稅款而繼續持紗紙契。反正,離島發展緩慢,對土地需求不強,村民繼續務農蓄養,澳葡政府也不干預其土地使用,他們便繼續樂於持紗紙契。

離島的紗紙契問題雖然存在,但澳葡政府是明確承認「紗紙契」對土地的效力。所以,每當政府要開闢公路、建公園、建水庫或其他公共設施工程時,若土地涉及紗紙契範圍者,澳葡政府都會對能以紗紙契證明所屬土地擁有權的村民作出相應的賠償。最明顯一個例子是一九七九年澳葡政府要在路環鯉魚山上興建氣象站,涉及四名持紗紙契村民的土地,當年的海島市行政局局長簽署了一張借用土地之借據,並承諾村民若有任何用途,可以書面通知,海島市行政局須在通知日起三個月內將土地歸還。可見,澳葡政府雖是外來的殖民政府,但對中國人原有的傳統契約方式是尊重的。

回歸一夜間 合法擁有變非法霸佔

特區成立以後,特區政府根據基本法第七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土地和自然資源,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已依法確認的私有土地外,屬於國家所有……」對紗紙契一律不予承認。一份本來可以證明土地所屬的契約,就成了一張廢紙。而對於紗紙契的持有者來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就成了一個噩夢的日子。十二月十九日仍憑紗紙契獲承認所擁有的土地,翌日一覺醒來,昨天所有的資產一晚間全部失去,更被指為非法霸地,世上豈有這樣荒謬的事?於是,官方指村民霸地而開動到公權力強制收地,而老弱村民僅憑赤手空拳即使負隅頑抗亦根本難阻收地。而且因為官方有極強話語權,這些村民世居土地被奪,反而蒙上非法霸地之惡名。是非顛倒如此,夫復何言!

村民對此亦認命,不敢再爭甚麼土地擁有權。但土地是他們世代相傳,而土地收益也是他們賴以生存的資源(其土地收益來源早期是用作耕田,隨澳門都市化及周邊的變化,耕田已無法維生,所以一度改為蓄養雞鴨。只是禽流感一役,特區政府禁絕本地的三鳥養殖埸,於是這些棄置的場地就現時大都租予建築公司用作露天放置建材或設備的倉庫,村民亦靠此租金作為主要收益),只求政府維持他們對土地的使用權,這並不牴觸基本法土地國家所有之規定。只是,村民此卑微要求亦不為接納。其至蓋搭在紗紙契土地上的村屋,政府也以只能保持原狀為由而禁止其作任何的重建或維修,一有重修或重建的,就指為非法僭建,拆屋收地(日前之衝突就是政府以此為由拆屋收地)。於是只見村屋日見破敗,甚至變成危樓,村民也無可奈何。有條件的唯有外遷,無條件的只能冒生命危險在爛屋內苟延殘喘。

特區成立前狹化為澳葡時代 明朝清朝民國豈能不算

問題是否能解決呢,須看政府的誠意,以批給形式給予村民土地使用權是其中一個方法。但追源究始,基本法第七條又應是如何解讀的呢?基本法第七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土地和自然資源,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已依法確認的私有土地外,屬於國家所有……」與紗紙契之地權屬私人似乎有所衝突。只是,現時不論特區行政當局還是法院,對這個「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都理解為澳葡時代,但其實中國的明朝、清朝和民國時期,也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而手上持有經明朝、清朝或民國時期政府認可的紗紙契(即紅契)的村民,其土地也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已依法確認的私有土地」。因此,若根據基本法,其私有土地之權利也該應獲確認。

問題是當今政府強勢,動輒污衊村民為地霸然後強搶土地,片面及曲解基本法,然後憑公權力去欺壓弱勢的村民。這似乎也能解決問題。但官逼民反,是特區之福嗎?

和諧社會要和諧是要基於平等,不是你打我一拳,我不還手任打就叫和諧。

區錦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