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局證實桃花崗是私地 民署不能再為小販續牌

【本報訊】就紅街市羅若翰神父街俗稱桃花崗土地業權的爭議,當局稱桃花崗百多年前已是私家地。有團體促請民署及法院就桃花崗地權何屬的問題,提供更多資料,以釋除公眾疑慮。民署指,因土地屬私人所有,署方已無條件再為桃花崗小販續牌。

對於紅街市羅若翰神父街俗稱桃花崗土地的業權問題,土地工務運輸局昨日發出新聞稿稱,根據物業登記局資料顯示,地段在1904年已屬於完全所有權土地(俗稱“私家地”),並非政府土地。

根據物業登記局資料,桃花崗土地涉及兩個地段,分割自一幅標示於物業登記局、屬完全所有權的土地。

其中一幅地段面積為889平方米,現業權人於1999年12月13獲前澳門普通管轄法院裁決,透過時效取得有關土地的完全所有權,該裁決於2000年1月17日轉為確定性。

該地段的業權人於2002年向土地工務運輸局申請街道準線圖,根據該準線圖規定,地段用作興建非工業用途樓宇,基於公眾利益,地面層部分面積用作公共街道,並須騰空89平方米的土地交予特區政府作公產土地。2010年業權人再申請街道準線圖,仍維持有關規劃。該地段的發展項目已動工。

另一幅地段面積為379平方米,並已標示於物業登記局。該土地於1978年進行業權轉讓,因從法律層面處理原業權繼承問題,有關人士於2004年始獲初級法院第二庭的裁決,透過時效正式取得完全所有權。其後透過2012年7月27日簽署的公契書,現擁有業權的公司獲轉讓該地段完全所有權。該公司已向政府申請街道準線圖,正進行技術分析。

團體促民署法院釋疑

團體「三十行動」昨日到民政總署遞信,要求民政總署和法院公開紅街市桃花崗更多資料,以釋除公眾疑慮。

三十行動認為,發展商聲稱桃花崗土地一直是私家地,但民署多年來向所在的小販發牌,社會因而質疑紅街市公地變私地,並對有商人在04年以和平佔有方式取得土地業權的法院裁決存在猜測。

民署無條件再為小販續牌

民政總署昨日發出新聞稿稱,是基於合法性原則,2011年起已不具備條件為羅若翰神父街俗稱桃花崗的7名小販延長固定小販准照。 新聞稿稱,民署於2010年8月接獲地段業權人的律師通知及文件證明地段屬私人物業,按現行小販條例,民署只能向公共街道和公共地方的小販發出准照。民署已不具備條件為小販續牌,除書面通知小販外,亦主動提出小販可要求遷移往任一小販區或熟食中心的空置檔位,繼續經營或轉營其他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