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花崗發展宜保存本土休閒文化特色

「桃花崗事件」可說是有兩大焦點,其一是本欄日前所分析的初級法院在審理「和平佔有」案件時,是否存在聲請人所出示的證據是否屬於虛偽文件,及有否出現司法瑕疵疏失,包括未有傳召利益攸關的小販出庭作反證,及未將判決書讓他們知悉使其未能行使上訴權的問題;其二就是小販在自願或被迫遷離「桃花崗」後,本澳又將消失一個具有濃鬱的本土休閒文化特色場景的問題。這兩者都與小販的切身利益攸關,更與澳門利益相關,但方向層面不同。前者是司法公正及司法機關形象問題,後者則是在維護小販生計的同時,更具有如何配合「世界旅遊休閑中心」的問題。

「桃花崗事件」發生之後,作為涉事單位之一的民署,其角色及反應受到普遍關注。其一,是為何會對在私家地經營的小販進行直接管理?這顯然是侵犯私人利益的行為。但看來是事出有因,因為民署直到二零一零年八月才接獲業權人亦即原發展商提供「業權」資料。由於原發展商心虛,相信不會追究民署「侵佔」私人物業的責任。實際上,倘民署所言屬實,責任不在於民署,但更凸顯原發展商的刻意隱瞞小販的圖謀。當然,原發展商也可以「在上訴期中,尚未定讞」為由予以推塘。

其二,是如何安置小販的問題。看來民署還是具有誠意的,力圖採取補救措施,聲稱將會另行安排小販繼續營業。但卻忽略了「澳門本土休閒文化特色」的問題,重犯了將下環街市周邊小販「趕上樓」及「群隊街小販整頓」的錯誤。雖然是較為歸一了,但卻失去「澳門街」的原味,尤其是濃鬱人情味。而且,「被上樓」小販的經營狀況,未必優於原先,反而「衰過做妹仔果時」。實際上,民署雖然體恤下環街市原周邊小販,在向其分配樓上舖位後不收租金,但因在樓上,街坊失去「順道就腳」的方便和興趣,光顧者並不多。看來,「桃花崗」的小販們即使是獲得安置,就算是「上樓」,其生意也將會大不如前。小販和街坊的利益都將受損。

更大的損失,就是澳門又將失去一個具有「休閑」及「本土文化」特色的地方。這已超出小販和經常光顧「桃花崗」的街坊的利益的範疇,而是可以將之提升為全體「澳人」的利益的層面。那就是澳門特區在貫徹落實國家「十二五」規劃賦予澳門建設「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的任務中,又再失去一個可以保持原有「休閑」特色的場地。

實際上,澳門要實行「世界旅遊休閑中心」有幾大要素:其一是「世界」,不但是要具有世界知名度,也要吸引來自全世界各地的遊客;其二是「旅遊」,這容易理解;其三是「休閑」,基承於「澳門歷史城區」和「中西文化交匯點」,相對於豪華擠擁的大賭場酒店,現在澳門最為欠缺「休閑」的元素,而在過去,澳門確是出名的「休閒」之地,因而也有「澳門街」之稱;其四是「中心」,以澳門為主,放射到各地尤其是內地的附近地區,將來自世界各地的遊客轉介到廣東去。

旅遊休閒的定義,按內地《國民旅遊休閒計畫綱要》所示,其中的「休閒」是「於工作之外,于可自由運用的時間與金錢下,自主選擇,並可獲得健康愉悅的體驗從事的活動。」而「休閒旅遊」就是以旅遊資源為依託,以休閒為主要目的,以旅遊設施為條件,以特定的文化景觀和服務專案為內容,為離開定居地而到異地逗留一定時期的遊覽、娛樂、觀光和休息,以達到輕鬆之目的。休閒遊避開「紮堆」景點,重「靜」輕「動」,以「居」代「行」,趨「閒」避「累」。到有草原、高山、河流及湖泊的大自然中靜靜地「泡」上幾天,沒有固定的觀光項目,不是滿滿的行程表,追求的是心靈上的徹底放鬆。旅遊者佔據了較多的閒暇時間和可自由支配的經濟收入,旅遊地有了一定服務設施條件下而逐漸形成的,是旅遊得以豐富發展的產物。休閒旅遊通常是一家人或一些非常要好的朋友、同事一起,到離居住地比較近的地方去度假。

澳門擁有豐富獨特的旅遊資源,隨處可見中西文化和諧共融的勝景,「澳門歷史城區」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澳門已經擁有六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澳門自然環境優美,氣候適宜。近年來,澳門興建了一批度假村式的高檔酒店,酒店客房數已超過二萬間,還有世界頂級奢侈品牌聚集的名店街,世界各地的許多美食都能在澳門品嘗到。

然而,這還只是停留於「旅遊」的位階,尚未能達到「休閑旅遊」的要求,欠缺可供休閒玩樂的設施。即使是黑沙海灘和竹灣海灘,也遠不如馬爾代夫海灘的風光。其實,就是博彩業,也與其他地方的賭場不同。澳門的賭場,是東方華人式的,大吵大鬧,動輒就是十萬百萬上落。而拉斯維加斯等地的賭場,則是角子機佔了很大的分額,賭客們悠哉遊哉地悠閒下注,悠然自得。

因此,澳門要建設「世界旅遊休閑中心」,加強休閒設施的建設,就很重要。尤其是要加速建立集休閒、娛樂、購物、文化、美食等眾多的中心娛樂區,為會議旅遊、會展旅遊、商務旅遊、公務旅遊等提供更加豐富多彩的休閒旅遊活動。

另外,更應注意保存澳門原有的本土休閒文化特色。在飲食範疇,就是各式具有澳門特色的小食,及其商家的經營方式,如下環街市周邊的小販群,及「桃花崗」式的大排檔。

如果說,下環街市周邊小販的「被上樓」,確是屬於民署的長官意志責任的話,「桃花崗」小販被迫遷的責任,平情而論不應由民署來承擔。因為該幅土地的業主「依法」並不是民署,民署不享有使用該地段的權力,因而也就無法採取:一、維持現狀;二、已遭非議的下環街市模式;三、群隊街模式,來予以處置。

在此情況下,「桃花崗」地段的新業主,在對該地皮進行發展時,就必須兼顧「發展」利益與全澳門利益之間的平衡了。誠然,發展商既然號稱為「發展商」,為的就是「發展」,在「發展」中獲得應得的利潤,這是天經地義的,尤其是在奉行資本主義制度和自由經濟體制的澳門特區,無可厚非。何況,該發展商以其真金白銀購買該地段,目的就是要經過「發展」來賺取豐厚利潤。

但該新發展商並非是「滿身銅臭」的單純商人,而是擁有本澳和內地諸多社會及政治公職之名人,因而他就除了是商人之外,也應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何況,他也曾在本澳和內地,以至是遙遠的非洲,都有慷慨捐贈公益的義舉。因此,他在擬定「桃花崗」地段的發展計劃時,也宜考慮推出新型的「桃花崗」,讓原小販得以返回繼續營業。這既是幫助澳門社會化解一個矛盾衝突事件,參與建構和諧社會的義舉,更是協助特區政府落實貫徹中央政府所賦予的「世界旅遊休閒中心」定位的愛國愛澳實際行動。當然,基於《澳門基本法》保護私人財產的規定,不能強求新發展商這樣做,只是寄望其於個人的覺悟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