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宜充分發揮廉政制度建設的積極作用 廉署宜充分發揮廉政制度建設的積極作用

廉政專員馮文莊藉著《二零一一澳門廉政公署工作報告》的正式出版發行,在最新一期的《澳門廉政快報》中的「引言」中大談澳門廉政制度中的公共行政制度缺失問題,指出澳門廉政建設面對的關鍵問題,在於制度不全,主管職務的部門及人員建制意識不強、創新力度不足、對關鍵核心問題掌握不準,以致社會矛盾日益加深。他舉例指,土地批給制度、工程批給的公平及廉潔、社保基金的運用與監督、房屋政策、政府採購制度以及行政審批流程的標準化制度等,都是制度建設中的當務之急。馮文莊專員緊接著筆鋒一轉,指出作為監督部門的廉政公署,全力推動制度建設乃本職之一,然掌管業務的部門才是真正的「主角」,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去採取各項有效措施以落實既定政策。

這一句話,既尖銳而深刻地揭示了澳門特區行政機關在廉政建設中的制度缺失,但也不否認廉政公署應當把全力推動廉政制度建設視為其不可推卸的本職。在此情況下,既然行政機關某些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建制意識不強、創新力度不足、對關鍵核心問題掌握不準,導致社會矛盾日益加深;尤其是在土地批給制度、工程批給的公平及廉潔、社保基金的運用與監督、房屋政策、政府採購制度以及行政審批流程的標準化制度等,都處於未能健全的的狀態,徒令監察部門疲於奔命、事倍功半,那麼,馮文莊專員在對這些不良現象「擊一猛掌」,大聲吆喝,以喝醒還在昏昏沉睡的某些主管人員的同時,似乎也宜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充分運用廉政公署擁有足量的法律專家的優勢,主動介入並積極協助行政機關制定相關的法律制度。

否則,只是把一把寶刀拿在手中,連聲讚歎「好刀,好刀」,但卻是光說不練,也無法達成「利用制度加科技的模式構建廉潔政府,實現高效及透明的現代化管理目標」的願景。當然,為了避免「越俎代庖」,必須取得行政長官的支持和授權。倘能做到這一點,相信對於澳門特區的廉政建設,對於監督者與受監督者之間的良好互動,對於促進行政機關的建制意識和創新力度、對關鍵核心問題的精準掌握,……等,都是一件好事。

實際上,馮文莊專員所揭示和批評的情況,確實存在。這當然有著極為複雜的主客觀原因。既有由於在回歸前,澳葡當局長期對澳門實行殖民統治,只承認葡文為官方語言,在客觀上拒絕華人進入公職,使到澳門嚴重缺乏行政精英管治人才,直到《中葡聯合聲明》簽署,明確中國政府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的日期,及回歸後實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針之後,才匆忙實行「公務員本地化」,使得此後加入公共行政體系的本地公務員缺乏足夠的行政培訓,因而建制意識不強、對關鍵核心問題掌握不準的原因;也包括一些公務員是抱著「打工」心態混日子,缺乏為「一國兩制」事業奮鬥的明確目標,因而養成了「多做多錯,少做少錯,不做不錯」的心態,缺乏開拓性,創新力度不足的問題;當然,這也與特區政府未能建立實質性而不是形式上的獎懲制度,未能做到「獎勤罰懶」,尤其是高中級官員職位形成了「十三年一貫制」,未能實行制度化的「大執位」,造成「有位者無為,有為者無位」的惡性循環現象,一些曾經懷有「報國報區」強烈心願的公務員,在眼看到自己缺乏向上流動的前景之下,也就志氣受挫,因而索性抱殘守缺,不思上進有關。

在此情況下,既是本身就具有全力推動制度建設的本職,也擁有強大專業技術力量優勢的廉政公署,正是為推動廉政制度建設建功立業的時候。談到「建功立業」,人們總是以廉署打了多少隻「大老虎」為衡量標誌;其實,協助特區政府搞好廉政制度建設,尤其是馮文莊專員所特別指出的、拖累澳門特區廉政制度建設的土地批給制度、工程批給的公平及廉潔、社保基金的運用與監督、房屋政策、政府採購制度以及行政審批流程的標準化制度,進行補強性的修訂,最大可能地堵塞漏洞,清除滋生腐敗的土壤,從而使得澳門特區沒有產生新的「大老虎」,才更為符合特區和特區民眾的利益,才更具實際意義。這比廉政公署打了幾隻「大老虎」,更能凸顯廉政公署以至是澳門特區的倡廉反腐成果。

實際上,在由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出版的《澳門法律新論》一書中的《廉政制度》一節(由前廉政公署助理專員杜慧芳撰寫),就有如下的論述:廉政公署所肩負的職能,從消極方面所進行的打擊工作而言,包括對已發生的貪汙、公務人員作出的欺詐、有關選民登記和選舉的貪汙及欺詐行為、行政機關的行政違法或行政失當等事實進行調查或偵查、搜集證據,以便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或紀律責任,又或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至於從積極層面進行的預防工作,一方面以提出建議和提供合作來促進各行政部門和機構改善行政運作、提高透明度、加強內部監控;另一方面則通過對因漏洞、缺乏系統及過時以致不利於行政機關的有效執法和維護廉潔的制度法規進行研究分析,提出修訂或增訂的建議,以便從問題的根本尋求根治方案。這樣,構築成公署的反貪防貪、確保公共行政的公正、合法性和效率等法定職責。

按此論述,廉政公署的「打老虎」職能,是屬於「消極層面」的;而其預防及消除產生「大老虎」的土壤的職責,則是屬於「積極層面」的。既然如此,廉政公署就更應將發揮其「積極層面」的職能擺放在首位,尤其是在馮文莊專員已經揭示的極有可能是滋生腐敗的土壤的土地批給制度、工程批給制度、社保基金的運用、房屋政策、政府採購制度以及行政審批流程的標準化制度等領域,主動地協助行政機關予以補強。既然行政機關某些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建制意識不強、創新力度不足、對關鍵核心問題掌握不準,無法也不會主動進行修訂,廉政公署就更應認知履行自己的本職。否則,在自己已發現問題之下,卻「袖手旁觀」,無疑連自己也陷入「建制意識不強、創新力度不足」的泥淖之中。

廉政公署要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這是有所本的。由馮文莊專員主持修訂的《廉政公署組織法》法案的第四條,就補強了「建議行政長官採取行政措施,以改善公共行政當局提供的服務」;「進行宣傳教育工作,以預防在公共部門及私營部門發生的貪汙犯罪及與貪汙相關聯的欺詐犯罪,以及行政違法行為,並推動市民採取預防措施及避免利於犯罪行為發生的各種行為及情況」等的職能。因此,有必要在修改《廉政公署組織法》的基礎上,修訂《廉政公署部門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補強其審查廳的職能。倘是囿於該行政法規剛修訂不久,現在再次修訂可能會令人有「不穩定」的感覺,也可在現行規定之下,強化其職能。

廉政公署是有這方面的人才的,豈止是「藏龍臥虎」,只不過是因其職能具有較強的隱蔽性,沒有公開而已。不過,僅從公開出版的書籍看,石磊廳長根據其法學博士論文改寫的《澳門賄賂犯罪研究》一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出版),就有不少論述是對上述情況很有針對性的,即使是採用「拿來主義」,也可解決部分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