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審計進修計劃無誤解 教青局須正視問題善用資源

【本報訊】審計署公佈《持續進修發展計劃》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後,被審計的對象教育暨青年局公開回應指出審計署“誤解”局方審批流程,署方就審計報告具體內容再作說明,以澄清問題。

審計署認同持續進修發展計劃有助鼓勵和支持居民終身學習,提升其素養和技能,從而促進社會進步與發展的施政方針。正因如此,該計劃的執行、審批、管理和監督等環節都需要認真處理,確保資源能有效運用,以達到造福大眾的目標。

是次的審計主要是檢查教育暨青年局對第16/2011號行政法規的執行情況,所依據的標準是該法規及執行部門提供的相關指引文件。審計發現的顯著問題如下:

1. 對持續教育課程的申請、評審和批准

 402項超過法定期限的申請因教青局重開系統而獲得批准,當審計署要求提供其中3間機構的開戶收據來核實機構開戶申請的日期時,局方表示“收據”已在文件歸檔時銷毀;

 本地持續教育課程須考慮的9項法定評審因素,其中5項包括場地、師資、收費、機構性質及合作態度,未有按評審規則執行;未經權限實體批准便已使用新版的評審規則;以及在未有正式核准的情況下,放寬評審方式;

 在第一、二、三期最終獲教育暨青年局領導批准的持續教育課程合共14950個,其中1208個於“電子檔”重新輸入評審資料的過程中,曾作修改,與最初在線上界面作出評審時所得的結果出現差異。其中594個課程修改存在錯誤,導致按評審標準原應被淘汰,卻變成獲得了資助資格,而且過程中沒有資料可反映修改的原因;

 評審結果經局方領導批准後會向外公佈,但發現共有612項課程並非按照獲批准的課程條件(如收費、課時等)向外公佈;亦有課程未有獲批准,但卻對外公佈給市民報讀;同時亦有課程獲得批准,但卻未有向外公佈。

2. 實地巡查

 抽查了截至2012年2月已完成跟進的其中73個機構共1462份“筆錄表”,發現對於導師身份的核實、出席表的收集、巡查人員的質量,以及對於巡查過程中所發現的其他異常情況的跟進,均存在不足;

 審計署發現其中275份“筆錄表”並沒附上出席表副本或所附上的出席表僅能顯示巡查當日的出席情況;

 審查發現所審閱的1462份“筆錄表”當中,其中560份的填寫欠完整或存在錯誤;

 教育暨青年局自2012年採用“機構分級制”作為往後訂定巡查次數的基礎,但卻對28個機構作出了錯誤的評級,或根本從未進行巡查便直接歸類為“誠信機構”。

3. 保證金制度的執行

 審查發現截至2012年2月,有2143人次因機構未有按指引規定輸入出席完成情況導致保證金款項被凍結,未能讓市民及時使用;

 部分機構就其中24項課程共60名學員所填報的出席情況存在錯誤,而導致出現應扣而未扣保證金的情況。

4. 報讀課程的監管

 3個機構共6個課程存在導師報讀自己任教課程的情況,並已全部成功開課;

 審查發現《計劃》的首8個月共有3330人次使用後備報名方案,但當中的88.8%是因故障或代人報名而使用,有濫用後備方案之嫌。

5. 值得關注的典型個案

 某機構的39個課程均未能達致評審標準的要求,但在缺乏合理原因下仍然獲得批出;

 同一項課程改用另一新成立的機構申請,即因機構性質的轉變而增加學費超過50%,並貼近轉變性質後的收費標準上限。

審計發現其中一項重點是教育暨青年局在多項評審標準的制訂、修訂、增減、執行彈性及適用期間等方面,均缺乏清晰及統一的審批程序。為具體說明情況,審計報告第30頁綜合六項主要審批問題,就其涉及的課程數目及相應金額進行整體量化,在不將課程重複計算的前提下,在2011年7月至2012年7月期間,因程序的錯誤處理而批出的課程總金額達108,506,785.50澳門元,只要有居民報讀這些課程,特區政府仍將承擔這筆費用。而截至今年5月審計工作完成時,教育暨青年局已支付的實際金額為22,021,283.00澳門元。該六項審批問題包括:

1. “已過了法定申請期限,但仍接納了部分項目的申請”;

2. “部分獲批課程無法符合場地要求”;

3. “部分獲批課程未能符合導師要求”;

4. “部分獲批課程的機構性質,與所舉辦的課程性質不符”;

5. “部分獲批課程的收費未能符合評審規則的要求”;

6. “原本按評審標準於線上評審介面已被拒絕的課程,於匯總過程中被錯誤接納”。

報告所指出的審批流程問題,主要是希望部門注意對既定程序的遵守,同時避免出現以口頭指示代替成文指引,以及未經有權限實體批准而放寬標準的情況。

審計報告是根據教育暨青年局所制定的程序審視問題。在取證期間,審計人員透過審閱教育暨青年局提供的文件、與局方領導及主管多次進行會議、與工作人員面談等審計程序全面了解情況,所有審計發現皆有充足證據作為立論基礎,而報告的初稿在本年8月亦以“觀察報告”的形式供教育暨青年局作資料核對。

然而,是次審計出現一個異常情況是,對於一些審批課程的標準,教育暨青年局在審計期間的不同時期會作出不同的說法,以課程費用是否合理的雜費標準為例,審計報告是按照該局延續教育處處長了解所得,並經向實務進行評審工作的所有評審人員確認於過程中確切採用,才以有關評分標準作為審視準則,但教育暨青年局在收到觀察報告後才補充表示超過100元者,初審人員預設為0分,再交本地項目審批小組組長及職務主管跟進分析。審計署認為此項事後解說的做法缺乏成文標準及容許彈性處理,容易因相關人員的主觀判斷影響評審結果,無法確保以統一及公平的方式對課程進行評審,故維持有關的審計發現和意見,並把有關說法作為審計發現的一部份披露於審計報告第19頁內。審計署重申,審計工作是按部門既定的評分標準審視其執行情況,絕對不會在部門提供的標準外另加標準,而對於偏離既定標準的行政行為,審計署必定會秉公處理,如實反映在審計報告內,並無任何“誤解”的空間。

在今次審計過程中,審計署與審計對象就各項問題曾進行多次討論,雙方的觀點都刊載於審計報告第63頁至81頁的附件一。

審計署是根據《基本法》規定獨立工作的監察部門,職責是依法審計公共部門的資源運用情況,並協助部門發現問題、防錯糾弊、完善管理,並且就減低資源流失的風險制定對策。

鑑於持續進修計劃涉及的金額巨大,截至本年8月,該計劃已有超過七萬三千名本地居民參加。為確保投入該計劃的公共資源得以合理運用,促請有關部門妥善監督課程的質量,保障參加者的利益,審計署適時公佈《持續進修發展計劃》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期望相關執行部門正視審計發現的執行、審批、管理和監督等問題,認真檢討,落實改進,履行公共行政部門善用資源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