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好人大代表為澳人參加國家事務管理 選好人大代表為澳人參加國家事務管理

澳門特區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的第一次全體會議,將於今日上午召開,從而拉開澳區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的帷幕。由於按照國家憲法規定選舉產生內定的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組織,在明年一月初才召開,故相信澳門特區和香港特區一樣,是最早完成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工作的省級地方行政區域,因而在全國範圍內實現「開門紅」。

香港、澳門特區的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工作,之所以與前幾屆相比提前了一個多月舉行,有可能是為了避免與內地各地省級的人大、政協會議召開日期「撞車」。

——此前本欄曾有過評議,澳門特區有不少符合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成員資格的中國公民,同時又是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西藏、青海等省區除外)政協的委員;而省級政協的召開時間,與負責選舉產生該省級行政區域的全國人大代表的人大會議同步。由於近年來各級政協對其委員的履職情況抓得很緊,甚至有規定倘若超過兩次不出席全體會議就將被除名,故而澳區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工作也是在一月間進行,就會有不少選舉會議成員因必須前往內地出席省級的政協會議(其人數可能佔了選舉會議成員的將近一半),而與《澳區全國人大代表選舉辦法》關於「選舉會議舉行全體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的規定產生衝突。為此,本欄曾建議,澳區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工作提前進行。

而現在看來,澳區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工作提前進行,可能還有另一層考量,就是在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與新一屆全國政協委員的邀請安排上,盡量做好協調配合。亦即在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有了結果之後,才進行新一屆全國政協委員邀請安排的工作,盡量做到完美圓滿,以避免發生某些很有代表性及功能性的人士,在全國人大代表與全國政協委員之間「兩頭落空」或「交叉重疊」的情況。從而使得選舉民主與協商民主相得益彰。

實際上,剛閉幕的中共「十八大」,將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寫進了「報告」,並指出這是政治體制改革重要內容,成了「十八大」的八大亮點之一。「報告」提出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這是我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有利於就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廣泛協商,廣納群言、廣集民智,增進共識、增強合力。把中國特色選舉民主同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相結合,將有利於健全民主制度、豐富民主形式,擴大社會主義民主,發展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為實現最廣泛的人民民主確立正確方向。

在澳門回歸之前,出席全國人大的澳區代表是極為重視其「代表性」的。比如,除南光公司(澳門新華社)是柯正平之外,工商界的代表依次是何賢、馬萬祺、何厚鏵,工人代表依次是梁培、唐星樵、潘玉蘭,教育界代表依次是冼為鏗、鄺秉仁等,新聞界的代表則是趙汝能,而婦女界的代表則是楊秀雯等,都是他們在其所在界別的社團中的第一負責人。而在澳門回歸後,澳區全國人大代表在澳門特區選舉產生,就加了民主選舉、「自由競爭」的因素,凡有意參選者可以爭取選舉委員會委員的提名,自行參選。這就突破了過去較為強調「代表性」的做法,有時某些界別當選的人大代表,未必是其所在界別的社團的主要負責人,其「代表性」就有一定程度的降低,但卻體現了民主選舉的特性,也讓有志者有一個「脫穎而出」的機會。不過,既然是人大代表,還是需要強調其代表性的,最後是能做到代表性與功能性相得益彰。

實際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而按照《澳門基本法》及其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澳門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份,因而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也完全有權與國內其他公民一樣,參加國家事務的管理。這裡所指的「中國公民」,既包括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也包括非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由於中國憲法規定,年滿十八歲的中國公民均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故而澳門特區也與內地一樣,只要是中國公民(包括非永久性居民)均有權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參與的方式是參加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澳門特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都有權選出自己的代表,參加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討論國家的大政方針。

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進程中的一件大事,更是澳門居民參與國家事務的具體體現。因此,必須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將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中國社會主義制度,擁護「一國兩制」方針和《澳門基本法》,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密切聯繫群眾,自覺遵守社會公德,廉潔自律、公道正派、勤勉盡責,具有一定履職能力的人選,選舉為全國人人代表,代表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參加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選委們在選擇候選人之時,不但要注意其「代表性」,也要強調其「功能性」,尤其是對國家方針大計有較深刻認識,有較強議政參政能力的人,以利於真正代表廣大「澳人」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

實際上,人大代表,是光榮又神聖的職位,它是人民大眾當家作主,參與管理國家的象徵。澳門回歸後,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成為國家的主人,依法參加國家事務的管理,主要是通過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的工作來體現。在過去五年,澳區的全國人大代表積極履行其職責,為推動國家的物質和文明建設,為加強內地與澳門特區的關係,提出了不少較好的議案和建議,也得到了相關國家機關的積極回應。其中,又以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賀一誠,及梁維特代表,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有關人大代表應當「與原選區或者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繫,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的規定,定期向澳區全國人大代表選委會委員寄發其「履職報告」,使選委們得知他們在履行全國人大代表職務時所作的工作。其他一些全國人大代表,也通過傳播媒介的報導,讓全澳市民知悉他們所作的工作。

由此,就帶出一個問題,就是由於按照「一國兩制」方針及《澳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區不設人大組織,因而澳區的全國人大代表就未能如同他們在內地的同事那樣,在履行職務時獲得其所在區域的省級人大常委會的協助。為了方便他們的履職工作,是否可以由中央政府派駐澳門特區的機構,設立一個辦事處之類的部門,協助他們在澳門特區履行好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