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林書豪黨遭拒登記看制訂政黨法必要性

據中央社報導,美國職籃球星林書豪太紅,有民眾成立「林書豪黨」,檢附章程及負責人名冊,向「內政部」申請備案。不過,「內政部」函復稱,以「林書豪黨」為政黨名稱,與設立宗旨不符,且以他人名字作為政黨名稱,有違民法規定、非民主常態,且章程草案未明訂清楚,因而予以否決。申請人則希望藉更改自己姓名再申請政黨備案,但「內政部」表示,不論以個人之名或他人之名作為政黨名稱,有違民主政治常態,其中以他人之名作為政黨名稱,違反《民法》相關規定,再次函復不予備案。申請人提出訴願,指《人民團體法》未直接限制政黨名稱的選用,且「內政部」強調不能以他人之名作為政黨名稱,但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已核准「中山黨」為政黨名稱,有前例可循。但「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認為,藉林書豪為政黨名稱,對外經營關係、推展活動,易導致民眾產生誤信,有違誠信原則,因而駁回訴願,再提訴願也遭駁回。

而在此前,也有學者於去年籌組「台灣海盜黨」,爭取著作權、專利法改革,但申請政黨備案時,同樣遭「內政部」否決。「內政部」認為,以「台灣海盜黨」為政黨名稱,不符《人民團體法》規定的政黨設立宗旨;且「台灣海盜黨」名稱,與以網路信息公開、改革版權制度的宗旨沒有關聯,有可能誤導民眾以為是海盜成員組成的政黨。

這就凸顯了台灣地區必須盡早制訂《政黨法》的重要性及迫切性。實際上,台灣地區目前由於沒有《政黨法》,因而「內政部」是以《人民團體法》來比照,規範政黨的登記事項的。而《人民團體法》對包括政黨在內的人民團體的登記頗為寬鬆,規定設立政黨只須先召開成立大會,會後三十天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等資料,申請「內政部」備案後,即可完成登記程序。但是,人民團體與政黨是兩回事,一般的人民團體是無權參加政治公職選舉的,而按照政治學的理論及國際慣例,政黨必須以參加政治公職選舉為目的;由於台灣地區是以《人民團體法》來規範管理政黨,因而導致政黨林立,到如至已有二百三十多個政黨。這看在其他政黨政治十分成熟,即使是在也是政黨林立的歐洲國家的眼中,是頗為奇怪的現象。實際上,歐洲的一些國家雖然也是政黨林立,但這些國家的政黨都有參加政治公職選舉,即使是失敗了,也是屢敗屢戰;而不象台灣地區,除了幾個主要政黨之外,其餘的大多數政黨與政治公職選舉完全絕緣。就以上述申請作政黨登記的「林書豪黨」及「台灣海盜黨」來說,其成立的目的就不是為了參加政治公職選舉。

實際上,按照政治學的原理,政黨是一群基於某種利益、需求或主張,而設定了某種共同政治信仰或目標,進而集結為一個有制度的組織;經由選舉等方式爭取政權,以控制政府人事及政策,進而實現其理念的政治組織。當然,在政黨政治活躍的一些國家(地區),成立政黨也未必完全是為了奪取執政權,但起碼也是希望能有機會參加「聯合內閣」,甚至是以其在野黨的地位,站在反對陣營的領域上,發揮其「政治勒索」的潛力,以圖影響政府政策。因此,參選是政黨的最重要活動,政黨為此而對政治菁英加以培訓,大選前經由黨內初選等程序提名候選人,並進行全黨總動員為其助選。

而人民團體,依《人民團體法》規定,人民團體分為三種:職業團體、社會團體和政治團體。由於台灣地區尚未有《政黨法》,故而將政黨歸類為政治團體。而依《人民團體法》對政治團體的定義,是以共同民主政治理念,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為目的,由「中華民國」國民組成之團體。政治團體與政黨極為類似,因為政治團體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為目的,即成為政黨。所以政治團體可能是成為政黨的前奏。《人民團體法》規定,政治團體應依據民主原則組織與運作,其選任職員之職稱、名額、任期、選任、解任、會議及經費等事項,於其章程中另定之。

這就混淆了政黨與人民團體之間的區隔。故在民進黨率先成立由大陸遷台帶來的幾個政黨之外的新政黨,尤其是在終止「動員戡亂時期」之後,各種政黨紛紛如雨後春筍般成立,五花八門,大小不一,只要湊足三十人開會,仿照人家的黨章程抄一抄,再申請備案,就可向「內政部」申請政黨登記。這比成立公司還要簡單,因為成立公司還要繳驗註冊資金,登記政黨卻無需此道手續。既然如此簡單,一些人只是因為為了炫耀,在與人交換名片時有個「党主席」可以玩玩,或是到大陸經商、旅遊得到「照顧」,而找來幾十人聚集一下,就成立了一個政黨,根本不是為了參與選舉。這看在別人的眼中,好像「小孩玩過家家」。甚至有人成立了黨名中有「共產黨」三個字的政黨,卻連馬克思主義的基本學說及其三個組成部分(哲學、政治經濟學、科學社會主義),以至是現代馬克思主義的理論都不懂,也不屬於現代社會主義的任何流派,只是籍此而「出風頭」而已。

因此,制訂《政黨法》,制止這種現象,有利於台灣地區的民主政治「轉大人」。實際上,《政黨法》是有關政黨及其活動的各種法律規範的總稱,是國家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之一。通常規定有政黨的組織、活動原則、職責許可權以及政黨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與作用等。在台灣地區,不但是在野黨強烈主張制訂《政黨法》,而且就是與國民黨友好的政黨,也主張制訂《政黨法》。其動機,除了是出於必須對政黨進行規範化管理的公心之外,也可能是各懷「私心「。比如,民進黨「眼紅」國民黨的龐大黨產,要透過制訂《政黨法》來令國民黨的黨產「歸零」,以免國民黨在進行公職選舉時,有龐大的財政資源作後盾,使得民進黨與其處於「不公平」狀態。據說,這也是由國民黨執政的「行政院」,一直拖到今年中才向「立法院」送交《政黨法》草案的主要原因之一。而一些小黨則希望能參照西方各國,將政黨選舉補助金的「門檻」降低到合理水平,以消滅「分配不公」、「貧富懸殊」的現象,讓他們也得以生存。

實際上,當年許信良當選為民進黨主席後,當晚就「夜奔敵營」拜訪李登輝,達成政治交易,以配合國民黨「修憲」來換取建立政黨選舉補助金,規定只有在「立委」選舉中獲得百分之五得票率的政黨,才可獲得分配政黨選舉補助金,每票每年五十元。這就使得一直遭到打商家拒絕捐款,只靠小數捐款應付黨務經費的民進黨,一下子就「鳥槍換炮」--「闊起來了」,不但還清了債務,而且可以搬到華山商務大樓的新址辦公,辦公環境和條件都好多了,並比照外間私人機構的薪資水準制訂黨工的薪資,挽留住人才。而新黨當時是反對「立法院」通過《政黨選舉補助金條例》的,因而其黨團投了反對票,但後來在籌措經費困難的壓力下,也不得不接受了。後來雖受到新成立的親民黨扯走票源的影響,難以跨過百分之五得票率的「門檻」,但仍是屢敗屢戰,其目的之一就是要爭取跨過「門檻」領取補助金。倘若《政黨法》是參照歐洲的現行辦法,將「門檻」定為百分之一左右,新黨、客家黨等小黨都可以領取補助金,這就有利於這些小黨可以無須依賴政治獻金也可生存,免受某些利益集團的勒索。而且,規定倘長期沒有參加選舉活動的政黨必須解散,也有利於改變台灣地區「政黨林立」的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