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民記者與立法會採訪權的是與非 關於公民記者與立法會採訪權的是與非

近日圍繞著本身是「新澳門學社」成員的「公民記者」在立法會採訪拍攝遭到阻攔一事,鬧出了一些動靜。「新澳門學社」繼舉行記者會進行抗議,指稱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九十四條「全體會議的工作得經電台、電視台或互聯網傳播」,但今屆會期開始,立法會卻劃定「傳媒拍攝區」,禁止「非傳媒」在該區拍攝大會,此舉侵犯了公眾知情權之後,又到立法會遞信抗議,並認為「公民記者」雖然並無隸屬於任何傳媒機構,但一樣擔當向公眾傳播訊息的職責,地位被充分肯定,應與傳統記者同樣享有拍攝的權利。而立法會主席劉焯華則回應稱,《立法會議事規則》只是規定可以讓社會傳播機構,即報刊、電台和電視台採訪議會情況,卻並沒有「公民記者」的概念。他又強調完全沒有收緊社會傳媒在立法會內採訪的規定。

對此問題,可以分為三個層次分析。首先,「公民記者」是應當肯定的新事物。實際上,據《百度百科》詮釋,「公民記者」是指在新聞事件的報導和傳播中發揮記者作用,卻非專業新聞傳播者的普通民眾。「公民記者」背後所體現的是「參與式新聞」的理念,即「民眾在收集、報導、分析和傳播新聞和資訊的過程中發揮主動作用」。在研究新聞傳播的專家看來,作為「公民記者」應該具備以下條件:首先,身份是非專業新聞傳播者的普通民眾;其次,在新聞事件中發揮了記者的作用。也就是說,得具備發現線索、記錄事件和傳播資訊三個條件。因此,一般市民可以在自己的部落格中撰寫獨立於主流傳媒的報導,同時,網上的獨立媒體亦會鼓勵市民成為民間記者,以報導形式介入社會諸多議題。民間記者採訪的動力來自自己的生活,興趣和對社會的關懷,不計報酬,是一種自我的實踐,並透過採訪進入他人的生活處境,瞭解別人的狀況和思想。所以「公民記者」的新聞所觸及的議題多種多樣,寫作時亦不會扮客觀中立,而是帶有感性和主觀的色彩。這種感性是來自經驗和內心的,而不是社會上既有對立的情緒。

但任何一樣新生事物都有其兩面性,「公民記者」也有其自身無可回避的問題和弊端。實際上,通過與傳統的職業記者進行比較,可以發現「公民記者」在進行新聞報導時,過於強調自我觀點可能導致報導失衡、破壞新聞客觀性;對新聞資訊不加選擇的報導,可能會導致標準混亂,影響新聞真實性,不利於受眾對事實本質的把握等問題。過於隨意和缺乏深度的報導會直接影響「公民新聞」的品質,令「公民新聞」缺乏可讀性,進而影響「公民媒體」的口碑和生命力。

而從定義看,「公民記者」主要是報導「發生在身邊的事情」,與「獨立記者」是專業記者不同。因而「公民記者」是否也可以像服務於傳媒機構的職業記者那樣,以至是像「獨立記者」那樣,到受到內部條例規範的場合進行採訪?似是未有統一樣式。不過,從實踐看,即使是在新聞自由度甚高的國家和地區,對於在公權力機構的採訪,都對記者的身份有一定的要求或限制,尤其是在一些對保安要求較嚴的場合,如有國內外領導人到訪的場合,就更是只對職業記者開放採訪便利,但仍採用事先發放證件制度,而不會對主要是報導「發生在身邊的事情」的「公民記者」開放採訪權。立法會的全體會議是否屬於「發生在身邊的事情」?可以討論。

其二,關於議會採訪報導問題。依國內外實踐,由於議會議場的空間較小,因而對記者的採訪空間都是有限制的。一般是分為採訪區和旁聽公眾區,但都與議場區分隔開來。採訪區是心須持有國會公關部門發出的記者專用證件,或是由媒體機構發出的職業記者證件,才能進入,但即使是職業記者,也是不能進入議場區的。而在公眾席旁聽的國民,則是不能採訪活動的,更不能隨意走動,以免影響議事。

即使是在新聞自由度很高的台灣地區,「立法院「也規定,記者只能在議場的二樓專用採訪區活動,並裝置了隔離玻璃,只有持有「立法院」發出的採訪證的記者,才能進入的專用的記者區(當然,持證記者也可在普通公眾區拍攝採訪);但就連是持有證件的記者,也不能在議員席採訪拍攝,只有在非會議期間可以進入採訪,更遑論是「公民記者」了。因此我們在電視屏幕上,或是於報紙上看到的圖片,都是在二樓的採訪專區以「單一視角」拍攝的,而無法拍到各種不同角度的、接近被攝者的畫面。最近更因為媒體單位增多,顯得連專用採訪區的空間嚴重不足,因而作出新規定,未有領取到「立法院」公關室發出專用記者證的非「線上記者」,一律不得進入記者採訪區,而只能呆在記者室觀看由「立法院」自行裝設的電視直播。正式記者尚且如此,更遑論「公民記者」了。按此,澳門立法會的工作人員以「妨礙議員工作」為由請「公民記者」離場,並非沒有道理。

其三,關於議員提出的直播立法會會議場景的問題。這確是值立法會重視的問題。實際上,據曾任陳水扁辦公室主任的陳淞山所著的《國會制度解讀--國會權力遊戲手冊》一書所述,現代民主國家的國會基於國民主權原理與國民「知的權利」保障的需求,均主張「議事公開」制度,議事公開的構成除旁聽的自由、報導的自由及議事的討論及表決的自由外,尚包括「議事資訊的公開」。傳統的議事資訊主要是以國會的書面議事記錄及相關國會出版品為主,隨著電子科技的發展及普及,如今國會的資訊主要是透過電子有聲廣播及影像顯示而有所的發展。亦即現在的國會議事資訊的公開是籍由電台與電視台的轉播技術對大眾傳播公開的資訊而逐漸形成「國會議事轉播制度」,使資訊的公開更有效率,更便利一般大眾的吸收,瞭解國會議事的進行與審議的內容,使人民更加容易知悉國會政治的實情,以作為政治判斷的資料。

但是,現代國會的議事轉播類型主要是以兩種方式來實現。其一是由電台或電視台的記者直接在指定的記者席採訪議場或委員會的會議,再經過電台或電視台的剪輯、擇取而為新聞節目所播放;另一種是由國會自己的轉播台或委託其他傳播公司的轉播台製作議場實況報導的錄影帶,直接透過衛星網絡或各電台、電視台現場實況播放國會的議事過程與內容訊息,或是經由剪輯,審查後再傳送給各電台、電視台予以播放。這兩種類型的使用轉播視各國國會的決定予以選擇,由於後者牽涉到轉播技術層面及與轉播資訊費用及電子頻道的分配使用問題,而僅少數國家國會做各種不同程度現場實況轉播或有時間的部份議事轉播。當然,由於後者的轉播情況較易引起民眾的關注與共鳴,同時所傳送的資訊也較為直接、快速、確實,近幾年來已有許多國家的國會正克服各種轉播技術的問題,此方向努力發展。然而,一般而言,大多數國家的國會的轉播仍保留在新聞記者採訪報導的階段。

由此可見,即使是以追求自由民主為職志的民進黨人,也不贊成由「公民記者」進行轉播國會議事內容。由此,劉焯華主席的結論,是具有國內外例作支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