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呼萬喚始出來,猶抱琵琶半遮面! 千呼萬喚始出來,猶抱琵琶半遮面!

在幾番曲折之下,立法會上週四終於細則性表決通過修改俗稱為「陽光法」的《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與八年前的舊法律相比,新法律雖然有進步,即擴大了法律所規範的對象,及規定必須公開所登記的財產數目並讓公眾查閱,但卻無須公開地點及價值等數據,仍是「猶抱琵琶半遮面」,廉政建設的「陽光」乃未能完全照進澳門,「陽光政府」的理念仍是被打了折扣。中國外交在向聯合國提交有關對《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履約的報告時,在中國澳門的部分,不知聯合國是否會「收貨」。

其實,在二零零三年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請《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的法案時,是「猶抱琵琶仍遮面」的,就是不少市民所關注的「公眾監督」亦即「強制公開」原則,未能在該「陽光法案」中得到很好的反映。這就使到這個「陽光法案」,是一個有「缺陷」的法案,亦即是徒有「財產申報」的形式,缺乏「公眾監督」的實質,也就使到「財產申報」失去其應當具有的功能及意義。

為此,本欄曾以《為陽光法案未能體現澳人治澳精神而遺憾》為題分析指出,按照聯合國《反對貪汙腐化實際措施手冊》的要求及國際慣例,「陽光法案」應當具有如下的幾個主要內容,缺一不可:一、財產申報對象;二、財產申報內容;三、財產申報時間;四、受理和審查申報之機關;五、公眾監督;六、對申報違法的處罰等。而「公眾監督」部分,是「陽光法案」的核心內容部分,規定「申報書」內容必須向公眾公開,以便接受社會監督。否則,即使是公務員尤其是政治職位據位人提交了「申報書」,受理部門只是將之鎖進保險箱,公眾也就難以監察其填報是否誠實,更是無法進而揭露其中倘有的貪贖行為或「瞬間暴發」情況。為此,美國就規定,各受理申報機關均須將財產申報資料公開,並供大眾查閱複印。而我國的香港特區和台灣地區,亦規定公務員申報的財產資料必須刊登在法定的公報上,或是可以任由公眾查閱。媒體就經常藉此便利,對政治職位據位人的財產狀況予以報導、評論,甚至是從「申報表」中找到疑點線索後,進行追查,從而揭發「申報不實」的情況,成為反貪機構的得力助手,也有效地促進反貪倡廉事業。

實際上,「公眾監督」是國際慣例中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問題所通行的「四大強制」之中的「強制公開」的目的。按照國際慣例,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中的「四大強制」,分別是「強制登記」、「「強制公開」、「強制信託」、「強制處罰」。其中的「強制公開」是指申報資料應彙整列冊供人查閱,具體做法是一定職級以上的官員的申報資料刊登在「政府公報」上,「強制公開」是「陽光法案」應當具有的其中一項重要原則。而澳門特區的「陽光法案」雖然是具有「強制申報」、「強制處罰」等原則,卻是欠缺「強制公開」的原則,也就等於是有槍沒有子彈,銀樣臘槍頭,中看不中用,徒具「財產申報」形式而已。

筆者由於關注台灣地區的政情發展,因而也經常涉獵台灣的法律,並瞭解到台灣當局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第六條,就是「申報資料的公佈」,其內文是:「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申報四十五日內,應將申報資料審核,□整列冊,供人查閱。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予以審核□整列冊,供人查閱。」「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官,立法委員、國民大會代表、監察委員、各省〔市〕議員、縣〔市〕長等人員之申報資料,並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申報資料之審核及查閱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於本法公佈後三個月內定之」。據此,「行政院」、「監察院」、「考試院」又聯合頒行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其第二十條規定,「公職人員之申報資料,受理申報機關應於完成審核一個月內,送登該機關公報。」為此,《監察院公報》就經常出版《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專刊》,將各類公職人員所申報的財產資料,全部都「原汁原味」地刊登出來。比如,最近就有媒體根據該「專刊」刊登的資料,報導馬英九、吳敦義、陳沖等官員的存款增加了多少,有哪幾處房產、哪幾筆土地等。

八年後,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交《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的修訂法案,

增加了「資料公開」的內容,但只是公開財產的數目,而不及於其地點和價值。另外,法律規範的對象也不包括行政會委員及立法會議員。筆者曾撰文提出異議,後來「從善而流」,增加了行政會委員會立法會議員,但仍然保持不公開所登記財產的地點及價值的部分內容。據廉政專員馮文莊表示,從監察角度考慮,巨細無遺披露申報內容是上上之策,但法案與《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只要求適度公開官員財產,非強制公開全部,且每個人都有隱私資料,必須得法律保障,否則影響整個社會的利益,監察與個人私隱要平衡。強調澳門人脈關係密切,瞭解不動產情況並不難,披露了不必要的資料,對社會反效果更大。從實況出發,先易後難較好,如法律與社會脫節,或人們價值觀改變,要求更公開,日後可再修法。現時法案的做法可取、合理。由此看來,馮專員其實也認為「全透明」是「上上之策」,但礙於某些原因,比如有來自某些方面的「阻力」甚大等。故而現在仍不能實行,只能是留待以後再說。

「阻力」來自哪裡?無從稽考。但據說有來自司法機關的聲音說,擔心公開司法官的住址,會引發受刑人或被告的報復,這個擔心不無道理,而且澳門特區也已頒佈了《個人資料保護法》,作為個人私隱的司法官住址也須受到保護。但財產的地點與價值,可能是與司法官的住址不能完全畫上等號。何況,倘是說社會複雜,政治鬥爭激烈,澳門地區遠遠不如台灣地區。實際上臺灣就曾發生過桃園縣長被行刑式槍殺,及某「立委」被綁架並困於鐵籠之中的惡劣事件,而澳門回歸之後,卻是「平安大吉」。但台灣地區的的財產登記制度,仍是堅持必須公開辦理登記手續的公職人員的住址,藍綠「立委」們即使是每天都在進行政治惡鬥,卻從沒有質疑財產登記法律中的必須登記財產地點及價值的規定,更沒有利用自己手中所掌握的「立法大權」,刪除相關法律條文;台灣地區的各級司法官也沒有提出這樣的要求。因此,相比起來,反而是台灣地區的政治人物,「心底無私天地寬」,不擔心會有報復,不怕被人知道有多少財產,也不怕會被人報復及搶劫勒索。因為他們相信,台灣地區是一個法治社會,對於某些罪案活動,警政及司法機關有著絕對的掌控能力,倘有此等事件發生,必能繩之於法,這是對自己有充分信心的表現。作為負有向台灣宣揚國家統一、「一國兩制」的澳門特區,就應有更高的要求會標準,要有澳門特區監獄獄長李錦昌「人生自古誰無死,留取丹心照汗青」的大無畏氣概和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