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港澳區際司法協助機制的突破點

澳門特區政府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與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前日分別代表兩地簽署《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簡稱《安排》)。陳麗敏在致辭時指出,隨著澳門和香港在經濟和貿易交往上日益頻繁,為更好處理民商事糾紛,推動兩地仲裁的發展,兩地政府認為有必要訂立《安排》,明確澳門仲裁裁決在香港執行,以及香港仲裁裁決在澳門執行的程序和有關規定,從而促進兩地在民商事宜方面的司法合作。港澳兩地政府簽署《安排》後,相信會加強香港和澳門民商事仲裁裁決的執行,及後續工作的順利進行。

根據《安排》的規定,無論是在澳門抑或在香港作出的仲裁裁決,只要符合《安排》的相關規定,都可以分別在澳門和香港得到認可和執行。同時,日後當在港澳其中一地執行仲裁裁決不足以償還債務時,當事人可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在受理上,澳門特區的中級法院是認可的仲裁裁決法院,並由初級法院執行;香港特區認可及執行仲裁裁決的法院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這是繼繼二零零一年澳門特區與內地簽署《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託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的安排》、二零零六年簽署《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二零零七年簽署《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澳門特區與內地的區際民商事司法協助方面的三個主要內容都已達成協議之後,澳門與香港兩個特區在建立區際民商事司法協助機制方面實現的突破。由於香港特區也與內地建立了類似的安排,而倘若海峽兩岸之間也進行相關協議的洽簽,及香港、澳門也分別與台灣建立民商事司法協助機制,在一國四區的架構之內的中國區際民商事司法協助機制,就將能基本建構起來。

仲裁裁決的相互承認與執行是國際及區際民商事司法協助的一項重要內容。較之其他民商事司法協助事項,如法院判決的相互承認與執行,司法文書的域外送達及域外調查取證等,各國各地區易於在領域達成普遍協議。這是因為,作為解決爭議的一種有效的「準司法」手段,仲裁較少涉及一個國家的主權或公共利益;其次,在仲裁中,當事人意思自治受到普遍尊重,仲裁裁決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集中體現,因此仲裁裁決容易得到承認與執行。更為重要的是,各國(地區)仲裁立法及實踐的趨同性發展較快,因此達成統一協議並不難。

所謂區際民商事務司法協助,一般上是指在民商事訴訟領域不同法域之間就境外文書送達、調查取證及他法域裁判的承認和執行等事項互相提供司法協助的活動及相關制度安排。根據協助主體性質的不同,民商事司法協助可以劃分為「國際民商事司法互助」和「區際民商事司法協助」。前者是指國家間以及國家與其他地區間或者不同國家的地區間的民商事司法互助後者是指一個國家內部不同法域之間的民商事司法協助。由於澳門特區和香港特區都是屬於一個中國的架構之下,亦即是一個國家內部的不同法域,因而是屬於區際民商事司法協助。

為此,在這裡,除了是有在國家主權及地域上的「國際」及「區際」的區分之外,還有「司法互助」與「司法協助」之區隔。實際上,從字面上看,「司法互助」是國際公法或國際私法上特有的概念,體現的是國與國之間的法律合作關係,故只能適用於主權國家之間。如果將這個概念適用於一國內非主權地區之間,就混淆了主權與非主權的關係,在法理上是不能成立的,在政治上是違反「一個中國」原則的。而「司法協助」則是指一個國家內各法域之間的司法合作。

同樣道理,昨日有本澳媒體在採訪這一新聞時,可能是針對「新鮮熱辣」的初級法院開庭審訊「歐文龍案」第三階段,主要被告劉蠻雄稱病未到庭的情況,使用了「引渡」一詞,這是值得商榷的。這是因為,「引渡」是屬於國際刑事司法互助中的概念,是指國家與國家之間移交刑事罪犯或犯罪嫌疑人。而澳門與香港是一個主權國家內部的兩個不同法域地區的關係,並非是兩個主權國家的關係,因而就不能使用「引渡」一詞,而只能是使用區際刑事司法協助中的「移交」或「遣返」等概念。在澳門與內地之間,及澳門與台灣之間,也是如此,不能使用「引渡 」的概念,而應當使用「移交」、「遣返」、「移管」的概念。

對於澳門與香港前天簽署的《安排》,由於尚未能看到全文,對其內容難以置評。但按照一般慣例,尤其是比照內地與澳門特區所簽署的類似《安排》,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是澳門特區與香港特區司法協助領域的重要組成部份。澳門特區和香港特區的仲裁機構及仲裁員按照各自的仲裁法規,在各自法域作出的民商事仲裁裁決、都可以分別在澳門特區和香港特區得到認可和執行。對於被執行人在澳門特區和香港特區均有財產可供執行的,當事人可以分別向澳門特區和香港特區的法定機構提出認可和執行的申請,澳門特區、香港特區的法定機構都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對申請予以認可的,就可以採取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被執行人財產。仲裁地法院應當先進行執行清償。澳門特區、香港特區法院執行財產的總額,不得超過依據裁決和法律規定所確定的數額。對於一方當事人向一地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向另一地法院申請撤銷該仲裁裁決,被執行申請中止執行且提供充分擔保的,執行法院應當中止執行。不過,由於澳門特區是實行大陸法系(又稱「歐陸法系」),內地雖然自稱為「社會主義法系」,但實質上也是屬於大陸法系,兩者具有很多共同點;而香港特區是實行海洋法系(又稱為「英美法系」),則與內地和澳門的法律習慣多有不同。因此,內地與澳門特區《安排》的內容,未必同澳門特區與香港特區《安排》的內容完全一致。

但不管如何,民商事仲裁裁決的相互承認與執行,向當事人合法權益提供了保障,並能維護各法域的法律權威,是促進各法域民商事交往的最主要的途徑。因此,作為區際民商事司法協助的主要內容,在「一國兩制」原則指導下,以兩個基本法為依據,由各法域平等協商。也就是說,首先是必須遵守國家主權及祖國統一的原則;其次是各法域之間的平等原則,香港與澳門,還有內地、台灣之間的「四角關係」,無論是地域如何廣闊,人口如何眾多,都各自構成一個獨立的法域,但地位是完全平等的,並且必須相互尊重彼此的法律制度與司法管轄權。

對對方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是既有聯繫又有區別的兩種司法行為。「承認」是「執行」的前提,是指法律對具有約束力的裁決予以認可,是承認裁決的法律強制性和效力並賦予其強制執行力的司法行為;「執行」是指法院在承認裁決的基礎上,採取可行的法律手段,使已經發生法律手段效力並取得了執行力的仲裁裁決得以實施,使裁決確認的權力和義務得以實現。在執行的過程中,可能還會有許多具體問題需要解決,包括禁止一事兩訴亦即「一事不再審」,有條件地保留「公共秩序」原則等。而由於澳門特區屬於大陸法系,香港特區屬於海洋法系,必然會有一定程度的法律衝突。這還須不斷探索、研究,使得此機制可以可以更為完善。此外,還有前面有媒體所關心的「移交」問題,還須建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機制。套用孫中山先生之語,就是「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