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專營約滿後的電視轉播方式問題 「有線」專營約滿後的電視轉播方式問題

「有線」的專營合約將於今年 四月一日 屆滿,因而經歷了幾次「斷播」威脅,而且目前未能充分享受由電視頻道作媒介資訊權的全澳居民,都在密切關注著特區政府在「有線專營權後」的電視頻道政策及作為,而這種強烈情緒也就成為這兩天的立法會口頭質詢會中,許多議員的「新鮮滾熱辣」話題。列席會議的劉仕堯士司長在答詢中,提到了兩個概念,一是他使用到了「續約」一詞,並透露正在與「有線」進行談判之中;而是政府已訂出方向,未來將所有頻道分為收費頻道、基本頻道兩類,政府將自行主導基本頻道,不再交由第三者傳送,亦即在 四月一日 「有線」合約屆滿後,不再由「有線」夥拍「公天」傳送,而是改由一家非牟利機構代為傳送基本頻道。

專營合約到期後是否可以續約,當然是可以討論的問題。就以由澳門娛樂公司於一九六二年所獲得的為期二十五年的獨家幸運博彩專營合約為例,後來就先後多次續約,每次以五年為期,後來因為中葡談判決定於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進行澳門政權移交,前澳葡政府不能「越俎代庖」,而只能是簽到二零零一年為止,但也被中方認為是超越了「九九」,因而提出了抗議,並拒絕出席「澳娛」所舉行的成立二十五週年慶祝酒會。正因為如此,再加上博彩專營形式必須改革,因而回歸後的澳門特區政府此後不再與「澳娛」續約,而是在中央支持下,決定開放「賭牌」,並重新招標競投。而「澳娛」也不能以此之名參與開投,必須在其基礎上,組建新的「澳博」參加開投。當然,基於博彩業一天也不能中斷,及有必要照顧原「澳娛」及其員工的原因,「澳博」在競投中享有優先權。實際上,在評標中,「澳博」的總得分並不高,但仍可獲得其中一個賭牌。

現在特區政府對於電視頻道專營權的處理,倘是沒有發生外在因素的重大變化,當然可以採取當年「澳娛續約」的形式,為「有線」續約,但政府在談判中也可提出較為「苛刻」的條件,就如當年前澳葡政府與「澳娛」進行續約談判時,除了提高賭稅率之外,還增加了「東方基金會條款」那樣。但由於現在情況發生了頗大的變化,一是「有線」與「公天」的專營權官司,二是「有線」控告特區政府而得直,間接使得特區政府遭遇管治危機,因而使得特區政府決定,在「有線」的專營合約屆滿之後,將會「開放天空」,將所有頻道分為收費頻道、基本頻道兩類。因此,在基本頻道的部分,也宜比照「開投賭牌」的形式,進行重新開投,而不再與「有線」進行「續約」談判。當然,仍可比照「澳博」的優惠條件,「有線」享有優先權。

而且,由於政府已經確定,將所有頻道分為收費頻道和基本頻道兩大部分,而基本頻道,因而即使是競投並簽署專營合約,也只能是僅於「收費類選」的部份,而不及於「基本類選」的部份。當然,包括「有線」在內的企業在投得專營權之後,同樣可以轉播屬於「基本頻道」的內容。至於「有線」是否也應採取類似「澳娛—澳博」的模式,在自身基礎上重組新的公司參與競投,也就有待解決。

劉仕堯司長說,在今年 四月一日「有線」合約到期後,不再提供有關「公天」傳送頻道到用戶的服務,政府將會委託第三方,非牟利機構代表政府傳送基本頻道予用戶。這是一個在目前公眾知情權、資訊權、收視權與版權保護產生尖銳矛盾糾結的情況下,較能解決問題的一個權宜辦法。

其實,在某種程度上,可能還是與去年實施臨時方式有某些相似之處,只不過是可能會有願意承擔「非牟利機構」責任的企業,包括個別「公天」公司,受政府委託直接向用戶輸送訊號,而無須經過「有線授權」轉發訊號而已。實際上,專營合約到期後,「有線」對所有頻道的「壟斷權」已經喪失,特區政府也就無須「低聲下氣」地向「有線」「乞求」訊號的轉播權了。

將願意承擔此重任的機構定位為「非牟利機構」,有點類似「社會企業」。因為這並非是慈善機構,全都員工都是義務工作,而是其從業人員也應得到合理的酬勞,以維持生活。基此,該機構可向用戶收取合理的費用,但經營者不能獲得較高額的利潤,只能是賺取服務費。 這種情況,有點類似內地各地城市的有線廣播服務。在一定意義上,可說是「文化事業」,而不能是「文化產業」。而「事業」,是服務性質高於商業性質。採取這個方式,在排除了「牟利」之後,在面對「版權」問題上,就能處於較為有利的位置。由於是不牟利,在某種程度上就並非有意侵犯著作人的財產權。實際上,不少國家和地區的「侵權」官司案例,雖然是確有「侵權」的事實,但由於並非是為了牟利,而只是服務於民眾,滿足民眾的知情權,因而法官都運用其自由裁量權,向被告傾斜。

其實,現在的電視廣播形式,其中的無線電視和部份不鎖碼的衛星電視,是不收費的。雖然有「廣播」與「轉播」之分,但倘「轉播」者是以不牟利方式處理,亦即不加插廣告,也不收取可產生利潤的高額收費,只是酌量收取成本費用,因而也就難以構成侵犯 「版權」。相反,為了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和收視率,還歡迎轉播,等於是免費為其「做廣告」。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有一個理論,就是作為人權之一的資訊權和知情權,與版權相比,應是人權的位階更高一層。因此,在兩個國際人權公約與國際版權公約之間,前者應是優於後者。

何況,在各種國際版權公約中,出臺時間最近的由聯合國教科文中心主導的《世界版權公約》,,還含有「非自動保護原則」,只有作了版權聲明的作品,才享有版權。另外,即使是以「自動保護原則」為主的《伯尼爾公約》,也只是對文學、藝術、學術等方面的著作權限制較嚴,對屬於公眾知情權的政府文告、領補著作、新聞報導評論等,也是留有餘地,甚至是持開放態度。

在此情況下,特區政府應當思想再解放一點,步子再邁大一點,除了目前「公天」所轉發的頻道之外,還應以「以人為本」、「服務澳人」的精神,主動地與中央電視台,及接鄰近地區包括香港、珠海、深圳、中山等的無線電視台,及內地各省、我國台灣地區的衛星電視台,還有世界各地的華語衛星電視台接洽,爭取他們向澳門特區開放轉播權。即使是對保護自己版權意識較強的電視台,特區政府相關部門在與其洽商時,也可充分運用上述「法律罅」,爭取其對澳門特區「網開一面」。以盡量滿足澳門居民的資訊權,及豐富他們的文化精神生活。

(發自貴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