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談媒體的責任與發展

子悠

中央政府駐澳聯絡辦公室日前舉辦一年一度的傳媒春茗宴會。期間中聯辦副主任李本鈞發表講話,除高度評價澳門取得的成就,離不開新聞界的默默耕耘外。又展望2013年稱,“十八大”開啟國家發展新征程,也為澳門帶來發展新機遇與動力,而且今年又是立法會選舉年,媒體肩負重要責任。他認為,一個國家和地區的發展進步,離不開積極健康向上的主流思想引領,離不開良好的輿論環境來支撐。傳媒是社會公器,承擔引領輿論、影響大眾、服務社會的重要職責。在他分享的三點認識中,他提出:一是高舉愛國愛澳旗幟。站在新的起點,面對新的形勢、新的任務,澳門傳媒人必須傳承愛國愛澳傳統,堅持“一國兩制”方針原則,支持政府依法施政,維護社會繁榮穩定。二是勇擔傳媒社會責任。恪守職業道德,把澳門社會主流意識引導好,把澳門居民心聲反映好,對得起社會期待,經得住歷史檢驗。三是善循新聞傳播規律。切實遵遁新聞傳播規律,更新傳播理念,以客觀真實的報道、公正負責的評論、清新平實的文風贏得受,打造責任媒體、實力媒體。

然事隔一個禮拜後新澳門學社物《愛瞞日報》的製作人員到中聯辦遞信,稱向讀者提供不偏狹的觀點,以及追求事實真相是傳媒工作者的責任。新聞雖有引導主流意識的作用,但觀乎開放進步的社會,讀者應有獨立思考的能力及權利,非由傳媒引導。希望能對希望傳媒能引導社會主流意識的言論解畫。筆者對學社人員維護市民知情權和思考權的積極與敏感行動表示讚賞。但就其抓住個別語句,割裂分析的做法卻難認同。須知李本鈞副主任的原話是“恪守職業道德,把澳門社會主流意識引導好,把澳門居民心聲反映好,對得起社會期待,經得住歷史檢驗”。所謂的引導主流意識,是在恪守職業道德的前提下,達到反應居民心聲,對得起社會期待和歷史檢驗的目標。明顯與學社所維護的自由與權利並不衝突。

講話其實重在督促媒體發展

李本鈞副主任在發言中還表示,“傳播力、公信力和影響力是傳媒安身立命之本。傳媒必須遵循新聞傳播規律,更新傳播理念,根據新聞價值和社會效果傳播新聞資訊,使新聞言之有物、言之有理、言之有情、言之有益,以客觀真實的報導、公正負責的評論、清新平實的文風贏得受眾,努力打造責任媒體、實力媒體”。筆者竊認為,拋開所謂的政治思維,此段言論方可謂李本鈞主任對傳媒講話之精髓所在。也是作為老朋友對本澳傳媒界的殷切期望。完全是站在本澳傳媒成長的角度上提出的見解。

其實,相關的言論亦並非今年獨有,去年中聯辦組織的澳門周報期刊負責人宴會上,李主任也曾對澳門期刊、週報傳媒指出了幾點生存之道:一是文化行業特別是傳媒業界的發展空間,首先要發揮社會公器作用,所謂公器即是要時刻牢記自身必須要以社會整體利益為前提,講究求真務實,這樣才是立足之本,才會被讀者所接受;二是要將刊物辦出特色,所謂“特色”即是要有建設性、可讀性,當今社會發展快,媒體眾多,要擁有一席立足之地、久經不衰,必須時刻保持自己的特色並受讀者所愛;三是要實事求是,客觀做好時事新聞報道的分析,要有思想、有內涵,本著負責任的態度對社會,對政府提出有建設性的批評和建議,不僅會受到社會支持,也會提高政府施政能力,更會提高刊物自身的質素,從而達到名利雙收的效果。鼓勵在座的期刊、週報負責人要發揮自身特點,緊貼社會脈搏,做出自己品牌的優勢性,將刊物做大做強。也可以看出作為中聯辦主管官員對傳媒發展有自己的獨到見解,並希望本澳媒體在自我發展的過程中更好的服務社會,促進特區長期穩定、和諧發展。這也是符合本澳絕大多數傳媒一貫宗旨的,並不能以此就來推斷中聯辦代表中央的什麼“指示”。

引導主流意識是傳媒的社會責任

傳媒社會責任是指作為責任主體的大眾傳媒在某一特定時期以一種有利於“公共利益”的方式從事資訊收集、生產、傳播的行為與活動,並且在這些行為與活動中承擔相應的後果。傳媒社會責任的指向是公共利益,傳媒在傳播活動中是否盡責就看傳播行為是否符合或有利於公共利益。在本澳回歸後“一國兩制”正式確立,在此基礎上面對新形勢、新挑戰,與全澳各界共同努力,維護澳門長期繁榮穩定發展已經成為傳媒最大的社會責任所在;而在具體運作上,傳媒則必須在道德與法律的框架下,履行自己的使命,既不斷發展和壯大自身,更要發揮獨特的社會作用。其中最大的作用當屬對社會輿論的影響,傳媒的資訊收集、生產、傳播的行為與活動無不是為這個目標而進行。所要達到的最終效果也是要實現“公共利益”,具體來說就是要為特區穩定發展而努力。而這也正是最為重要的“社會主流意識”,相信對這一主流意識,絕大多數的居民不會考慮是否應該去引導,而是必須去確立,因為這符合最廣大市民的根本利益。< span style="mso-fareast-language: ZH-TW;" lang="EN-US">

可以說,以引導主流意識為主要內容的傳媒社會責任是一個客觀標準,但也有其主觀性。傳媒社會責任的主觀性也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傳媒社會責任的最終實現者——傳媒從業者決定了傳媒社會責任的主觀性。作為個體存在的從業者有著不同的教育程度、家庭背景、宗教信仰和文化意識,這些個性化的因素構成了個人的道德價值體系,在一定程度上決定著他們對責任的認知和責任履行的程度。在承擔傳媒的社會責任時,個人的道德價值體系不可避免地會滲透在其行為中,使社會責任的結果帶有主觀性。即使這一責任是集體行為,期間的個人烙印也是難以消除的。二是對傳媒社會責任的評價是主觀的。比如傳媒發佈的一條新聞,有人認為傳媒盡到了社會責任,也會出現相反的意見。當然,評價的主觀性並不否定主流價值判斷的存在。

傳媒社會責任除了有主客觀的分野與統一之外,還有其他的幾對矛盾存在。研究學者認為:傳媒及其從業者承擔社責任既有強制性的一面,又是主動行為的結果;是自覺性與強制性的統一,或者說是自由性與規範性的統一。文明社會起初對傳媒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自由”,只有如此才能令傳媒有更多的發揮空間。但是後來由於傳媒自由主義理論自身的缺陷及傳媒濫用自由帶來的負面社會影響,大眾傳媒的社會責任問題早在19世紀中葉就已引起人們的關注。至1947年,以羅伯特•哈欽斯為主席的新聞自由委員會(The Commission on Freedom of the Press)發表報告《一個自由而負責任的新聞界》,標誌著西方傳媒社會責任理論的提出。60多年來,社會責任論在世界範圍內大行其道,成為新聞傳播領域的主流理論之一。具體來說,大眾傳媒在承擔社會責任時,有三種責任承擔形式:一是以社會心理意識約束力為表現形式的道德責任;二是以社會團體約束力為表現形式的紀律責任;三是以國家強制力為表現形式的法律責任。前者重在自覺性,後兩者則是規範和強制性。

此外,一方面,傳媒與社會的聯繫決定了傳媒社會責任的無限性;另一方面,傳媒力量和活動範圍的有限性決定了其承擔社會責任的有限性。這一統一關係也可描述為傳媒社會責任的無條件性與有條件性的統一。傳媒社會責任的無限性源於傳媒與社會聯繫的廣泛性。現代社會,大眾傳媒充斥在我們生活的每個角落,傳媒對國際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領域的輻射日益加強,對人們思想、工作生活等各方面的影響日益深入。作為個人社會化的重要工具,現代社會的黏合劑,傳媒要呈現與闡明社會目標與價值觀、促進社會整合、引導社會發展,其社會責任可說是無限的。與此同時,作為具體的傳媒組織總是處於特定的時空環境中的,由於受到這樣那樣條件的限制,其發揮的作用也有一定的限制。因此,其社會責任也是有限的。

增強公信力 促進傳媒發展

李本鈞主任在談到傳媒的安身立命之本是提到公信力的問題。這也是新聞傳播學研究的顯著議題。公信力對於傳媒的生存和發展具有非同一般的價值和意義,是媒體最有價值的內在品質,它關係到媒體的自身生存和發展。理論研究認為,傳媒通過資訊傳播與受眾建立的是一種精神的交往關係或者心理認同關係,這種心理認同是建立信任的前提。傳媒有了公信力,才能吸引受眾,有了受眾,才能發揮傳媒應有的政治功能、社會功能和經濟功能。傳媒如果發佈新聞資訊的可信度極差,無法得到受眾的信任,那麼,受眾就會對其敬而遠之。因此,公信力直接影響媒體受眾的多少。傳媒沒有了受眾,也就沒有注意力和影響力,更不用說什麼權威性、信譽度和忠誠度了,傳媒輿論引導的作用也就無從談起。所以,公信力是傳媒賴以生存、發展的基礎,是傳媒的立身之本。

其次,公信力是傳媒市場競爭的有力武器。很多業內人士認為傳媒經濟是注意力經濟、影響力經濟。其實對新聞媒體而言,傳媒經濟也是公信力經濟。在競爭激烈的新聞市場,公信力成為大眾媒介重要的無形資產和競爭資源,是媒介產品的信譽保證。傳媒的經濟效益是與其公信力呈正向增長的。傳媒具有較高的公信力,才能對公眾產生較強的影響力,其廣告的附加值也就更高。

傳媒公信力與傳媒社會責任的關係。傳媒社會責任與傳媒公信力的關係,歸根結底在於責任與信任之間的關係。責任和信任各自有自己的主體與客體。就公眾和傳媒來說,公眾是信任的主體,傳媒是信任的客體,即公眾信任傳媒;而傳媒是責任的主體,公眾是責任的客體,即傳媒對公眾負責。兩者是相互依存的關係。公眾之所以信任傳媒,包含了公眾對傳媒行為的預期,這種預期就是傳媒能夠提供公眾所需要的服務,包括真實、全面、充分的新聞報導,公正、客觀的意見與評論等。而公眾所需要的服務,就是傳媒作為社會資訊傳遞與交流平臺的分內應做之事,即傳媒的社會責任。由此,公眾的信任與傳媒的責任正是通過公眾對傳媒的預期而發生聯繫。這就意味著傳媒社會責任的履行是建立公眾對傳媒信任的基礎和前提,傳媒履行社會責任是傳媒公信力的根本保證。

傳媒社會責任的履行和承擔對於傳媒公信力的建設具有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