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刑事訴訟法未考慮放蛇制度

【本報訊】政府代表表示,刑事訴訟法的修訂政府未考慮「放蛇」制度的問題,因本澳現行的法律制度,暫時無必要建立全面的「放蛇」制度。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與政府代表舉行會議,繼續細則性討論《修改刑事訴訟法典》法案。委員會主席鄭志強會後表示,有意見認為,本澳修訂刑訴法需要建立全面「放蛇」制度,以達至更好的偵查效果,打擊犯罪。但政府代表稱,根據本澳現行法律,其實已有「放蛇」制度,只是針對特定的犯罪,並且必須經法官允許才可使用。若將來有需要利用這偵查手段,可以現行有關法律處理,暫時沒需要建立全面的放蛇制度。

政府代表強調,「放蛇」制度不在此次修法考慮範圍之內。

鄭志強稱,有委員關注修法後容許受害人提出使用簡捷訴訟程序。常委會計劃於農曆新年後繼續開會,逐條分析法案條文。屆時一併討論未被政府接納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