銜接國際慣例宜以重典治理醉駕惡行 銜接國際慣例宜以重典治理醉駕惡行

近日社會上的輿論熱點之一,是必須嚴肅處理醉駕、酒駕及毒駕的問題。這是事出有因,因為近期醉駕現象頗為嚴重,而且還涉及人命。但由於澳門處理醉駕、酒駕的方法主要是罰款、停牌和監禁,比其他地區畸輕,而且即使是在監禁部分,司法官又往往判以罰金代刑,因而難以起到阻嚇作用。因此,有必要與國際慣例相銜接,以重典來治理醉駕惡行,並真正做到「醉駕入刑」,才能在較大程度上消減醉駕現象,保護好市民大眾的交通安全。

實際上,目前澳門的做法是,根據《道路交通法》中「醉酒駕駛」的規定,如果司機被驗出每公升血液中酒精含量等於或超過 一點二克 時,會構成刑事犯罪,最高刑罰可判監禁一年及禁止駕駛最長三年。此外,假如因酒後駕駛導致他人死亡或受傷,亦可構成「過失殺人罪」或「過失傷害身體完整性罪」,最高刑罰分別可判監五年和兩年。至於民事責任方面,因酒後駕駛而撞傷途人,亦須承擔傷者住院費、醫療費等的損害賠償責任。此外,如導致他他死亡,更須向死者家屬作出賠償。

而對「酒駕」的處理辦法則是,根據《道路交通法》「受酒精影響下駕駛」的規定,在公共道路上的司機,如果每公升血液酒精含量等於或超過 零點五克 ,低於點八克時,會構成《刑法》上的「輕微違反」,最高可被款一萬元;如果酒精含量等於或超過 零點八克 ,低於 一點二克 時,最高可被罰款三萬元及禁止駕駛最長六個月。此外,如司機在兩年內再次觸犯以上的輕微違反,則最高可被罰款六萬元及禁止駕駛最長三年。

應當說,這些處罰規定是適中的。但問題是,司法官在審判的實踐中,往往會採取「以罰款代刑」的方式,而一般是三十元折抵一日監禁。如對前不久在施拿地馬路發生的私家車自炒交通意外,肇事女司機被法院判以「醉駕」罪成,並被判以三個月徒刑,但卻准以九千元罰金代刑,禁止駕駛一年。而日前另一宗交通事故,肇事女司被查出機體內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標,法院判以肇事女司機三個月徒刑,但卻同樣以罰款九千元取代徒刑。以今日的物價指數和居民收入中位數衡量,九千元似乎是「濕濕碎」,尚不足以折抵一個月的薪金。換句話說,倘肇事者因需服刑而未能工作三個月,所損失的薪金遠不止九千元,何況還將失去享受各種各樣的自由的權利,這遠非區區幾千元可以「買到」。因此,「以罰款代刑」的方式,確實是難以對酒駕起到阻嚇的作用。即使是為了表達「寬大為懷」,盡量避免剝奪肇事者的人身自由,也應當將「代刑」的罰款標準適當提高。

既然澳門作為國際城市,人們也喜歡叫喊「與國際慣例接軌」的口號,而且也肩負將澳門要建設成為「世界旅遊休閑中心」的重任,就無妨與國際慣例作比照。根據我們收集到的資料,世界上一些國家和地區對醉駕的處罰情況如下:

在美國,司機血液中的酒精濃度超過六十毫克/一百毫升時,無條件吊銷其駕照,並可能被判刑。如果醉酒駕車發生撞人事故,將被定性為二級謀殺罪判刑,並付出巨額賠償。在洛杉磯,酒後駕車若被發現,除受處罰外,還要花數百美元在車內安裝一種電子裝置,這種裝置對酒味非常敏感,只要車內有酒味,車就不能發動。在加州,對酒後開車處罰是罰款、罰掃大街。

德國從本世紀以來,加強了對醉酒駕車的管理。司機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三十毫克/一百毫升就罰款,到了五十毫克/一百毫升就吊銷駕駛執照一個月;如果再犯,將處罰更高的罰款,並吊銷駕照三個月。此外司機還要受到一百八十天的監控觀察,在此期間不得飲酒,違規者將面臨終身不得駕車。對駕駛商用車輛的人,絕對不能沾酒。

在墨西哥,未成年人酒後駕車肇事,其家長將受到處罰;如果出車禍者在酒吧或飯店飲過酒,最後一家酒吧或飯店要負責賠償車禍的主要損失。

在法國,司機如果屬於微醉,他的駕駛證會被當場註銷;如果導致受害者受傷,司機將支付巨額賠償;如果醉酒司機導致其他人死亡就會直接被判入獄。

在瑞典,一旦發現駕駛員酒後駕車,經檢驗血液中酒精含量超過十毫克/一百毫升,便罰其到戒酒醫院進行為期三個月的強制治療。司機哪伯只是喝了兩罐啤酒後開車,若被發現,就得交出執照,並收到一張出庭應訊的傳票。若法官判決司機醉酒駕駛的罪名成立 ,將會被送入復員中心改過自新至少一個月。

俄羅斯為禁制酒駕制定了專門法律,其《反酗酒法》規定:駕駛員酒後行車或在行車過程中飲酒如系初犯,取消一至三年駕駛資格;如系重犯,則會受到三至五年不許開車的處罰。軍隊駕駛員若有違法,將吊銷執照,在服役期間無權再駕駛車輛。對於因飲酒造成交通事故的駕駛員,分別給予判刑五年以內、罰款、吊銷駕駛證、終身禁駕等處罰。

日本針對酒後駕車頒佈新的懲治條例,對酒後駕車者給予更加嚴厲的懲罰,違規者將被處以最高五年監禁或一百萬日元(約合八千九百美元)的罰款。新條例後一個月內,酒後駕車事故比去年同期減少了百分之四十一。此前,日本駕駛員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五十毫克/一百毫升時,判丙年以下勞役,罰款五萬日元。

在新加坡,駕駛員在飲酒後或藥物狀態下駕駛車輛,除了扣分外,會處以一千新元至五千元的罰款和六個月以下監禁;若重犯,將罰款三千至一萬新元,監禁時間將延長至十二個月。

內地近年因為醉駕及酒駕情況嚴重,並發生了不少人命意外,在民眾強烈呼聲下,全國人大在修訂《刑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時,特別將「危險駕駛」入罪,明顯加大了對醉駕、飆車等危險駕駛行為的懲罰力度,規定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再次飲酒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針對該行為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以十五日拘留的行政處罰,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公務員醉駕可開除;勞動者因為醉駕被判刑的,用人單位可將此作為將其解雇的理由。

因此,如何在維護人權與處罰醉駕方面作出平衡,十分重要。其實,打擊醉駕,就是維護人權,而且還是最重要的生命權。以澳門的街道和人口條件,醉駕除將會導致生命無辜喪失,因而為了維護廣大民眾以生命權為主的基本人權,也就有必要適當限制醉駕者的人身自由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