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僕財產申報書可於廉署網頁下載

【本報訊】新修改的《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將於2013年4月22日正式生效,廉政公署提醒有義務提交財產及利益申報書的人士,在法律生效日起,須使用及填寫新式樣的表格,有關表格今日(3月22日)起可於廉署網站(www.ccac.org.mo)下載。

為進一步完善現行的財產申報制度,加強公共行政的透明度及廉潔度,強化監督機制,以及遵守《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規定的義務,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交法案修改第11/2003號法律《財產申報》。法案於2013年1月3日獲立法會通過,新法律更名為《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於4月22日正式生效。

按照法律規定,有義務提交財產及利益申報書的人士,自2013年4月22日起,須使用及填寫新式樣的表格申報。新的申報表格電子版自3月22日起可於廉署網站下載。申報者須留意,所有填交的表格的正本及副本,均必須以「單面」方式列印或複印,以使申報書所載資料在申報書接收及處理過程中得到應有的保護。

在提交申報書新舊版本方面,如申報義務產生於2013年4月22日之前且已獲提供舊式樣的表格的人士,如選擇填寫該等表格作出申報,須最遲於2013年4月19日提交申報書,但申報期限於2013年4月20日或21日屆滿的申報人除外,在後述情況下,申報人仍可選擇填寫舊式樣的表格作出申報,並最遲於2013年4月22日提交申報書。

此外,新法律增加了公開部分官員的財產資料及公職以外的職務,規定副局級及以上官員,包括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司法官員、行政會成員、辦公室主任、局長、副局長或等同職位的據位人,須自法律生效日起至2013年10月18日期間,提交申報書第一部分及第四部分。

澳門自1998年起實施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規定公共職位據位人及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須申報其本人及配偶的財產。所有公共職位據位人及廉政公署人員的財產申報書向終審法院提交,其餘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申報書均由廉政公署財產及利益申報處負責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