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金殘疾金受益人月底前須辦妥在生證明

【本報訊】社會保障基金呼籲尚未辦理在生證明的養老金及殘疾金受益人,須於本月28日或之前辦妥,否則有關給付將由四月份起中止發放。

按照法律規定,養老金及殘疾金受益人均須於每年一月份辦理在生證明,否則可導致給付發放的中止,今年尚未辦理在生證明的有關受益人應於3月底前,攜同澳門居民身份證親臨社會保障基金總部或黑沙環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社會保障及就業專區,或使用設於全澳共28個地點的在生證明自助服務機辦理。

倘若受益人居住於本澳但因病未能親臨辦理在生證明,可委託他人辦理,受託人須攜帶自己及受益人的澳門居民身份證正副本,及由醫生填妥的證明書。

市民如欲查詢更多有關辦理2013年度在生證明的訊息,可在辦公時間致電28532850或瀏覽社會保障基金網頁www.fss.gov.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