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鄭志強表示,政府已接受委員會意見,拆毀已被評為文化遺產不動產的行為,除被處以罰款外,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審議《文化遺產保護法》法案,政府代表列席。鄭志強會後稱,委員會與政府明白社會對保護文物的重視,亦清楚社會對該法案的期望。昨日三個小時的會議中,雙方費了兩個半鐘討論有關“拆除被評定不動產”的條文,以使條文盡量清晰,令“文遺法”具高執行性。
現法案明確規定“對具建築藝術價值的樓宇或組成建築群或場所的不動產局部或全部拆除,須經文化局事先評估並由行政長官以批示核准”;違反者將被責令恢復原貌。在處罰上,法案建議:“行為人屬自然人科澳門幣一百萬至五百萬罰款,如行為人屬法人,科澳門幣二百五十萬至一千五百萬罰款”。
鄭志強稱,委員會認為須提高阻嚇力,更好保護被評定為文化遺產的不動產。除對拆毀行為罰款和責令恢復原貌外,亦應追究破壞者刑事責任。政府代表接受委員意見,稱交由法律顧問完善條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