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顧做騷搶選票卻干擾正常立法規劃

第四屆澳門立法會的任期,到今年八月十五日就告結束。為此,特首崔世安已經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透過發布行政命令的方式,訂定九月十五日為第五屆立法會選舉的投票日。而按相關法律制度規定,立法會本屆屆期所審議的法案,倘是在本屆期內未能完成審議及表決程序的,將會隨著立法會屆滿的結束而告作廢。因此,立法會的三個常設委員會正在「加班加點」,加緊審議《土地法》的修正法案、《城市規劃法》、《承諾轉讓在建樓宇的法律制度》及《文化遺產保護法》等對本澳法制建設具有重要作用,並已經立法會工作多時的法案,以便趕及在本屆期結束前完成,不致成為廢案,因而時間十分寶貴。

但正在爭取連任的高天賜議員,卻來個「插科打諢」,以個人名義接連提出了《工會團體基本權利法》(即俗稱之「工會法」)、《同性民事結合》、《保護被拘留人的形象的措施》等法案。而其中的「工會法」,曾經連續提案三次均被否決,卻仍是「明知不可為而為」。因此,被部分議員認為是「做騷」,只不過是為了在選舉前夕爭取更多的見報率,為自己「造勢」而已。因此,在上週四對其中的「工會法」及《同性民事結合》法案付諸一般性表決時,都全遭否決。其中《同性民事結合》法案還只得高天賜自己一票贊同,就連他的「戰友」也投下了棄權票。而高天賜在表白時,盡管他否認自己「做騷」,並聲稱無心在此時提出法案是爭取選票,但卻也承認自己參加下屆立法會選舉「有壓力」,等於承認自己此舉帶有濃厚的「選舉味」,只不過是四年前同是立法會選舉前提出「工會法」法案的故伎重演。

實際上,這三個法案的爭議性都頗大,不要說是臨到立法屆屆期即將結束而根本不可能完成立法程序,就算是在立法屆屆期剛開始時提出,也因在社會上未能取得共識,而有可能會成為廢案。其中而《保護被拘留人的形象的措施》法案,據說是對警方在破獲案件時,以黑頭套蓋罩犯罪嫌疑人,是侮辱犯罪嫌疑人,有損基本人權。這正是「打橫來講」,以黑頭套蓋罩犯罪嫌疑人,正是避免被拍攝到其面貌形象,才是保護措施,以符合《澳門基本法》所確立的「無罪推定」原則,也符合國際人權公約的規定。正因為如此,當年廉署拘捕歐文龍,將之押往檢察機關時,沒有套上黑頭套,才遭受社會輿論批評。因此,難道要將犯罪嫌疑人以其真面目示眾,才是「保護基本人權」嗎?

而《同性民事結合》法案,其「戰友」吳國昌就在表決發言中就指出,雖然高天賜議員提出的法案是同性民事結合,不是同性婚姻,但由於同性民事結合立法也有可能是進一步演變為爭取同性婚姻,從而衝擊現行婚姻制度。而即使是在西方民主國家,在立法建立就不同性向人士生活所需的民事權利保障之前,都是經過廣泛的社會諮詢辯論,在取得社會多數支持後建立的。而在澳門,該法案尚未經過廣泛的社會諮詢辯論,因而並非是合適的立法時機。何況,提案人表明該提案也只是建基於公職會內五百六十八個電話調查,言下之意是並不代表廣大民意共識。即使是要立法,也要經過廣泛諮詢,才起草法案。現在連諮詢均尚未做過,僅是幾百個人在電話調查中表態,而且還並非是面向社會,只是在公職人員協會內部進行,這只能是不尊重社會。

而「工會法」則是連同高天賜議員所提法案,已在立法會三遭滑鐵盧,很明顯是明知不可為而強要為之。今次即使能夠獲得一般性通過,也因本屆屆期只剩下四個半月,也無法完成細則性審議,而成為廢案,徒是浪費時間,干擾正在集中精力審議的幾個法制建設十分急迫的法案,反用一句常用術語來說,就是「無益無建設性」。「工會法」不是不能制定,但並非是由個人提案,而是經過勞資雙方廣泛討論,訂出大方向後協商提出,並非一人可以完成。何況是公職人員協會帶有重大的勞方傾向,在沒有資方代表參與,就連勞方也缺乏最有代表性的工聯總會參與的情況下,這個法案的代表性也就存疑。

誠然,澳門特區是需要一部「工會法」,以正面回應《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七條關於澳門居民有組織、參加工會的權利和自由的規定,及《澳門基本法》第四十條關於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澳門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澳門特區的法律予以實施的規定。但是,正由於帶有「壓力團體」性質的工會團體的結社權利和自由,是屬於「人權」範疇的法案,也是屬於居民基本權利方面的事務,故其立法過程應發動廣大「澳人」參與,或是舉行公聽會,或是諮詢勞、資雙方的意見,使到這個法案的立法原意和內容,更能符合全體「澳人」的利益,而不單止是勞方的利益,更不能草率處之。這才是真正的「澳人治澳」、「澳人當家作主」的精神。

實際上,「工會法」涉及到勞、資雙方的權益,及政府的執行權力,按道理應是由作為執行機關的政府提案,而不應由作為「利益相關方」中的一方的勞方代表議員以個人議員身份提案。即使是按照《澳門基本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凡不涉及公共行政、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的議案,可由立法會議員個別或聯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的議案,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工會法」草案並不涉及公共收支、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當然是可以由立法會議員個別或聯名提出。但該法案涉及到勞資雙方的利益,如果只是由代表勞方利益的議員擬制法案並聯名提出,可能會在立法動機及法案內容上,過於偏頗勞方利益。這與《澳門基本法》第五條「澳門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有所出入。

因此,類似「工會法」法案的草擬,最好是能夠慎重、對稱、均衡參與。亦即在草擬過程中,應有資方代表參與,甚至是索性由勞資雙方協商,各派若干位代表組成一個專責小組進行起草。當然,如果特區政府具有為規範勞工團體立法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由政府的相關部門牽頭,邀請各相關利益團體參與起草該法案,就較能從全局利益出發,平衡勞資雙方的利益,使到「工會法」法案較為全面、協調、平衡。但高天賜卻只憑個人之勇,連同是勞工界代表的幾名工聯總會背景的議員也排除在外,這多少也就顯示他的再三提出「工會法」草案,個人「做騷」的成份高於為工人兄弟爭取權益,甚至還含有貶抑正統工會團體之意。

何況,即使是澳門需要一部「工會法」,也不適宜在第五屆立法會選舉前夕提出,因為此一具有爭議性的法案如若此刻在立法會中進行審議,必會在澳門社會引發激烈的爭論,並成為某些參選團體的辯論焦點,從而激化勞資矛盾,影響社會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