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一般制度今起生效

【本報訊】立法會去年通過《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該法律將今日起生效。法律明確訂定司法援助的適用對象和評定經濟能力不足的計算方式,將司法援助審批工作由法院轉由新成立的司法援助委員會負責。

政府稱,澳門一直有司法援助法律制度,以保障居民不會因為經濟能力不足無法透過司法訴訟取得或維護其權益。但舊的制度實施了一段頗長時間,部分規定未能回應社會實際需要,新法改善了其不足之處。

新法規定,澳門特區居民、外地僱員、難民、獲准逗留澳門特區的人(如在高等院校求學的學生等)及住所設於澳門特區的非牟利的法人(例如社團),如被評定為經濟能力不足,可申請司法援助。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例如配偶、父母、子女等)的可支配財產的金額不超出澳門幣三十二萬元法定限額者屬經濟能力不足。申請人可以向司法援助委員會申請豁免支付預付金、豁免支付訴訟費,以及委任在法院的代理人和支付代理費用。

市民欲申請司法援助,可親臨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一樓司法援助委員會接待處申請,如有任何疑問亦可致電2853 3540,或透過電郵info@caj.gov.mo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