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繼續發出指引以補強選舉法之不足 宜繼續發出指引以補強選舉法之不足

「澳門三十行動聯盟」昨日向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遞信,促請選管會就「指引」的一些內容予以澄清,並就新聞工作者及有意參選人的行為等作出清晰指引。這些批評有其合理的部分,如在「競選活動進行期」以外,不得違法進行競選活動,否則將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嚴格限制有意參選人士的理念宣傳,變相抹殺公民知情權,不符民主選舉之意義,並使民眾失去選舉帶來的公民教育機會;但也有不合理甚至是含有「兒戲」的成份,如要求就此修改《選舉法》的訴求。實際上,正如本欄昨日分析,按照相關法律制度規定,立法會本屆屆期所審議的法案,倘是在本屆期內未能完成審議及表決程序的,將會隨著立法會屆滿的結束而告作廢;而本屆立法會的屆期已近尾聲,因而立法會的三個常設委員會正在「加班加點」,加緊審議《土地法》的修正法案、《城市規劃法》、《承諾轉讓在建樓宇的法律制度》及《文化遺產保護法》等對本澳法制建設具有重要作用,並已經立法會工作多時的法案,以便趕及在本屆期結束前完成,不致成為廢案,因而時間十分寶貴,已經宣佈不再接收新法案,而且更是根本不可能在剛配合政制發展而完成兩個《選舉法》的修訂立法的情況下,再次修訂《選舉法》。

不過,「三十行動聯盟」批評《選舉法》有不足之處,這確也是事實。比如,就連選管會主席葉迅生也承認,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以及多媒體應用的普及,今年將出現一些新問題,如手機功能的進步等,都會對打擊選舉不法行為的工作帶來一定難度。《選舉法》是並未對此作出管制規範的。在《選舉法》的規範應是實行宜粗不宜細的原則,及必須保持《選舉法》的相對穩定,不宜頻繁修改之下,要針對科技不斷發展,違法選舉手段也隨之不斷翻新的情況,就必須透過發出「指引」的方式,對《選舉法》有所疏漏的規範內容予以補強。

比如,本欄昨日所指的按照國際慣例,作為專業或兼職以至是客串的媒體工作者的參選人,其候選人的資格被確定之後,就必須暫停其在媒體中的職務,或是暫停在報章上撰寫專欄文章,以及暫停在電子媒體上作嘉賓主持等。而本已兼任的與選舉活動有直接或間接聯繫的社會公職,如兼任廉政公署人員紀律監察委員會委員的候選人,也應在投票日前宣佈暫時凍結其委員職務。

本欄過去也曾提出,隨著科技發達,將會衍生一些新的「賄選」招數。比如,現在網絡發達,一些參選團體將會使用網絡和手機短訊、電子郵箱以至博客等新手段,在「冷靜期」及投票日繼續進行競選拉票活動。又如,利用澳門與珠海只是一關之隔,來往方便,將「蛇齋餅粽」拉票宴會安排在珠海進行,甚至是在珠海交付「拉票費」。再如,現在的手機的設計功能越來先進,都具有拍照功能。而廉選規範雖有禁止攜帶照相機進入投票站的規定,但並無禁止攜帶手機進入投票站。這就給賄選行為提供了方便:收受了賄選金的選民,可以在秘密劃票間將自己填好的選票拍攝下來,透過「短訊」方式傳遞所拍攝到的畫面信息,讓賄選者或中介人「核對」受賄者是否有按照自己要求進行劃票及投票。這些,都是必須透過作出指引,予以禁制規範的。

其實,還有其他的一些問題,也是必須作出指引的。其一、是如何規範退選的問題。《選舉法》規定每一參選名單至少應有四名候選人,這本已是「門檻」低設,但即使如此,仍是發生了個別參選名單差點就湊不足四名候選人的狀況,因而就只能是隨便找幾位選民來濫竽充數,甚至是連已被法院一審判決罪名成立的人也拉來當其候選人,在被揭發後而不得不宣佈退選;也曾發生過已經獲得正式提名的學生候選人宣佈退選的情況。這折射了澳門《選舉法》的不夠嚴謹之處。台灣地區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七條就規定,「經登記為候選人者,不得撤回其候選人登記」。實際上,倘是某些參選團體只是按照「最低門檻人數」提名,但在競選過程中有其中一名甚至若干名參選人退選之後,就使得這個名單無法湊足所需人數而被迫解散。而在許多國家和地區,學生是不得成為政治公職選舉的候選人的,台灣地區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五條就規定,「在學校肄業學生」,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其二、是如何規範政治獻金的問題。雖然《澳門立法會選舉法》的第九十四條授權行政長官依法對競選活動開支的限額作出規定,並規定「不得接受供競選活動使用的任何具金錢價值的捐獻,但來自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捐獻,不在此限」,但比照鄰近地區對同一問題的規定,澳門《選舉法》對「政治獻金」的明確限制,是較為籠統及模糊的。實際上,香港和台灣地區的相關法律都明確規定,政黨及候選人不得接受下列競選經費之捐助:一、外國團體、法人、個人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之團體。法人。二、同一選舉其他政黨或候選人。三、公營事業或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也就是說,除了明確規定不得接受來自外地政黨、個人的「政治獻金」及本地具有政府背景的團體的捐獻之外,也不得接受參加同一選舉的本地區其他團體或候選人的贊助。因此,有必要作出指引,以堵塞這一法律漏洞。

其三、是外地政治人物來澳站臺競選問題。《選舉法》對此是完全空白,既未明示許可,又未明確禁止。外國人不干涉他國內政,這是國際間普遍原則。盡管澳門特區不是一個政治實體,但卻是在「一國兩制」方針下實行「澳人治澳、高度自治」,不要說是其他地區不應幹預澳門內部事務,就是中央政府也不會插手介入屬於澳門特區行使高度自治權的內部事務。而立法會選舉是屬於「兩制」的內部事務範疇,故澳門特區以外的任何政團、個人,都不應插手幹預。鑑此,在競選活動過程中,各參選團體都不應邀請外地政團、個人來澳為其站臺助選,而選管會更應就此作出指引,對作出邀請的參選團體予以處罰,連對來澳站臺助選的外地團體及個人也須於以處罰。

其四、是公務人員不得擔任助選員的問題。公務人員有其法定的地位及職權,如其運用其職務或地位的影響力從事競選,必將有損於選舉的公平、公正。鄰近地區的選舉法律制度,都嚴禁公務人員擔任候選人的助選員,或是為其站臺造勢,但《澳門立法會選舉法》在這方面也同樣是呈現空白,因而選管會也有必要透過發出「指引」予以釐清,並對《選舉法》予以補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