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豐事件宜盡快釐清責任以利重建家園 善豐事件宜盡快釐清責任以利重建家園

澳門特區政府昨日舉行新聞發佈會,公佈由香港大學專家組成的獨立研究團隊就「善豐花園事件」所作的《澳門善豐花園結構受損分析報告》。「報告」指出,「善豐花園事件」甚為罕見,該大廈不存在整體混凝土質量偏低問題,事故是由於二樓個別結構柱質量嚴重偏低,因其混凝土強度低,其破壞只是時間問題。「報告」亦通過調查研究而指出,相鄰工業大廈拆卸工程完成超過一年才發生本次事件,應不是本次事件的起因;由於相關沉降數據沒有明顯變化,相鄰地盤基礎施工,沒有對臨近大廈結構的穩定性及安全性造成任何影響。為此,政府亦將依法對善豐花園承建商及指導工程技術員開立卷宗,進行行政調查。 「報告」還表示,善豐花園現時還不適合居住,但可以進行維修。

與「善豐花園事件」初發生時,特區政府在危機處理中的當機立斷、聞訊即動,工務局、社工局、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等各相關部門迅速地奔赴現場,各就各位,執行各自的職能任務,做自己應做的工作,包括加固裂柱防止進一步惡化,疏散住戶並臨時安置,提供食物飲水,為災戶進行登記等,在立體交叉作業中有條不紊,在執行不同職能任務之間協調配合,在隨時有危險中臨危不懼;而特區政府發言人及時邀集各相關部門的負責人,舉行記者會「安民告示」,說明善豐花園的損毀情況,宣佈特區政府的各項臨時處置措施,首先是穩定了災戶的人心,也是安定全澳居民人心;特首崔世安更是及時召集跨範疇會議,聽取有關「善豐花園事件」的詳細匯報,並整體部署下一階段的後續跟進工作,強調首要工作是保障住戶及公眾安全,且跨部門機制須緊密配合,通力合作,盡力妥善處理事件……,因而獲得高度肯定相比,這個「調查報告」卻是姍姍來遲,而且也沒有明確歸責。這其中,即有技術上的原因,因為情況較為複雜,使得勘察工作需要一定的時間,實際上從「報告」可知,光是對混凝土強度回彈進行取樣及測試,就達近四千個樣本,試測點均位於各樓層不同的鋼筋混凝土柱上,頗耗時間;也有著考慮到可能會引起承建商反彈,而必須慎重小心求證的原因。但「醜媳婦終須要見家翁」,不能再拖下去,尤其目前正是處於立法會換屆選舉前夕,政府的任何施政行為,不管是否存在失誤,都將會成為參選者進行炒作,以博眼球的話題,而「報告」倘仍然遲遲未發表,也將會被某些參選者拿來大肆炒作一番。因此,是到了應當公佈的時候了。

從「報告」看,整棟「善豐花園」大廈的品質問題,是集中在二樓停車場的幾個結構柱上,尤其是在於二樓「P9」號柱的混凝土水泥含量,只有其餘混凝土水泥含量的百分之三十七,且其碳化分析結果顯示碳化深度非常大,混凝土質量偏低;其實際安全係數為零點六七至零點九四之間,遠低於設計安全係數的二點零,及規範要求的安全係數。由於「P9」柱混凝土強度低,其破壞只是時間問題。

這有可能是由如下幾個原因造成:一、主觀原因,承建商或混凝土供應商故意偷工減料,「報告」就指出,二樓「P9」號柱的混凝土水泥含量只有其餘混凝土水泥含量的百分之三十七,而從照片看,也是沙多水泥少;二、混凝土供應商主觀刻意或客觀不知情地使用了海沙,或自來水中的鹽份過多(倘是在冬季西江海潮侵襲的情況下);三、客觀原因,施工時正在下大雨,雨水將水泥沖走。

倘以上猜測成立,不管是全部原因還是只有其中一個源因,混凝土供應商、施工現場監督工程人員的責任最大;承建商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政府驗樓時的工程技術人員都有責任。政府說是「暫不能歸責哪一方」,似是不希望將事情搞僵,實際上賈利安局長就表示,「不排除承建商提出反駁及證據」,因而「報告」只是提出「將依法對善豐花園承建商及指導工程技術員開立卷宗,進行行政調查」。即使如此,仍然是沒有明確表達對最應承擔責任的混凝土供應商進行究責,另外也輕輕地「放過了」負責驗樓收則的政府工作人員,似是有「袒護」的成份。

現在政府還只是將究責定位於對善豐花園承建商及指導工程技術員進行行政調查,將來即使是歸責,可能也只是民事的問題,盡管損失巨大,但也得「啃」下這個「苦果」。因為意外是明擺著,當然可以將責任給相鄰工業大廈的拆卸工程,但即使是責任成立卻也只是次要原因,亦即是起「加速」作用,而不是主要原因,亦即「始發」。何況,「報告」已經排除了相鄰工業大廈拆卸工程的責任。因此,如果承建商不服,也只能在政府、小業主的同意之下,另行聘請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勘察,提出與政府不同的調查意見。畢竟,政府所聘請的也只是一個學術機構,雖然具有很強的技術權威性,但並非仲裁機構。或許,承建商適宜求助於內地具有公信力的政府檢測仲裁機構。

但按照政府的主調,只是進行行政調查,而且還尚未歸責。不過,被行政調查的承建商和指導工程技術員必須負起維修或重建的民事責任,已是不可避免。而行政調查最嚴重的後果,是其建築牌照或執業牌照能否續存。但如果執意要訴諸法院,不但未必能扳回結果,相反還有可能會將民事演變為刑事,主要責任者必須負起刑事責任,這可能這也是政府「與人為善」,不想「搞大」的原因。因此,土地工務運輸局在為配合「報告」,而發出新聞資料《政府工程監管、指導工程技術員工作及承建商責任》中的一句「承建商若發現違法行為時,除將受到行政處罰外,亦須付上相關之民事責任賠償及刑事處罰,以及賠上其商譽「,就是「可圈可點」。這雖是一般性的描述,但在特定的背景下,卻是很有「涵義」。

從「報告」的定論看,「善豐花園」雖然沒有即時倒塌的危機,但已不能居住。其修復或重建處理每拖多一天,災民的生活受到的困擾就多一天。而在維修和重建的兩個選項中,維修不但是工程量巨大且技術複雜,時間拖長,而且即使能修好,居民們重新入住也有心理陰影。而重建則是一座新樓,可能較為容易為住戶們接受。反正維修都是要「等」,而且維修所等的時間更長,因而最佳的處理方式,似乎還是重建較佳。

兩者都涉及費用問題,當然是應由歸責方負責。實際上按照臺北法院審理因「九二一地震」而倒塌的「東星樓」的案例,發展商是必須承擔賠償責任的。因而「善豐花園」承建商的責任已是免不了。而混凝土供應商的責任又如何?政府是更應予以追究。否則,任何涉案一方都不會服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