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工作收入補貼臨時措施

【本報訊】昨日出版的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第10/2013號行政法規,延長工作收入補貼臨時措施的實施期間,現簡介有關內容。

在新規定下,該措施的實施期間延長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此,二零一三年的每三個月為一季度,按此劃分為第一季度至第四季度的四期補貼。申請條件為在申領補貼的季度內收取的總工作收入少於澳門幣一萬四千一百元的僱員,且須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以前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及在社會保障基金作出登錄的受僱人士等條件。補貼金額為僱員每月少於四千七百元的工作收入與四千七百元之間的差額,但按季度發放的補貼總金額與僱員該季度的總工作收入合計不得超過一萬四千一百元。修改還包括申請手續方面,二零一三年五月、七月、十月以及二零一四年一月的月底前,申請者應遞交有關前一季度的工作期間的補貼申請表等。

該期特區公佈還刊登了其他法例,現簡介主要內容。第6/2013號法律,調整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薪俸、退休金及撫卹金。在新規定下,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內表一所載薪俸表中的薪俸點一百點的金額調整為澳門幣七千元。

第9/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免費教育津貼制度。新修改規定,學生人數為二十五至三十五人的班級,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的津貼金額分別為澳門幣六十萬零五千元及六十四萬元;初中教育的津貼為八十二萬元;高中教育的津貼則為九十三萬元。新行政法規還修改了在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的實施日程的條文,以及增加在中學教育的實施日程的條文等。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