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管會回應評論

【本報訊】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稱,近日有本澳中文傳媒在某專欄發出題為“選管會二號指引內容有不盡合理之處”的評論,對於有關報導,在尊重不同理解和解讀的前提下,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作出以下回應,以正視聽:

第一,關於選舉捐獻的處理,《立法會選舉法》明確規定僅可由澳門永久性居民對各競選組別、候選人和受託人作出捐獻且匿名捐獻不得使用。

選管會第2/CAEAL/2013號指引規定,“若接受以匿名方式進行的捐獻亦須進行適當登記,以便選舉程序完結後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第九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將所有匿名捐獻轉送慈善機構,並由相關機構開立收據以作證明”,有關專欄認為,該一規定將為境外人士甚至是外國政治勢力,以“匿名捐款”方式插手干預澳門特區的立法會選舉提供法律漏洞,大開方便之門。

事實並非如此。

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各候選人、候選名單受託人、提名委員會受託人及政治社團須對於自選舉日期公佈日起至提交選舉帳目日期間的所有收支項目編製詳細的帳目,其內準確列明收入及捐獻來源,以及支出用途並附具相關單據或證明。

同時,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和第四款規定,各候選人、候選名單受託人、提名委員會受託人及政治社團,只可接受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供競選活動使用的現金、服務或實物等任何具金錢價值的捐獻;提名委員會受託人應於總核算結束後透過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將所有匿名捐獻轉送慈善機構,並由該機構開立收據以作證明。

在此,《立法會選舉法》第一百九十八條對違反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已列明處罰。

故此,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的規定,立法會參選組別不得接受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之外的其他任何人士的捐獻,違反有關規定將承受處罰。

同時,針對選舉過程可能出現的匿名捐獻,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第二號指引規定,對匿名方式進行的捐獻必須進行適當登記且不得使用,對該等匿名捐獻須於總核算結束後透過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將之轉送慈善機構,並由該機構開立收據以作證明,故此,如果不遵守具約束力的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發出的指引將構成《刑法典》規定和處罰的加重違令罪,為此,任何參選組別不得借口以《立法會選舉法》並無具體規定而可“漏報”匿名捐款,同時,對於必須進行適當登記且隨後須適時由選管會轉送慈善機構的“匿名捐款”亦不得用於選舉支出。

第二,我們並不同意關於“為阻礙另一候選名單當選”的表述將導致令不法行為演變為合法行為的觀點。

針對選管會第二號指引提及“選舉開支指任一候選名單及其受託人於選舉期間,為使有關候選人在競選中當選,或為阻礙另一候選名單當選,而作出或將作出的開支,不論其支付時間在競選期間之內或之後作出,其中包括為上述目的直接或間接作出貨品或服務捐贈的價值”的行文,有關專欄認為,“按此段文字表述,‘為阻礙另一候選名單當選’,變成了合法的正面行為,而且還是‘被鼓勵’的行為”,在此,我們明確指出,相關指引的該等文字表述主要列明選舉開支的包含範圍,因為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九十四條第一款規 定,即使相關開支的目的在於“為阻礙另一候選名單當選”,為審核選舉開支所需,該等開支亦必須計算在競選開支之內;至於相關行為是否涉及以暴力、脅迫、欺騙、欺詐手段、假消息或任何其他不法方式壓迫或誘導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作出涉及選舉的違法行為,我們認為,此處已涉及相關行為是否觸犯法律的不法性界定問題,在此,《立法會選舉法》已在第十章就選舉的不法行為之中的選舉犯罪的分節對之列明相應犯罪以及處罰,故此,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的規定,“為阻礙另一候選名單當選”的相關行為倘有的違法性並不妨礙必須針對該等行為在選舉開支方面進行的結算。

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

二零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