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被“台日漁業協議”所迷惑

2013年4月10日,臺灣“亞東關係協會”與日本交流協會在臺北舉行了第17次漁業會談,並簽署“台日漁業協議”。該協議是日本在漁業問題上實行“一中一台”、“兩個中國”的體現,背離了中日建交時日本對“一個中國”原則的承諾。對臺灣而言,日本表面上通過“協議”讓出漁權,但這種漁權是脆弱的,在很大程度上仍受日本控制。海峽兩岸應認識到日本拉攏臺灣、分化兩岸的陰謀,冷靜對待,勿上日本圈套。

背離“一個中國”原則

1972年中日簽署“聯合聲明”,實現了邦交正常化。在“聯合聲明”中,中國政府重申臺灣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日本表示理解和尊重。“一個中國”原則是中日關係正常發展的根本準則,但是“台日漁業協議”則背離了這樣一個原則。

首先,“台日漁業協議”以民間形式掩蓋了官方關係的實質。台日漁業會談雖然是在臺灣“亞東關係協會”與日本交流協會這兩大民間機構的架構下進行的,且“台日漁業協議”在形式上採取的是民間協議的模式,但是雙方參加談判的人員均是政府官員:日方為外務省、農林水產省、海上保安廳等部門的官員,台方人員則來自“外交部”、“漁業署”、“海巡署”等部門。因此,二者之間的漁業會談與外交談判並無二異。這在本質上違背了日本不與臺灣發展官方關係的承諾。

其次,“台日漁業協議”的內容雖然是對北緯27度以南的東海海域的漁權作出安排,但在本質上屬於主權事項。漁權是指漁民捕魚的權利。《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生效以後,各國漁民可以自由捕魚的公海面積大大縮小,許多漁場被劃入沿海國的領海、毗連區或專屬經濟區內。沿海國對於這些海域的漁業資源享有管轄權,外國漁民未經允許不得捕魚。台日之間之所以要進行漁業會談,就是因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生效改變了原有的海洋秩序,日本於1996年單方面宣佈200海裏專屬經濟區,並將釣魚島海域劃入日本專屬經濟區內,侵佔了臺灣漁民世代捕魚的漁場,激起了臺灣漁民的強烈不滿和抗議。而臺灣當局也於1998年頒佈“專屬經濟區與大陸架法”,並於2003年宣佈專屬經濟區“暫定執法線”。因此,台日之間的漁業爭議本質上是專屬經濟區劃界爭議,漁權的背後是主權。根據國際法,只有代表一國的合法政府才能就主權事項作出安排。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是代表中國的惟一合法政府,臺灣當局無權代表中國,日本與臺灣當局進行漁業會談,這顯然是玩弄“一中一台”、“兩個中國”的手法。

再次,在東海漁業問題上,中國與日本早在1997年即簽署漁業協定。協定的適用海域雖為北緯27度以北的東海海域,但對北緯27度以南的東海海域,中國駐日大使與日本外務大臣在協定簽署當日均發表單方面聲明,表示在該片海域不將本國漁業法令適用於對方國民。這種單方面聲明在國際法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換言之,中日雙方已就北緯27度以南的東海海域的漁業問題作出安排。但在實踐中,日本未將這種安排適用於臺灣漁民,實際採取的是“一中一台”、“兩個中國”的做法。

因此,“台日漁業協議”在本質上背離了“一個中國”原則,它是日本在漁業問題上暗地裏實行“一中一台”、“兩個中國”的體現。

日本表面讓漁權,實際仍控制

“台日漁業協議”的適用海域為北緯27度以南的東海海域。該協議向臺灣漁民“開放”所謂“日本專屬經濟區”,且“允許”臺灣漁民進入釣魚島周邊12海裏至24海裏的海域捕魚。這將使臺灣漁民的作業範圍較以往擴大4530平方公里,再加上該海域漁業資源豐富,每年的捕魚產量可達4萬噸,臺灣漁民將獲得比較豐厚的實際利益。

但仔細解讀“協議”條文發現,臺灣漁民的“漁權”是比較脆弱的,在很大程度上仍受日本控制,甚至這是日本給臺灣套上的“緊箍咒”。首先,臺灣漁民仍“不被允許”進入釣魚島周邊12海裏以內海域捕魚。其次,臺灣“海巡署”可否進入“協議”適用海域執法不明確。“協議”將適用海域分為“排除對方法令適用海域”與“特別合作海域”兩大部分。按“協議”規定,在“排除對方法令適用海域”,臺灣漁船可自由捕魚,且日本漁業法令不適用於臺灣漁船,但並未明確規定臺灣公務船隻可否進入該海域執法。在“特別合作海域”,只是規定對對方漁民的友好作業行為予以最大限度的尊重,言下之意,如果一方漁民有不友好作業行為,另一方公務船隻有權執法,但日本可否准許臺灣公務船隻進入“特別合作海域”執法,也不確定。再次,日本可通過“台日漁業委員會”控制臺灣“漁權”。根據“台日漁業協議”,雙方將設立“台日漁業委員會”。“委員會”由雙方各派兩名委員加特別委員組成,所做決定,須經全體出席委員一致同意。“委員會”握有很大權限,有權就漁船作業規則、漁獲量等具體問題做出決定。因此,“台日漁業委員會”的權限及表決機制,使得日本仍可在很大程度上控制臺灣的“漁權”。另外,根據“協議”第五條,任何一方只要提前六個月通知對方就可單方面終止“協議”。若台當局或漁民的表現令日本不滿意,日本就可以拿終止“協議”作為要挾,這無異於給臺灣套上了“緊箍咒”。

由此可見,日本雖然表面上讓了漁權,但實際還是掐著臺灣的“脖子”,日本這一招兒不可謂不高明。

勿上日本圈套

日本與臺灣簽署“漁業協議”的目的,世人皆知,就是要分化兩岸,而非出於對台友好。

台日之間的前16次漁業會談在1996年至2009年間舉行。這一時期由李登輝、陳水扁擔任臺灣地區領導人,臺灣當局奉行親日政策,台日關係非常密切。日本若出於對台友好,理應在這一時期對台在漁權上做出讓步。馬英九時期,當局保釣護漁的立場比較強硬,並曾發生過臺灣“海巡署”船隻與日本保安廳船隻對峙事件,台日關係較李扁時代有所降溫,可日本偏偏在這個時期在漁權上做出讓步。可見,台日關係的親密與否,不是日本在漁權問題上做出讓步的主因。

去年,中日“釣魚島危機”升溫以來,日本面臨來自中國大陸的保釣壓力,懼怕兩岸聯手保釣才是它讓步與妥協的關鍵所在。在李扁時代,兩岸關係並不和諧,甚至緊張對峙,基本沒有聯手保釣的可能。這一時期,日本在釣魚島問題上沒有過分刺激中國大陸,因而沒有激起中國大陸的強力反制,而李登輝、陳水扁在釣魚島問題上生怕得罪日本。因此,在日本看來也就沒有讓出漁權的必要。

2012年日本所謂“國有化”釣魚島以後,激發了海峽兩岸聲勢浩大的保釣行動。中國大陸派遣海監船隻在釣魚島周邊12海裏以內海域巡邏,打破了日本的實際控制。馬英九當局也採取實際行動捍衛釣魚島主權,臺灣漁民則發動了史上最為浩大九二五保釣行動。與此同時,兩岸關係整體上呈現和平發展的良好勢頭,民間要求聯合保釣的呼聲日益高漲。日本對付中國大陸海監船已是疲於奔命,自然更不願意看到兩岸聯手保釣局面的出現。在此情形下,日本祭出“漁業協議”穩住臺灣,防止兩岸聯手,甚至欲借“協議”讓臺灣拖住大陸的後腿。簡言之,兩岸關係的發展是促使日本在漁權上做出讓步與妥協的主因。

(伍俐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