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充分準備參與國際反貪公約履約審議

就在澳門特區政府法律改革暨國際法事務局發出公告,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包括澳門特別行政區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將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下旬接受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的第二輪國別人權審查,因而澳門特區政府根據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的有關規定,現正準備提交澳門特區部分的人權報告該報告將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次國家人權報告的組成部分,而第二次國家人權報告(澳門特區部分)主要包括澳門特區在二零零八年提交首次報告後,在促進和保護人權的法律和制度框架、政策與實踐,以及未來工作目標和挑戰等方面的內容,因而歡迎對報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評論的人士或團體,可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三十日前將意見以書面方式遞交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之際,新華社報導,中國將首次接受《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屆時審議,澳門與香港兩特區將與內地共同接受這次審議。由於《聯合國反貪腐公約》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履約審議形式基本相似,因而澳門特區政府是否也像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履約審議那樣,歡迎各界人士或團體提出意見,有待觀察。

其實,除了今年四月初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首次對中國澳門特區進行履約審議之外,自葡國國會於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宣佈將兩個國際人權公約適用於澳門之後,已在澳門回歸前四次審議過葡國提交的澳門的人權報告。其中在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和二十六日的第四次審議報告中,對中葡兩國為確保法律的持續性(《基本法》第八條)和國際條約的繼續適用進行的談判,《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規定的各項權利和基本自由在《澳門基本法》第二十四至四十四條得到了闡明,講漢語的居民能夠得到中文的正式表格和法庭文件及裁決,中文在法庭花公務活動中得到使用,中葡兩國已就司法制度新安排的原則達成協議,其中規定法官不得撤換,並保證司法機構的自主性和獨立性等,表達了滿意。

但人權事務委員會也提出了必須關注的問題和建議,主要內容包括有,仍然不清楚包括人權法律的哪些法律將被認為與《澳門基本法》相抵觸;打擊貪汙腐敗和政府工作人員不法行為高級專員所行使的監察職能,未設立法定的獨立人權委員會;對法官、律師及口譯人員培訓的不足;中葡兩國尚未能就澳門居民的國際問題達成協議等。

而中國首次接受《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履約審議,預計將於七月啟動,是《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對中國生效七年多來,中國首次接受審議,同時香港和澳門特區將與內地共同接受這次審議,由越南和巴哈馬擔任審議國。審議內容是公約第三章的「定罪和執法」和第四章的「國際合作」情況。而自二零零三年中國加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開始,中國就從多個方面,分兩個階段進行了反腐敗工作。現在兩個五年過去了,中國需要履行公約,兌現對國際社會的承諾。中國現在需要對國際社會有一個交待。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制定於二零零三年,是第一個全球性的反腐敗國際法律文書,也是國際反腐敗合作的最重要法律基礎。目前,《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締約國已達到一百六十七個,中國是較早批准《公約》的國家之一。該《公約》於二零零六年二月對中國生效,並適用於中國香港和中國澳門特區。

由於《聯合國反貪腐公約》首次確立了「社會參與」的預防機制,其內容包括提高決策過程的透明度,促進公眾在決策過程中發揮作用;確保公眾有獲得信息的有效渠道;開展有助於不容忍腐敗的公眾宣傳活動,包括中小學及大學課程在內的公共教育方案;尊重、促進會保護有關腐敗的信息的查找、公佈後傳播的自由等。而腐敗犯罪面臨的是來自政府和社會團體兩方面的打擊,而由於社會團體的參與,公眾對腐敗的存在、產生的根源及其所構成的立法會的認識將更清楚,故對公共部門管理和公開的透明度將會更高,預防和打擊腐敗的工作將越有成效。因此,就此角度而言,澳門特區的公眾,也宜像可以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履約提出意見那樣,同樣可以積極參與對《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的履約審議表達意見。

其實,澳門特區參與對《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的履約審議,正面作用更大。這是因為,其中第三章的《定罪和執法》,及第四章的《國際合作》固然重要,中國澳門特區也正在履約執行之中,但在追查歐文龍貪腐案的過程中,有關引渡,被判刑人的移管,司法協助,刑事訟訴的移交,執法合作,聯合偵查,特殊偵查手段等,仍未能得到國際間最大的合作。第五章《資金的追回》也是國際合作的內容,不知是否也一併審查。

目前就遭遇到資產追回的問題。葡文媒體就透露,歐文龍已經轉移到外國的資產,難以追回。《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設立資產追回機制,將給予攜款潛逃、轉移贓款的腐敗行為以極大的打擊,這無論是對於腐敗犯罪所得的來源國,還是對於腐敗犯罪所得的來源國,都具有重要意義。實際上,對於資產來源國而言,腐敗犯罪行為不但腐敗其本國的政治的廉明性和純潔性,而且侵害本國的公共財產和私人財產,從而削弱了其政治基礎和經濟建設能力。而對於資產所在國而言,由於腐敗犯罪所得的非法化,犯罪份子往往通過洗錢等隱蔽手段使腐敗犯罪所得「合法化」,比如購買大量房產、投資證券市場等,嚴重幹擾了當地正常的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而且追回資產也可以預防犯罪和滿足刑事訴訟對證據的需要。

因此,歐文龍貪腐所得並已移往境外的資產追不回,這就是需要高度重視的,並希望能在這次履約審議中提出來,引起國際注意。從而形成切斷腐敗分子在國外生存基礎的機制,從根本上遏制貪官外逃、資產外流,進而促使貪腐官員收斂腐敗貪欲。因此,盡管面臨重重困難,建立有效的資產追回機制,盡快全面追回境外腐敗資產勢在必行。而《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構建了資產的追查、扣押、凍結、沒收、返還和處分等為追回資產所涉及的法律程序的完整鏈條,並以最廣泛的司法協助作為這一鏈條各個環節的聯結點。中國及其澳門特區作為腐敗犯罪的一個重要受害方,還有許多工作要做。首先,應當加緊研究、全面掌握《公約》的有關制度,特別是資產追回制度,以便有效利用《公約》追回外流的資產。其次,完善配套制度建設,提升在防治腐敗方面的能力。具體而言,應建立財產申報制度,強化對公職人員的監督﹔提升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能力,有效預防和遏制洗錢行為﹔考慮對外逃貪官實施缺席審判的可行性﹔適時考慮利用《公約》直接追回腐敗資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