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樓花法生效工務局人員巡查售樓處

【本報訊】《承諾轉讓在建樓宇的法律制度》(俗稱“樓花法”)前日(6月1日)起正式生效,為配合相關工作順利推行,土地工務運輸局“工務局服務中心”於生效日當天(周六)及翌日(周日)兩天如常對外服務,即時回應市民查詢;此外亦派出稽查人員,前往本澳多個發展商的售樓處巡查,並派發相關資料作進一步推廣,務求讓發展商及其僱員確知法律,保障賣買雙方的利益。局方指出,若一旦發現有違規銷售情況,將會提起程序跟進。

“樓花法”規定,發展商須在其樓盤獲發預先許可後,才可銷售樓花,而根據局方統計資料顯示,目前有21個項目共3,700多個住宅單位符合獲發預先許可的三個條件,只要文件齊備及符合要求,局方在收到申請後15個工作天內便可發出。購買者可於土地工務運輸局網站查閱欲購買的“樓花”是否已獲優先許可。

巡查樓盤接受市民查詢

土地工務運輸局稽查人員昨日(6月1日)分別到本澳多處發展商售樓處巡查,結果正面,並未發現有違規情況。稽查人員也向售樓處職員及相關人士分別派發了《發展商須知》及《購買“樓花”須知》,並介紹“樓花法”生效後發展商須遵守的一些事項,包括要滿足預先許可的三個條件才可進行“樓花”銷售等。發展商及相關職員大多表示基本了解法律規定,會在實際操作中遵守。稽查人員還到了一些地產代理公司宣傳及派發資料。

另一方面,鑑於法律生效當天為周六,考慮到當天會有不少市民查詢,因此,局方因應需要,特別安排“工務局服務中心”人員在周六和周日此兩天接受市民查詢。

助發展商買受人了解權益

《發展商須知》明確了發展商須要了解的事項及出售“樓花”的流程,尤其發展商須向土地工務運輸局申請在建樓宇的預先許可後,方可進行“樓花”銷售或與地產中介人訂立房地產中介合同,如若“偷步”銷售樓花,除了合同無效外,發展商亦會被科處 “樓花”價值百分之十的罰款。

“樓花法”亦規定發展商銷售“樓花”時,須與買受人簽定書面合同,合同中列明法律附件的必要事項,並由律師作出聲明確認。合同立約人的簽名須經公證認定(即“認筆跡”),且須遞交物業登記證明,以證明有關“樓花”是以發展商的名義登記。《發展商須知》還載明了相關的過渡規定和違法後果。

三千多單位符條件

法律規定,發展商獲得預先許可須滿足三個要件,包括:一,已獲發整體建築工程准照;二,已完成地基或地庫層(包括地面層樓板結構工程);三,進行分層所有權的臨時登記。根據土地工務運輸局截止今年5月底的統計資料顯示,目前81個在建中的私人住宅項目,同時符合三個條件的項目共有21個,涉及3,782個住宅單位,這些項目可向局方申請預先許可,在文件齊備及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局方在收到申請後的15個工作天內便可發出。另外,有35個項目亦符合了其中兩個條件,共涉及2,014個住宅單位。

監察“樓花法”的遵守情況屬土地工務運輸局職權,局方稽查人員今後會不定期巡查一些發展商售樓處等場所,若發現有違法情況便會提起程序跟進,而發展商、預約買受人及地產中介人均有提供協助的義務。

土地工務運輸局已將相關法律內容、法律簡介、《發展商須知》及《購買“樓花”須知》上載至局方網站(http://www.dssopt.gov.mo),稍後亦會將“銷售合同參考本”及倘有的“預先許可”資料上載,有需要的市民可到網上瀏覽有關資訊,有疑問亦可於辦公時間致電局方服務中心查詢,電話8590 3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