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務局易名海事水務局

【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海事及水務局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草案。港務局將改名為“海事及水務局”,並擴編增設1廳4處。

隨著港務局的職責和職權由海事與港務逐漸擴展,尤其是協調管理水資源,管理客運碼頭和海上客運營運,以及配合國際海事發展的步伐,有需要重新規劃港務局的組織架構。為此,特區政府制定了《海事及水務局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草案,並建議廢止第4/2005號行政法規《港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草案的主要內容有: 第一,為了更能體現港務局的職責及所執行的工作,草案建議港務局更名為“海事及水務局”。 第二,為促進水資源的有效利用和跟進澳門特區的供水事務,草案建議海事及水務局增設“水資源管理廳”,下設“規劃發展處”及“水務技術處”。

第三,為加強客運碼頭運作的監管,以及研究國際海事公約的適用等職能,草案建議將現行的“海事活動廳”、“港口及船舶事務廳”及“海事技術支援廳”的職能重新規劃,重組為“海事活動廳”、“船舶及船員廳”及“港口管理廳”。“海事活動廳”除基本維持原有的職責外,原“海事技術支援廳”有關海洋污染防治的職能也轉入“海事活動廳”,並將轄下的“通航監督處”改名為“航道事務處”;“船舶及船員廳”保留了原“港口及船舶事務廳”有關船舶事務的職能,加強了船舶及船員的安全管理職權,並增加了輔助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及漁業諮詢委員會的職能;“港口管理廳”負責有關港口管理的職責,確保沿岸碼頭的良好運作及海上交通安全,以及保留原“海事技術支援廳”除海洋污染防治職能外的職責。

第四,因應管理事務的增加,草案建議增設政策研究及法律技術支援的“研究及法律事務處”,以及為配合職能工作的宣傳,尤其是海上交通安全、海上應急搜救、水資源管理和節約用水等方面的工作,草案建議設立“宣傳推廣處”。 第五,為配合工作職能的特性,草案建議將“船舶建造廠”更名為“政府船塢”。 第六,草案建議海事及水務局人員編制由現時的二百七十五人增至三百零二人。

行政會完成討論有關行政法規草案,法規公佈30天後生效。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稱,港務局的職責和職權逐漸擴展,尤其協調管理水資源運作、管理客運碼頭和海上客運營運,今次改名和擴編,主要從法制上確定已經開展的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