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將資訊權公眾利益與商業經營區隔開來

澳門中級法院本月七日就有線電視控訴公天服務商違反專營合約一案進行裁決,裁定公天服務商轉播電視信號的競爭行為明顯違法,勒令電信管理局長九十日內切實履行與有線訂立的特許合同的義務,確保有線的專營權不受侵犯,並命令終止非法轉播電視信號活動。

「九十日」,這是一個雖是湊巧但卻是頗為敏感的日子。因為從判決生效之日開始計算,「九十日」剛好就是澳門特區第五屆立法會選舉的競選宣傳期。倘是在此時同執行中院的相關判決,而導致現時享受公共天線服務的本澳過半居民,都無法收看電視節目,恐怕就將會成為各參選團體,尤其是反對派團體炮轟特區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門的「炮彈」,借力使力地引用中院的一些判詞,猛烈「炮轟」特區政府,來為自己建立「為民維權」的形象,以最大程度地吸引「非基本盤」的選票。這將會對特區政府的管治威信所造成的損害,也就可想而知。而特區政府的管治威信,已在「墓地門」等一系列事件中一再受到衝擊損害的情況下,再加上此一事件的影響,無疑是「雪上加霜」,真是「黃台之瓜,何堪再摘」!建制派力量即使是有心力挺特區政府,執行中共「十八大」報告中有關「堅定支持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政府依法施政」的規定,為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而停損止血,也將無從下手,只能嘆一句「無可奈何」。

然而,這又不能埋怨作出「九十日」判決的中級法院,因為中級法院是嚴格依照有線電視專營合約的內容作出判決的,完全體現了《澳門基本法》第八十三條「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不受任何幹擾」的精神。

當然,中院對此判決所引發的社會效果,也已有所預見,故而在判詞中也有「對叫停電視信號轉播的判決將造成的後果表示擔憂」,及「電信管理局長……聲稱叫停相關服務會波及成千上萬人,為民考慮令人欣慰」之說。但又強調,「在權衡違反專營合同和法律的非法經營,及改變現有狀況將造成的不便,這不屬於法院的管轄範圍」,「有關合同並不因此喪失合法性。相反,要遵守該合同,也要遵守合法接收及轉播電視信號的規定」,並質疑行政當局「為何一項與大多數居民生活品質息息相關的服務專營權的批給,會在未公開招標的情況下進行,並設立了不是所有人都可以接受的收費標準,使居民利益沒有被適當保護」。

因此,要解決這個問題,「解鈴還需及系鈴人」,關鍵是在於特區政府自己設法予以解套。為此,特首崔世安一方面責成電信局必須嚴格執行中級法院的判決,並強調堅定不移執行裁決和遵守法律,是整個特區的核心價值;另一方面也批示運輸工務司司長劉仕堯責成電信管理局嚴格執行,解決市民擔心判決將會影響收看電視節目的問題。劉仕堯司長也隨即與電信管理局領導進行緊急會議,在指示局長陶永強嚴格執行判決內容的同時,盡快研究可行措施,平衡有線電視特許合同的內容與保障公眾接收電視訊號的權利,期間必須與相關機構展開磋商,逐步解決問題,並適時發布訊息。

從中級法院的判詞中有關「為何一項與大多數居民生活品質息息相關的服務專營權的批給,會在未公開招標的情況下進行,並設立了不是所有人都可以接受的收費標準,使居民利益沒有被適當保護」的表述,我們可以看出,前澳葡政府在回歸前夕批出的專營合約,是極為荒謬的。一方面,它違背澳門當時已經加入「WTO」的相關規定,對這一涉及全澳居民切實利益之事進行公開招標;另一方面,對屬於全澳居民所有的公共財,實施壟斷性的獨家專營。說不好,這本身就是一個政治陰謀,以有葡國股本為主要股東的有線電視,來獨家壟斷和控制即將回歸的澳門特區的資訊權,運用澳門居民當時難以承受的高收費,來阻止澳門居民透過電視來接收各類資訊,包括澳門特區政府透過澳廣視播出的政府政令、台風警報、暴雨警報等公共資訊,及中央政府透過中央電視台播出的中共全國代表大會和「兩會」等重要資訊,以及重要的國際資訊。

須知道,在回歸前夕,澳門的經濟極為低迷,居民生活也極為困難。而當時有線電視的收費,與當時居民的收入水平相比,幾乎是屬於「奢侈級」的消費。儘管二零零七年一月,廣星傳訊以超過一億元收購了原由葡萄牙電訊持有的澳門有線電視股權,成為大股東,葡國資本退出了有線電視,倘有的政治因素已經消除,但這種「奢侈級」消費的形式仍然存在,並繼續形成對過半居民的資訊權亦即知情權的侵損。

實際上,電視資訊本應是公共財,具有兩大公益特點。其一是讓當地居民擁有資訊權,並有利於政府的資訊透明公開。根據《澳門基本法》第四十條規定,在澳門繼續有效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其第十九條「表達自由」中的「接受」一詞,就是屬於居民基本權利的「接收權」亦即「資訊權」和「知政權」、「社會知識權」,還有「轉達權」。其中「知政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知悉國家和特區事務、政府行為以及政府機關工作人員的活動,瞭解國家和特區政策、法律法規的權利;「社會知識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知悉其所感興趣的社會現象和社會問題,瞭解社會發展變化的權利。如公眾對社會新聞、股市行情、商品質量的知識權。

其二是政府公權力的政策宣導權。眾所周知,電視和廣播是一個政權的重要喉舌,在承平時期擔負著宣佈政府政令、宣傳政策的重要工具;而在發生非正常的政權更疊時,其中的一個部署就是控制電視廣播。曾記否?在抓捕「四人幫」當夜,華國鋒就連夜命令耿飆接管中央電視廣播大樓。現在是承平時代,電視廣播宣導政府政令也十分重要,即使是平民生活,台風警報,暴雨警報,市民的上班上學,電視廣播也是最主要的傳播方式。

但前澳葡政府對有線電視批出的專營合約,就把這兩大權給「壟斷」了。

因此,有線電視的專營權不是不能搞,但要將屬於資訊權的公益事業與商業經營區分開來。可以參考內地和我國台灣地區對有線電視的管理辦法,結合澳門特區的實際情況,在有線電視專營合約明年結束之前,尊重和執行有線電視的專營權,尤其是受著作權法規範的內容,但也應保證廣大「非有線電視用戶」的資訊權,讓公天繼續供應非加密或免費收看的電視,如澳廣視及澳門、香港、內地、台灣等所播發的免費電視,不管其接受渠道如何。在有線電視明年專營合約到期之前,提前參考內地和台灣地區有線電視的法規,制定澳門特區的《有線電視管理法》,以保障廣大居民的資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