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中介業務法說明會

【本報訊】《房地產中介業務法》將於7月1日起生效,為向業界及公眾說明該法案之主要內容,及房地產中介業務者須注意事項,房屋局已於6月14日及17日舉行了兩場《房地產中介業務法》說明會,共約550人出席。

《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目的是讓業界朝向更專業,及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於7月1日起僅持有有效准照之房地產中介人及經紀才能從事相關業務。房屋局作為具房地產中介業務範疇的主管實體將會根據《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的相關規定履行監察職能。

為向業界介紹房地產中介業務法之主要內容,以及從業期間須注意事項,房屋局於6月14日假旅遊活動中心一樓舉行《房地產中介業務法》說明會業界專場,並於6月17日在房屋局舉行《房地產中介業務法》公眾說明會,合共約550人出席。

會上,有與會者關心房地產中介人之商業營業場所,房屋局重申,商業營業場所必須設於作商業、服務、寫字樓或從事自由職業用途的不動產內,不可設於工業或住宅用途的不動產內。一般情況下,房屋局會透過商業登記證明、營業稅開業申報證明文件、物業登記證明文件、物業登記證明等文件審查有關場所是否符合《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所指的“商業營業場所”的規定。

房屋局自4月3日開始接受房地產經紀臨時准照及房地產中介人臨時准照的申請,截至6月14日共收到房地產經紀臨時准照申請有3,966宗,已獲批准2,956宗;而收到房地產中介人臨時准照申請有1,356宗,當中屬自然人商業企業主申請有954宗,已批549宗;屬公司申請有402宗,已批148宗。

在房地產中介人臨時准照申請中,涉及非法律規定用途之商業營業場所的個案有89宗,根據其提供的物業登記證明文件所顯示之土地用途分別為屬於都市用地24宗、附屬部門2宗、農用地2宗、停車場1宗、居住46宗、工場1宗、工業7宗、廠房6宗。

關於都市用地的個案,房屋局呼籲當事人可向土地工務運輸局查詢及申請更改土地用途之內容與手續。

兩場說明會由房屋局局長譚光民、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主席黃翰寧、房屋局法律事務處任利凌處長、房屋局房地產中介事務小組職務主管李寶儀及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高級技術員鄭錫林出席並作介紹,及回答與會者之提問。

同時,房屋局在會上派發了《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法律簡介、房地產中介人須知、市民須知、房地產中介合同參考本,有關資料將會上載至房屋局網頁(http://www.ihm.gov.mo)內供查閱。

房屋局現正按序加緊跟進審核申請的工作,並提醒申請人須交齊相關法律規定的各項文件才可獲批准臨時准照,而已接獲通知補交文件的申請人應及早補交以便審批。

房屋局會發出信函通知獲批准之臨時准照申請者前往相關銀行繳交費用後,連同信函以及遞交臨時准照申請後由房屋局發出的申請收據,於辦公時間前往俾利喇街望賢樓地下之辦事處領取臨時准照。

房地產經紀臨時准照及房地產中介人臨時准照申請期限至6月底,由於6月29、30日為星期六、日,故6月28日為申請最後一個政府辦公日,房屋局呼籲有意申請有關臨時准照者須留意截止日期,盡快遞交申請,申請時應謹慎填妥申請表格及交齊各項所需之文件,而於房屋局網頁上亦上載了申請所需文件之資料及填寫表格之範本供參考,而遞交申請表可前往位於青洲之房屋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