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戶必須保障招牌安全

【本報訊】雨季及颱風季節將至,民政總署提醒商戶及廣告持有人確保廣告物或廣告載體穩固安全,尤須在風季採取適當措施,有需要時暫時移除廣告物或廣告載體,以維護公眾安全。廣告招牌一旦對他人造成傷害,招牌擁有人可被追究法律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凡於房地產、車輛或任何構築物上裝設廣告物,須事先獲得民署的批准,否則可被檢控,罰款澳門幣二千至一萬二千元。為保障公眾之人身及財產的安全,民署已制定“廣告及招牌安裝指引”,規範裝設廣告招牌的尺寸、離地高度及安裝規格等。民署有權下令搬離違法的廣告、禁制違法工程的進行或將違例廣告牌拆卸。逾期不清拆者,須承擔由民署移除或清拆違法廣告招牌所需之費用。廣告准照持有人有責任其安裝之廣告物購買民事責任保險。

辦理長期廣告招牌准照的手續簡便,需填妥由民署提供的申請表格,附同所需文件,遞交到民政總署轄下的綜合服務中心、中區市民服務中心、北區市民服務中心或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除首次申請准照須事先獲得民署批准外,倘須對已核准之廣告內容作出任何變更、更換持牌人、取消或增加廣告招牌等,亦須先向民署作出相關申請。

本年度准照費用已獲得豁免,市民領取廣告准照時,只須繳交准照費用百份之十五的保證金。在場所結業時,准照持有人履行全部義務及拆除所有廣告物及其廣告載體後,便可申請退回有關之保證金。此外,准照持有人必須於每年一至二月期間到民署辦理廣告准照的續期手續,否則准照便會失效。

申請廣告准照的表格及指引,可於民署轄下各服務中心免費索取,或於民署網頁www.iacm.gov.mo下載。如有疑問,可致電民署市民服務熱線2833 7676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