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行活動並非代表全體民意也應予以正視

治安警察局昨日深夜發出「新聞稿」,謂由「全民倒陳聯盟」發起的遊行活動結束後,六人伺機衝破警方的防線進入西望洋花園,而被警方拘捕。而在較早時,治安警察局也曾發出「新聞稿」,稱遊行人士在下午時宣佈集會結束後,有約一百名遊行人士放下示威工具行至高可寧紳士街及衣灣斜巷集結,試圖進入西望洋山。警方築起人鏈阻止人群進入西望洋山。直至晚上九時,有約二十名遊行人士聚集伺機衝破警方的防線進入西望洋花園。治安警共出動約一百名警員維持秩序,強調警員在應對遊行活動中保持克制忍耐,對遊行發起人及參與者不依照警方修訂路線行進,不聽從警方指示堵塞交通要道等非理性及損害其他市民及旅客權利的行為表示遺憾。

警方的「新聞稿」有兩個要點,其一是遊行人士宣佈集會結束後,仍有若干人士不按警方預先對遊行組織者的回復,堅持要闖進特區政府主要官員官邸附近的街道;其二是警方一直保持克制忍耐態度,並沒有對違規人士動粗。由此可見,治安警察局吸取了過去的諸多教訓,今次是學聰明瞭。在此烈日酷嚴之下,仍然壓低燥熱火氣,保持克制,這除了是避免授人以柄的「自保」手段之外,也是避免讓遊行活動的組織者籍此收獲「悲情」效果,為自己參選立法會「造勢」,博取同情。

實際上,這個號稱為「公民」的遊行活動,「造勢」的意圖十分明顯。誠然,終審法院的預審裁決,雖然確定了陳麗敏在法律上不構成刑事犯罪;但在政治上及從政道德上,確是有其必須究責之處。而且其當日舉行記者會的方式,把本應在回答記者提問環節才說的「按照《基本法》和本澳法律的規定,作為由行政長官提名、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的主要官員,本人就行政法務領域的施政對行政長官承擔政治責任。這是由行政長官作為政府首長的地位所決定的,也是對施政團隊成員的憲制規範和政治道德要求。」放在聲明稿中表態,已是嚴重失當,有與政治問責精神抗禦之意。因而有市民表達不滿立場,這是多元民主社會的現象,有市民要以遊行方式予以表達,也是正當性的行動。但遊行是由已經報名參選立法會者來組織舉行,則有為自己的選情「造勢」之嫌。

或許,正因為如此,再加上天氣酷熱,因而一些政治理念與其相同的「同路人」,就卻沒有參加,以避免「為他人作嫁衣裳」也。相反,近來幾位「同路人」,在對社會政治事務表態時,反而是較以往溫和理性務實,就事論事,並沒有在政治上上綱上線。無他,澳門畢竟不是香港,沒有支持「長毛」生長壯大的土壤。激進口號和行動雖然也能獲得一些青年朋友的支持,但更多的市民是「沉默的多數」,珍惜目前的和諧穩定環境,不欲看到立法會的殿堂內會有「擲蕉」、等之類的「肢體問政」現象出現。激進反而會流失雖然對特區政府施政失誤不滿,但更反對魯莽問政作風的專業知識階層的選票。就此而言,「全民」的稱謂,顯然是濫用了,代表不了全體澳門居民,只能代表較為激進的那一部份青年。當然,這也是民意的一部份,不應忽視,「聞者足戒」;但要將之上升為「全體民意」,恐怕並非是實事求是。即使是人們贊同撤換陳麗敏,也不同意使用較為激烈的表達態度。

實際上,相當一部份雖然也對特區政府施政失誤不滿,尤其是對陳麗敏在「墓地門」中的角色責任和發言極為不滿的市民,之所以未有出現在遊行隊伍上,可能並非是對活動所要表達的主題不認同,而是對遊行發起者的背景卻敬謝不敏。其所提倡同性婚姻合法化,尚可算是多元意見中的一種(但違背天主教教義);但最近到某個國家去「朝聖」,卻令人有所顧忌。尤其是在中共十八大報告強調防範和遏制外部勢力幹預港澳事務,及近來香港特區公權力機關已透過對焚燒國旗、區旗等人士判刑等方式,表達對受到外部勢力影響及支持的違法行為強化依法懲處的跡象之下,盡管獲得外國機構邀請前往外國活動不一定就是與幹預港澳事務的外部勢力勾搭,但作為一般市民,畢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所謂「瓜田不納履,李下不整冠」,這是做人的基本準則。

當然,從「墓地門事件」引發的種種負面社會效應來看,特區政府在使用陳麗敏的問題上,確實也是有所失誤。並錯失幾個予以改正的有利時機。實際上,在崔世安競選特首期間,就有不少特首選委會委員提出,應當在「組閣」時,不再考慮陳麗敏,而崔世安也答允了此一要求。而後來在「組閣」時,出於「維護穩定」的考量,亦即延續第二屆特區政府的各項方針政策,甚至包括一些官員的任職。在經過一、兩年的積累經驗,各項工作磨合並走上正軌後,再除圖創新改革,根據實際情況和市民的意願進行調整,這可以理解。但遺憾的是,在基本穩定下來並已走上正軌之後,仍未兌現對選委會委員的承諾,及廣大市民的要求,則是殆誤整個特區政府的順利運作,並成為特區政府甩不掉的政治包袱。

實際上,倘是能夠及時對主要官員進行「大執位」的話,就不會有「墓地門事件」的「下集」上演。——據廉政公署的調查報告所示,「墓地門事件」是分為上下兩集的。其中「上集」是臨時市政局通過「舊墓地規章」,並批給若干公務員的已故親屬的問題,存在著明顯的違法行為,但由於已超逾刑事追究期限,而無從追究;至於其「下集」,即是在是檢察機關偵查「十幅墓地事件」的過程中,被指妨礙司法公正,包括廉署調查報告中所指的民署延遲送交資料,及送交資料不齊全等。這不管是否與陳麗敏有關,但民間輿論已經作出對其不利的「審判」,儘管這不符合「無罪推定」原則。倘其不在位,可能就不會有今日的風風雨雨。

為何在崔特首的第一個任期已經過半之後,仍未能兌現當初的諾言?這既有可能適遇「政制發展」,不能「臨陣換將」,而可能陳麗敏也希望能籍此將功抵過;也有可能是既然「墓地門」事件鬧得沸沸揚揚,倘在此時換人,更為坐實相關指控。但不管怎樣,已經錯失可以避免發生「墓地門事件」的「下集劇情」在先,繼而錯失可以避免「墓地門事件」呈現「蝴蝶效應」,成為特區政府政治包袱在後。

但在立法會選舉過後,確是需要考慮司長級官員「大執位」的問題了。畢竟現在在任的司長,大多任期已達十三年,比基本法規定只得出任兩任(十年)的特首還要長;換句話說,佔了基本法規範「五十年不變」的四分之一強。這在世界上也是罕見的。長期佔據一個位置,不利於打破關係網,也不利於廉政善治,更不利於樹立現任特首的權威。因此,該調的調,該撤的撤,並把一些在這十三年間表現出色,具有司長級資質的局長提升上來。不是說,要創造「向上流動」的空間嗎?這也應及於政府高中級官員的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