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管會調查選舉偷步投訴

【本報訊】《立法會選舉法》規定了競選活動期,選管會3月發出指引,明確指出本年8月31日至9月13日午夜12時為新一屆立法會競選活動期。法定期外,特別是法定期前,以任何形式作出意在引致選民對某一參選組別或某一候選人產生投票或不投票意欲的選舉宣傳行為均牴觸《立法會選舉法》,須承擔加重違令罪的法律責任。

選管會稱,近日接獲市民投訴,稱有參選組別以電話呼籲選民投票支持某一候選人,選管會已就投訴進行調查,不排除將個案轉交有權限執法部門。

選管會呼籲有意參選組別,任何人士和機構,在本年8月31日法定競選活動期開始前,不得違法以參選組別或候選人名義進行選舉宣傳,尤其不得以電話調查選民投票意願為名,引導選民投票予或不投票予特定的參選人。

選管會同時呼籲有意參選者遵守《立法會選舉法》規定,並提醒他們不當的宣傳行為須承擔違法責任,同時須面對市民對他們所作的道德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