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務委員會法規議畢議

【本報訊】為促進澳門醫療專業發展,政府制訂了《醫務委員會》行政法規草案,建議設立醫務委員會。

《醫務委員會》行政法規草案規定,醫務委員會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諮詢組織。委員會具有下列職權:(一)就澳門特別行政區醫療專業的發展發表意見;(二)就有關醫療專業人員的法規草案諮詢文本發表意見;(三)就有關醫療專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守則及從事該專業的規則進行研究、編製報告及提出建議;(四)就有關醫療專業人員的持續培訓發表意見;(五)按審議事宜的性質,要求衛生局、專業團體及學術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提供協助;(六)通過委員會及專責小組的內部規章;(七)就交由其審議的其他事宜發表意見。

草案規定,委員會由四十三人組成,設主席和副主席各一名,由衛生範疇的政府代表擔任主席。委員會的其他成員為︰(一)醫療專業人員二十九名,當中包括:西醫;中醫;牙醫;藥劑師;化驗、放射、康復或營養職務範疇的高級衛生技術員;護士;化驗、藥劑、視軸矯正或圖示記錄職務範疇的診療技術員。(二)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醫院單位的醫療專業人員三名。(三)代表中醫高等教育機構的中醫兩名。(四)代表護理高等教育機構的護士兩名。(五)社會人士五名。委員會全體成員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委任,任期為兩年,可續期。

草案規定委員會每月舉行一次平常會議,特別會議則由主席或應至少三分之一成員的要求而召開。委員會可決議或藉委員會主席的決定設立專責小組,負責就醫療專業發展的專題進行研究、跟進,並提出建議及提交報告。草案建議委員會設一秘書處,負責提供委員會運作所需的行政、技術及後勤輔助。委員會運作所產生的負擔,由衛生局的本身預算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