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門司機超時工作多 公職局稱收集資料研法解決

【本報訊】行政公職局局長朱偉幹昨日表示,公務人員通則規定,每年超時工作300內的公務員可獲金錢補償,若超過300小時不能以金錢補償,可根據管理方式協調各人工作時間,以扣減工作時數的方式補償。

議員高天賜在立法會上口頭質詢當局指出,公共部門司機每年超時工作超出300小時情況普遍,更有超過700小時不獲任何補償。

朱偉幹回應,去年共有18個部門64名司機超時工作超出300小時,他稱,有部門由於司機不足,導致不能補假,但沒有相關資料,沒有資料顯示有人超時工作超出700小時。他稱當局非常重視這問題,正與有關部門研究解決方法。

朱偉幹稱,政府一直依法處理有關公務人員超時工作的問題,儘力平衡公共利益及公務人員權利,並推動人性化管理。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因工作之不正常累積或急需進行特別工作,由上級決定在正常辦公時間、每週休息日或補充休息日、公眾假期及輪值工作制度值班時間以外,提供超時工作。 超時工作的提供是因應部門實際運作需要,更好地履行職責及服務市民而作出的,公務人員在提供超時工作後,可根據規定選擇附加報酬或扣除正常辦公時間的補償。 員工長時間地超時工作,可能影響他們的身心健康,因此《通則》規定,公務員提供超時工作時數上限為每月52小時,每年300小時,以保障公務員有足夠休息時間,以免工作太過勞累。

他指出,“超時工作補償”是對於超時工作補償方式的規定,而“超時工作時數上限”是規定超時工作時數的上限,兩者獨立。

朱偉幹指出,超出超時工作時數上限的情況若持續,可能與人力資源及管理有關。公共部門應首先採用人力資源管理的措施,適當調配人員、優化值班安排、又或適當增聘人員應付所增加的工作量。

他說,公務員超時工作超過法定時間上限的,管理層應與有關人員商討合適的工作安排,並給予補償,例如考慮在不影響日常工作前提下,以扣除正常辦公時間方式補償有關人員。

他稱,有關公共部門司機超時工作的問題,公職局已向各公共部門收集資料,瞭解實際情況,將分析所收集的資料,研究相應措施。

他說,至於議員提及有司機投訴被迫駕駛政府車輛從事非公務用途,現行法例已明確規定特區政府哪些職級的官員可因私人事務所需而使用供個人使用的車輛及所應遵守的原則,特別是使用時只可由權利人駕駛,以及不影響工作的情況下作私人用途。若有人知悉有不當使用公共車輛或濫用職權要求司機從事私人事務的情況,可向相關部門或廉政公署舉報。

他說,,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公務員因在職時意外而造成的損傷,可獲得政府給予缺勤及相應的醫療保障等權利,公務員無論是日常工作或因工作需要須在颱風和水浸的情況下工作,仍受公職法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