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盟和警方執行終院裁決下的雙贏局面

「倒陳聯盟」(注意:已經主動刪去「全民」二字)在「六‧三零事件」之後,調整策略,以「集會」的形式來替代「遊行」,及以「要求主要官員陳麗敏政治問責」的主訴求來替代「倒陳」,並提前十二天提出告知,讓治安警察局難以施展「拖延答辯」手段。經終審法院判決其上訴得直後,在上週六成功舉辦集會活動,並沒有發生任何不愉快事件。而警方也吸取教訓,並嚴格遵守終審法院判決,只是派出適量的警員在現場維持秩序,沒有採取「封山」等措施。結果,只是「一天的新聞」,沒有激起任何漪瀾,也沒有引發坊間廣泛的議論,香港媒體也是提供了只有豆腐乾的版面,而不像「六‧三零事件」,成為驚動港澳臺的大新聞,還沸沸揚揚地鬧了多天。這既讓「倒陳聯盟」充分享受到《澳門基本法》所賦予的基本人權,也令警方能夠控制局面,防止發生影響公共秩序的混亂事件,在居民行使集會自由和言論自由,與維護社會治安和公共秩序之間,找到了交集點和平衡點。因此,這無論是對平時就經常舉辦各種公民訴求活動,而在目前的選舉期間,更是希望能藉著舉辦公民訴求活動,塑造與其他參選團體不同的形象及提高知名度,以開闢新票源的活動人士,還是對以維護社會治安為己任的警方,都是一次成功的經驗,在執行終院裁決下獲得雙贏局面,因而值得今後在遇到同類活動時,作為雙方共同遵守的範例。

這次主旨為「要求主要官員陳麗敏政治問責」的集會活動的成功,對發起及參與活動的人士來說,是成功地運用法律知識,走了「法律罅」。針對第二/九三/m號法律《集會權及示威權》賦予治安警察局局長的權限(第八條「治安警察局局長施加之限制規定」),只是有權更改原定的遊行或列隊路線,及要求遊行和集會必須與特定建築物保持三十米的距離,而沒有更改集會地點的規定,而將「遊行」調整為「集會」,並在距離陳麗敏司長官邸最近的西望洋花園集會。不但是能將「要求主要官員陳麗敏政治問責」的主訴求成功宣示,並「彌補」了六月三十日未能達致宣示訴求目的之「損失」,而且還使得治安警察局局長「中招」,「依樣畫葫蘆」地照抄過去的同類文件,結果被終審法院裁決「警方只是『空泛引用』條文,未有具體指明禮賓府會受到何種影響,理由實不足夠」,並批評其做法「不恰當」,因此而判上訴方即集會發起人勝訴,撤銷治安警察局長行為,准許相關集會按原定時間地點舉行,可以說是「羞辱」了治安警察局一番。而且,集會舉行地點就是「六三零事件」原本申請遊行的終點,活動人士選擇於此並獲得終院核准,也可說是爭回一口氣。

警方在終審法院作出裁決後,表態尊重終審法院裁決,展現了「依法行政」的正確態度。但又不能因此而失職,因而還是作出了相應的部署。不過,不再採用「六三零事件」的「圍堵攔截」方式,而是在現場監視,維護秩序。當然,為了防止發生突發事件,也作了必要的防範措施,包括在「目的人」的官邸前及禮賓府附近加強戒備。另外,還向活動人士發出告喻,指出由於西望洋花園及一帶的地勢特點,大量人群聚集仍有一定危險,因而呼籲有關集會的發起人和參與者在合法和安全下舉行活動,盡量減少對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影響。並敦促集會人士必須遵守法院裁決,包括在西望洋花園行人公共地方集會,不可佔用任何車行道和行人道;適度控制聚集人數,以免過度擠迫而發生危險;在集會過程中必須遵守示威法和國旗法。如果人數過多,超出西望洋花園的承載力時,警方會因應情況作出人群管理;警方會派出適當警力協助順利完成活動。也算是盡了責任。在雙方都遵守/執行終審法院的裁決之下,活動順利地進行,沒有引發任何沖突。

筆者曾以《「散步是遊行延續」有所本警方卻防衛過當》為題分析指出,警方封鎖西望洋山,是基於遊行人士的主訴求是「倒陳」,及原定遊行路線中有途經陳敏司長官邸,而作出了部署封鎖線的部署。但由於在現場沒有任何警官作出說明,有理也變成了理虧,而惹來對警方自己極為不利的客觀效果。這就是「效果與動機不統一」。而香港警察應對香港反對派到香港中聯辦遊行的部署,是派出警員守衛在香港中聯辦等要害機構的門前,允許遊行人士遊行經過並表達訴求,但不能衝擊這些機構,並對衝擊者實施阻攔及拘捕。這就可在維護重要機構的安全與尊重遊行自由之間取得了平衡。希望澳門警方也能「吃一塹長一智」,並認真向香港的同行們學習。

而從終審法院的裁決中,我們也可以看到,「聯盟」所謂「平反」之說,也並非完全符合事實。因為活動發起人是首先自行調整活動方式,以「集會」來替代「遊行」,就等於是承認警方有權限更改遊行路線。實際上,終審法院的裁決就提醒,這次准許的僅是在特定地點舉行集會,不是示威,也不是遊行或列隊,並警告相關人士不得擾亂禮賓府運作,也不能影響公共道路上行人及車輛的往來。而且還質疑集會發起人選擇在公務員休假的週六舉行這樣政治性公開集會之價值取向和道德觀,以及選址在早前要求官員辭職的示威活動被否決之地點去進行。這就等於是確認了治安警察局長更改「六三零遊行」的路線的正當性。

由此,我們可以想像,按照終審法院的這一裁決精神,在「倒陳聯盟」因為自己的「六三零」遊行路線被治安警察局長更改,而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即時沒有發生「倒陳聯盟」所指的治安警察局長「故意拖延答辯」,終審法院能夠趕得及在活動開始進行之前作出裁決,也將會是依據《集會權及示威權》法律第八條的規定,裁定治安警察局長有權更改遊行路線。而終審法院對「七一三集會」上訴的裁決,重申集會並非遊行,更不得擾亂禮賓府和行人,就更證實了這一點。其中的「擾亂禮賓府」,更是可圈可點,因為遊行有可能會經過禮賓府的門前,只要距離少於三十米,只要高呼口號,就是「擾亂禮賓府」。因此可以說,發起人主動將活動調改為「集會」,就等於是自我承認當日警方的決定,有其合法合理之處。

其實,終審法院早就對此有過判例。《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司法年度年報》中「附錄‧案件結合分析」的《有關集會權和示威權的案例》,就曾多次裁決警方有權更改遊行路線。因此,活動人士硬說是「平反」,是不現實的。周庭希還聲稱「下次挑戰遊行路線這更困難的部份」,請查閱終審法院的判例,盡管終審法院也批評治安警察局長只是使用「空泛的語句」,但卻肯定了治安警察局長是有權限更改遊行路線的。應當「見好就收」,不要「玩過頭」,否則「有理也變成了理虧」的,就易位變成了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