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民意表達形式的作用探討(一)——民意調查實用性存在折扣

王希富

曾有資料顯示,三年時間裡澳門共開展了一千四百多項各類的民意調查,平均每週近十項。但是眾多的調研報告中反映眾所周知問題(比如房屋問題)的比比皆是,相互之間存在矛盾的也不在少數,甚至出現過不同立場機構調查出完全相反民意的情況,讓人不禁質疑澳門所謂民意調查的真實性。其次,不少民意調查的研究報告只是為發現問題而進行,卻較少進行事前規劃,收集市民對可能存在之問題的整改意見,讓民意調查的實用性也打折扣。

本澳算是一個微型社會,能夠出現如此眾多機構進行的民意調查是一件可喜的事情,一方面反映出,社團等機構越來越關注社會民生或經濟事務,也讓市民可以有更多機會將身邊或整個社會存在的問題反映出來。另一方對政府來說,也多了一個瞭解社會各層面情況的管道。可以說,每次民意調查的初衷都是值得肯定。但是本澳所進行的民意調查存在的問題也是不可回避的。

澳門大學傳播系張榮顯教授就曾經說,澳門進行民意調查的水準在整個大中華區比較落後。從其2009年所主持的“市民對民意調查看法”調查以及總結報章公佈的澳門民意調查來看,澳門所進行的民意調查有超過80%以非科學的隨機方式進行,有很大隨意性。張顯榮教授所指側重於技術層面的不足,亦即民意調查的科學性問題,重點表現在調查樣本抽取、採取調查方式等方面。而且不少社會有識之士也已經逐漸注意到此問題。其解決方式亦較為簡單,一方面可以不斷進行有關民意調查能力的學習、教育,讓調研機構掌握科學的民意調查規劃和操作流程,也不斷培養出本澳的民意調查人才。同時更可以聘請外地專業的顧問公司,以國際專業水準進行本澳的民意調查。

民意調查技術層面的問題好解決,但是克服發起調查機構傾向性和可能出現的利用民意調查的意圖就不會那麼簡單。眾所周知,民意調查發起機構應該是沒有傾向性的,持中立態度瞭解民間意願。然後對收集到的資料進行中肯的分析。不過本澳所進行的一些調查,都是預先有所設定,甚至是其機構代表曾經提出相關問題後才進行調查,這一點往往在機構進行調查前的新聞發佈會就可以看出,發佈會上調查機構應記者要求,亦會對要調查的問題發表自己的看法,有時還會長篇大論。而且在調查結束後的,調查報告發佈中幾乎不會與此出現偏差,是機構自身的研究就已經能代表民意?還是其他原因我們不得而知。

另一點就是對所謂民意的利用。當某項事物牽扯到不同立場和不同利益集團時,對立的集團為提高自己的“聲音”,往往借由民調說事,將自己美化成民意的代言人。早些時候本澳某專營領域在探討是否開放的時候,就曾經出現截然相反的民意調查結果,支持和不支持的比例完全調換。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是怎麼回事,這樣的民意調查又有何意義?民調的公信力又何在?

所以說,民意調查必須要堅持專業、科學、獨立精神,增加民調製作的透明度,讓民調更具公信力,讓社會各階層瞭解實際民意。當然,民意調查能否正確反映實際民意,還要考慮市民對調查是如何看待,這就需要不斷對市民進行宣傳教育,提高大家對調查的認識和積極參與度。而過多過雜、調查後就沒有消息的所謂民意調查卻會破壞市民對民意調查的認同感。

說完民意調查的真實性問題,我們來看一些對民意調查的運用。本澳不少機構在進行民意調查後,多數會將有關報告遞交行政當局,以作施政參考之用,這是值得肯定的。不過多數情況下,行政當局只能是以“會密切跟進關注”的說法來回復。實際能進行跟進解決的少之又少,為何?其一,民意調查所發現的問題多是複雜的社會問題,行政當局需要時間去深入分析和研究,尋求解決之道。其二,調研報告中也缺乏實際可用的成熟意見和建議,甚至有的調查報告只是以一句“希望當局能重視和跟進”了事。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可能是在調查過程中只重視對問題的發現,而忽視了收集市民意見,造成對調查分析之時只能靠調查組織方的工作人員進行,提出較好的可行性意見便困難了。這就需要調查組織方不能為調查而調查,而是要事先對可能出現的問題有所預計,並預留給受訪者表達意見,提出解決方案的空間,以便集思廣益,使問題被發現後可以得到及時解決。

民意調查是一種下情上達的良好途徑,如果政府能夠將之有效利用,與現時備受社會詬病的諮詢機制結合起來或可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一方面,政府可以主動參與民間社團的民意調查,與之合作,透過民意調查將政府需要諮詢公眾的內容融入調查之中,擴大諮詢的範圍。另一方面,政府也可借由回應民意調查,讓公眾更加清楚政府的政策和運作,密切政府與公眾聯繫。筆者認為,政府宜由專門的機構對社會上的民意調查進行接納和回應,對社會上的民意調查結果進行瞭解和研究,使其掌握提出施政方向所需的社會現實,亦可及早地將有可能出臺的措施預先向社會做出透露,觀察社會反映。